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那項最高
醫療事故最高賠償多少金額醫療事故賠償那項最高 ,目前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交通費和精神損害賠償等。建議發生醫療糾紛后,雙方本著平等自愿醫療事故賠償那項最高 的原則,進行和解協商。
【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醫療事故賠償那項最高 他合理費用。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最高賠償多少錢?一、 醫療事故 致人死亡最高賠償多少錢? 具體的賠償數額需要根據患者的具體情況來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那項最高 ,而且每個地區的標準也不一樣,這樣僅是簡單的描述無法給計算的。一下簡單介紹 死亡賠償金 的計算醫療事故賠償那項最高 : 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采納了系“ 繼承 喪失說”,并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 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3)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二、醫療事故賠償的具體項目有哪些? (一) 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 人身損害 進行治療所發生的 醫療費用 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 工資 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 傷殘等級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 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 扶養 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 喪失勞動能力 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 精神損害 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綜上所述,死亡賠償金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因為我國對于醫療事故的賠償是有明確的規定的,這個要根據事故醫院當地的經濟情況還有每個地區的 賠償標準 來確定的,死亡賠償金還有個確定標準就是根據年齡來進行賠償,宗的來說都是不一樣的。
醫療事故賠償常見的項目有哪些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的規定醫療事故賠償那項最高 , 醫療事故賠償 的項目包括11項醫療事故賠償那項最高 ,具體為醫療事故賠償那項最高 :醫療費、誤工費、住院 伙食補助費 、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 精神損害撫慰金 等。 1. 醫療費賠償 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 誤工費賠償 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 被撫養人生活費 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重大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有哪些重大 醫療事故 賠償醫療事故賠償那項最高 的項目有哪些 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的規定,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包括11項,具體為: 醫療費 、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 喪葬費 、被 扶養 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 精神損害 撫慰金等,并較為明確地規定醫療事故賠償那項最高 了上述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和計算辦法。 一、 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 人身損害 進行治療所發生的 醫療費用 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1、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中西)藥費、住院費、醫療機構的 護理費 等。憑合法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收費單據計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4條的規定,治療一般應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所在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未經醫院批準或出具證明而強行轉院、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患者經醫院治療已痊愈后,沒有必要再住院治療的,應當立即出院。如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的,繼續住院的費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觸電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醫療費還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和“適當的美容費”,僅作參考。 2、“原發病醫療費用”是指非醫療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療本身原有疾病的醫療費用。可從兩個方面加以審查: (1)以醫療事故發生的時間判斷。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為原發病醫療費用; (2)以處方藥品和治療項目判斷。凡用于治療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損傷的藥費、檢查費、治療費等為原發病醫療費用。但上述原則也不完全盡然,如以時間判斷為例,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為原發病醫療費用,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反之卻不必然,因為醫療事故發生后,往往兩種醫療費用會同時交混發生,即在治療因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的損害的同時,也在治療患者的原發疾病,特別是當患者的原發病為重危疾病、而醫療事故只給患者造成較 輕傷害 (如四級醫療事故)時,單純以時間來劃分,將醫療事故發生后的所有醫療費用視為非原發病醫療費用,顯然有失公平。出現爭議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界定,必要時可通過 司法鑒定 部門單純就醫療費用予以鑒定。 重大醫療事故的發生,在一定的意義上不僅是當事人的權益維護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社會的不良影響也會有著實際的操作進行一定的約束,但是在具體的賠償項目上一般情況下就會依據有關的賠償條例進行,國家在此類問題的解決上有著明確的規定。
醫療事故有哪些賠償項目醫療事故 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事故賠償那項最高 了 醫療費 、誤工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 、造成殘疾的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醫療事故賠償那項最高 ,造成死亡的 喪葬費 和賠償給被 扶養 人的生活費和 精神損害 撫慰金。醫療費只對因醫療事故造成患者 人身損害 的 醫療費用 進行賠償。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醫療事故賠償那項最高 ,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醫療事故賠償那項最高 :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 工資 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 傷殘等級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