事故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幾種
一、交通事故案卷保管期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書》(GA 40-2008)標準的規定,交通事故案卷(包括交通事故現場勘察證據)保管的期限為事故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幾種 :
(一)永久保管:對交通肇事逃逸人員吊銷駕駛證處罰的,使(領)館官員、使(領)館車輛發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事故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幾種 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二)定期保管: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為2年事故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幾種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為5年;致人傷殘、死亡1人至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前(1)情況除外):保管期為20年;保管期限的起算時間:立卷時劃定的案卷的存留年限,保管期限從結案后第二年開始起算。保管期滿的,案卷須復查一次,有保存必要的可延長保管期限或轉為永久保管。銷毀的案卷須經過審批,并保留審批件及案卷索引目錄。
二、交通事故的處理方法
(一)現場私了。根據情形而定,沒有人員受傷,僅僅是小擦小碰,并且雙方對事故責任無爭議的,可根據市場報價要求賠償。比如甲方主要責任,乙方保險杠也僅有輕微剮蹭,商量之后甲方給以乙方一定的賠償,然后各自修車。
(二)快速理賠。同樣的,沒有人員受傷,僅僅是小擦小碰,并且雙方對事故責任無爭議的,雙方填寫《交通事故現場協議書》,確定責任后各自報案(或者全部責任方報案),快速撤離現場并相約到雙方或者全責一方保險公司進行定損維修。
(三)報案。有人員受傷,或者有重大經濟損失,抑或雙方對事故責任判定有爭議的,無論出現哪種情況,必須保護現場并立馬報案(交警以及保險公司),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之后再到相關保險公司進行定損維修。
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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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檔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檔案管理事故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幾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產安全事故檔案(以下簡稱事故檔案),是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事故調查和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電子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事故檔案管理工作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籌規劃、組織協調下,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事故等級處理程序,實行分系統、分級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本系統內事故檔案的管理、監督、指導。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本地區所轄范圍內事故檔案的管理、監督、指導。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各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事故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幾種 他有關單位的事故檔案管理,同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五條 事故檔案管理是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單位檔案工作的組成部分。事故檔案的管理應與事故報告、事故調查和處理同步進行。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單位及個人都有維護事故檔案完整、準確、系統、安全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將事故檔案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
第六條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歸檔是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重要環節。事故調查組組長或組長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收集、整理事故調查和處理期間形成的文件材料。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在所承擔的工作結束后10日內,將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調查文件材料收集齊全,移交指定人員。負責事故處理的部門在事故處理結束后30日內向本單位檔案部門移交事故檔案。參加事故調查的其他單位可保存與其職能相關的事故調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復制件。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歸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協定、條約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擴展資料: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檔案管理辦法》
第七條 事故調查及處理工作中應歸檔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一)事故報告及領導批示;
(二)事故調查組織工作的有關材料,包括事故調查組成立批準文件、內部分工、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字等;
(三)事故搶險救援報告;
(四)現場勘查報告及事故現場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現場圖、照片、錄像,勘查過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五)事故技術分析、取證、鑒定等材料,包括技木鑒定報告,專家鑒定意見,設備、儀器等現場提取物的技術檢測或鑒定報告以及物證材料或物證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證材料的事后處理情況報告等;
(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調查報告;
(七)傷亡人員名單,尸檢報告或死亡證明,受傷人員傷害程度鑒定或醫療證明;
(八)調查取證、談話、詢問筆錄等;
(九)其他有關認定事故原因、管理責任的調查取證材料,包括事故責任單位營業執照及有關資質證書復印件、作業規程及礦井采掘、通風圖紙等事故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幾種 ;
(十)關于事故經濟損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調查組工作簡報;
(十二)與事故調查工作有關的會議記錄;
(十三)其他與事故調查有關的文件材料;
(十四)關于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請示(附有調查報告);
(十五)事故處理決定、批復或結案通知;
(十六)關于事故責任認定和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的相關單位的意見函;
(十七)關于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文件材料;
(十八)其他與事故處理有關的文件材料。
第八條 事故檔案整理應當以事故為單位進行分類組卷,組卷時應保持文件之間的有機聯系。同一事故的非紙質載體文件材料應與紙質文件材料分別整理存放,并標注互見號。
第九條 歸檔文件質量要求:紙質文件材料應齊全完整,字跡清晰,簽認手續完備;數字照片應打印紙質拷貝;錄音、錄像文件(包括數字文件)、電子文件應按要求確保內容真實可靠、長期可讀。
第十條 文件材料向檔案部門歸檔時,交接雙方應按照歸檔文件材料移交目錄對全部文件材料進行清點、核對,對需要說明的事項應編寫歸檔說明。移交清冊一式二份,雙方責任人簽字后各保留一份。
第十一條 事故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30年兩種。凡是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檔案,列為永久保管。
未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且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檔案,結案通知或處理決定以及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材料列為永久保管,其他材料列為30年保管。
第十二條 事故檔案保管單位應對保管期限已滿的事故檔案進行鑒定。仍有保存價值的事故檔案,可以延長保管期限。對于需要銷毀的事故檔案,要嚴格履行銷毀程序。事故檔案在保管一定時期后隨同其他檔案按時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第十三條 事故檔案保管單位應提供必要的保管保護條件,確保事故檔案的安全。
第十四條 事故檔案保管單位應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等規定要求,建立健全事故檔案借閱制度,明確相應的借閱范圍和審批程序。要確保涉密檔案的安全,維護涉及事故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擅自銷毀事故文件材料、未及時歸檔,或違反本辦法,造成事故檔案損毀、丟失或泄密的,將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檔案法律法規追究直接責任單位或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來源:河南省檔案信息網 -生產安全事故檔案管理辦法
交通事故的檔案存放多少年?一般來說死亡事故20年事故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幾種 ,3人以上死亡事故(或副省級首長事)永久保存事故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幾種 ,財產事故2年事故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幾種 ,傷人10年。
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多長時間?企業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和短期,長期為30年,短期為10年。
根據《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第七條企業檔案的保管期限定為永久、定期兩種,定期一般分為30年、10年。
第十三條企業應歸檔紙質文件材料中,有重要修改意見和批示的修改稿及有發文稿紙或文件處理單的,應與文件正本、定稿一并歸檔。企業對于無相應紙質或確實無法輸出成紙質的電子文件應納入歸檔范圍并劃分保管期限。企業對歸檔的電子文件的元數據要進行相應歸檔。
保管期限的劃分事故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幾種 :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永久保存,就是無限期地盡可能長遠地保存下去。長期保存,一般是指檔案須保存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事故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幾種 ;短期保存,一般是指十五年以下。
列為永久保存的檔案,是對社會主義事業的各項工作以至永世久代具有查考作用的檔案;
列為長期保存的檔案,是不具有廣泛社會意義和科學歷史意義的,而屬本機關在較長時間內進行機關工作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
列為短期保存的檔案,是低于上述兩個層次的,本機關在較短時間內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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