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時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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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主體有以下17種情況:
1、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事故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什么時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承擔賠償責任的肇事司機暫無力賠償什么時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由司機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墊付;
2、肇事車輛為單位所有,司機執行職務,即工作或生產過程中履行駕駛職責行為受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委派或認可,該單位或車輛所有人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3、肇事車輛為個體戶、承包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主,雇傭司機從事運輸,車主或雇主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4、肇事車輛承包、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因為承包、租賃經營是經營方式的改變,車輛權屬未改變,車主也是車輛運行受益人。若承包、承租人未經車主同意擅自轉包、轉租或借與第三者發生交通事故,承包、承租人與第三人、車主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5、委托他人購車,代購人購車后肇事,委托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委托他人維修、保管車輛期間或在停車場停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維修人、保管人、停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6、肇事車輛司機執行職務過程中,擅自進行與執行職務無關活動而發生交通事故,司機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7、肇事車輛掛靠單位收取管理費或分享盈利視為共同車主,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8、車輛合法占有人經車主同意,將車輛交與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9、肇事車輛司機非執行職務且未經車主同意,擅自用車,司機應承擔賠償責任,車主負責墊付;
10、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的肇事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1、肇事司機與肇事車輛不屬同一單位,司機與使用機動車受益單位為被告,由受益單位先行墊付賠償;
12、無償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機與受益人共同負賠償責任;
13、交通事故責任人死亡,其遺產繼承人不放棄繼承,只在所繼承財產額度內承擔責任。遺產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因無遺產可供繼承,繼承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4、旅客持票或按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無票旅客乘車,運輸過程中死亡,承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5、無償同乘即搭便車,原則上不能免除司機責任,應斟酌具體情形,比照過失相抵原則,減少司機賠償責任;
16、因緊急避險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險情人為被告,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緊急避險人作為共同被告,車主或司機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17、學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由教練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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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連帶賠償責任承擔形式解答交通連帶賠償責任承擔形式:1、肇事車輛承包、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什么時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肇事車輛掛靠單位收取管理費或分享盈利視為共同車主,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什么時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什么時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什么時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連帶賠償責任如何執行對于連帶賠償責任,可以選擇同時進行執行,或者選擇式執行等執行方式。同時執行即指對兩個以上什么時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的連帶責任被執行人實行同時發執行通知書。《民法典》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什么時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什么時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哪些情況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所謂連帶責任什么時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什么時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它屬于共同責任中的一種。
法律明確規定的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
(一)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合伙的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65條、第6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1條的規定,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情況:
1、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什么時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委托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因其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四)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同樣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權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侵權人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對此,《民法通則》第130條及有關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
(五)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87條的規定,債務人一方人數為兩個以上的,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六)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七)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八)企業法人分立后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44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其原債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來承擔。分立后的數個法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另據《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分立的規定,公司分立應對原有債務的承擔達成協議,否則不得分立。若該協議對原有債務的承擔明確到每個分立后的公司,則每個公司依協議各自承擔責任;若協議僅確定了原有債務的分擔比例,那么,分立后的公司對原有債務則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