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買到過期食品如何處理
超市買到過期食品如何處理 你好,如果不小心買到超市買到過期食品如何處理 了過期的食品怎么處理超市買到過期食品如何處理 ?首先要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利益。建議你嘗試以下的幾種辦法超市買到過期食品如何處理 :
1,直接找商場或者是賣貨方要求退貨。向商家主張退貨,無需以是否食用造成損害為前題。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禁止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咱們所說的過期食品屬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物。
2,要求商家退貨,并且賠償額外的損失。因為過期食品一旦食用會對身體造成危害,所以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值10倍的賠償金,如果造成傷害者損傷比較嚴重的,可以向商家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去年超市買到過期食品如何處理 我去超市買了一種零食,是一家超市購買。是那種散稱的零食,回來打開一看,已經發現過了期了,好像過去6個多月。但是非常的生氣,因為當時很晚又離得比較遠,就沒有打電話或者去找他,直到第2天的下午,我打電話到超市的服務,我就說你們這怎么還賣過期的食物。我問他們怎么處理。服務員讓我稍等,說是要找領導。半個小時之后他們打電話過來,有一個自稱是經理的人說。他們這里檢查的都是沒有過期。態度非常的惡劣。當時我也非常的生氣,就撥打了315維權熱線。因為我有購買的小票和購買的實物的圖片。很快他們就處理了,他們上門道歉,并且賠償了損失。
超市購買過期的食品如何處理超市買到過期食品超市買到過期食品如何處理 ,可以要求三倍賠償。也可以到工商局投訴超市買到過期食品如何處理 ,投訴不成的就向法院起訴。
超市買到過期食品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超市買到過期食品如何處理 ;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超市買到過期食品如何處理 :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在超市買到變質的東西如何處理?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關于“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超市買到過期食品如何處理 ,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超市買到過期食品如何處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由工商部門依法對該超市做出處理。同時,消費者還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關于“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的規定,要求該超市退還所購買的過期變質食品的貨款,并賠償相當于該貨款數額一倍的損失。也可以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的規定,要求該超市退還所購買的過期變質食品的貨款,并賠償相當于該貨款數額十倍的損失。如果協商不成,消費者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來處理
在超市買到過期的產品,超市應當如何賠償?如果你在超市購買到過期食品超市買到過期食品如何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你可以采用以下3種方式維權!
1.你有權向經營者提出商品價款10倍的賠償超市買到過期食品如何處理 ,如果10倍高于1000元按照10倍計算,如果10倍不足1000元按照1000元計算!也就是說最少也要賠償1000元!哪怕你買的商品只有1元錢,也可以要求1000元的賠償!依據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以及一百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市買到過期食品如何處理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另外,并不是沒有食用就不需要賠償,這是錯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以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立法目的,其規定的十倍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并不是建立在消費者實際遭受或實際需要填補損失上的,也就是說,該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支付不是以造成消費者實際人身財產損害為前提。只要超市銷售了過期食品,其行為就違反了法律規定,購買者就有權要求10倍賠償,不足1000元為1000元!如果食用了,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除了可要求10倍賠償以外還可以要求損失的3倍進行賠償!另外,如果你不是普通消費者是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在食品和藥品領域,你依舊可以向商家主張賠償,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法條的意思是,在食品和藥品領域,如果經營者以你知假買假為理由進行抗辯或者不予賠償的話,法院不支持這種說法,也就是說,食品藥品領域支持知假買假!除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以外,全國人大的法辦函181號文件也明確指出,食品藥品領域不限制謀利性打假,但是食品藥品領域以外是不支持!
2.如果超市拒絕向你支付賠償金,你可以向超市轄區的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和舉報!如果市場監管部門在超市發現過期食品,不管你買還是沒買市場監管部門都應當進行查處!因超市未盡《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的法定義務,實施了《食品安全法》禁止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行為,并已經向消費者銷售了超過保質期食品,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隱患。違反了《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生產經營標注虛假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的規定
3.人民法院訴訟!
在超市買東西買到過期食品怎么辦?1、在超市買到過期的食品超市買到過期食品如何處理 ,可以要求經營者增加賠償超市買到過期食品如何處理 ,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按照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賠償額不足伍佰元的,按五百元計。
2、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公民有權對市場進行監督,有權用法律武器打擊違法行為。其次,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負法律責任。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是禁止銷售的,經營者負有不向消費者出售這種食品的法定義務,并且應該熟知所銷售的每種食品的最后期限,在食品過期后仍予銷售這種行為,屬于違法行為。經營者沒有將臨到期食品放置于臨到期食品專柜,也沒有將過期食品公告于公眾,而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按正常方式銷售,帶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性質,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按2014年3月15日實施的新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按照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中,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為10.5元,不足五百元,按新消法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