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屬于誰
死亡賠償金應當歸誰分為三種情況: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的歸死者的繼承人;死亡賠償金不作為遺產的歸死者的近親屬;死亡賠償金屬于保險賠償的死亡賠償金屬于誰 ,有受益人的歸受益人死亡賠償金屬于誰 ,沒有受益人的歸被保險人的繼承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死亡賠償金屬于誰 ,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死亡賠償金屬于誰 ,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死亡賠償金歸誰所有。《繼承法》第三條規定死亡賠償金屬于誰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在受害人死亡時尚未由其所有,所以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
《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所以死亡賠償金請求權的主體是死者近親屬。由于侵權責任法中的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中包含了被扶養人生活費,故分割時應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養等因素
如果是作為死者近親屬的財產支付給近親屬,這筆“死亡賠償金”在依法分割之前,是屬于死者近親屬共同共有的財產,在死者近親屬中分割。近親屬的范圍可能比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要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如果是作為“遺產”來分割,在死者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就應按照“法定繼承”對這筆“死亡賠償金”進行分割,第一順序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父母、死者子女)中,所有繼承人平均獲取這筆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屬于誰 ;如果第一順序中沒有繼承人了,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死者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孫子女等)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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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由誰支付死亡賠償金主要由死者死亡賠償金屬于誰 的近親屬享有。死亡賠償金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侵權死亡死亡賠償金屬于誰 的死亡賠償金屬于誰 ,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既包括死者喪葬費用也包括其親屬的精神撫恤金等各種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歸誰所有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歸死者死亡賠償金屬于誰 的近親屬死亡賠償金屬于誰 ,不屬于死者的遺產,死者的遺產僅指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是死者死亡后獲得的財產并非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侵害死亡賠償金屬于誰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死亡賠償金屬于誰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五保戶車禍死亡賠償金歸誰五保戶車禍死亡賠償金一般歸他死亡賠償金屬于誰 的繼承人。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金采取“繼承喪失說”死亡賠償金屬于誰 ,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繼承”;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份額,而不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在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情況下,應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死亡賠償金屬于誰 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