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責任險就賠一次嗎_第三者責任險賠人傷嗎
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一、突發車禍引發賠償糾紛
2002年7月29日,蘇州某汽車出租公司為其運營的桑塔納出租車辦理了保險業務。這份保險包含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兩部分。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付額度設定為20萬元。保險有效期從2002年8月11日起至次年8月10日止。
2003年3月11日,該出租車駕駛員倪某在蘇州東環路發生交通事故。當時倪某進行違規調頭操作,與楊某乘坐的摩托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楊某當場倒地昏迷,經緊急送醫搶救三天后才恢復意識。交警部門調查認定,倪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
二、首次調解達成賠償協議
事故發生后,工業園區交警大隊于2003年4月組織調解。經協商確定由倪某方面一次性賠付楊某醫療費和誤工費共計27560元。調解協議達成后,汽車出租公司立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于2003年5月7日完成審核,支付賠償金17160元。在雙方簽署的賠款收據中明確記載:"本次事故所有賠償責任已處理完畢"。收據加蓋了雙方單位公章作為憑證。
三、傷情鑒定引發新爭議
事件在2003年9月出現轉折。楊某經公安機關傷殘鑒定,確認存在九級顱腦損傷和十級聽力損傷。這一鑒定結果使案件發生重大變化。2004年1月,楊某向金閶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加賠償醫療費、殘疾補助等合計48716.5元。
汽車出租公司和倪某提出抗辯,強調事故賠償已通過交警調解完成。但法院審理認為,傷殘鑒定屬于新出現的重要事實。楊某在明確傷殘等級后主張額外賠償具有法律依據。經兩審終審,法院最終判決追加賠償33798.5元,其中包含5000元精神撫慰金。
四、二次理賠引發法律爭議
汽車出租公司依據新判決再次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要求。公司主張其已履行投保義務,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索賠項目包括醫療費、傷殘補助等合計31318.5元。
保險公司明確拒絕二次賠付。其依據是保險條款第十七條約定:"第三者責任賠償結案后,不得追加任何賠償費用"。同時強調首次理賠時已通過書面協議明確"所有賠償責任終結"。
五、法院判決確立賠償原則
雙方爭議最終訴至滄浪區法院。法院審理聚焦兩個核心問題:首次理賠協議的法律效力,以及傷殘鑒定是否構成新賠償依據。
經查證,首次理賠協議明確記載"所有賠償責任終了"。該協議經雙方蓋章確認,具有法律約束力。傷殘鑒定雖在協議后作出,但屬于對既有傷情的后續認定,不構成新發生的事故損失。
法院最終采納保險公司抗辯理由。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和合同條款,判決駁回汽車出租公司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確立了三個重要原則:第一,調解協議對保險索賠具有約束力;第二,傷殘鑒定不構成新的索賠事由;第三,保險賠償遵循"一次性了結"原則。
這個案例完整展現了交通事故賠償的典型流程。從事故處理、保險理賠到司法裁判,每個環節都凸顯法律規則的具體應用。對普通民眾的啟示在于:簽訂賠償協議需謹慎,傷殘鑒定要及時,保險條款要細讀。這些注意事項能有效避免后續糾紛,維護各方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