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加班后在宿舍死亡
員工加班后在宿舍猝死不被算作工亡,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員工加班后在宿舍死亡 的,用人單位或者近親屬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員工加班后在宿舍死亡 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職工加班后在宿舍死亡算工傷嗎不是工作場所員工加班后在宿舍死亡 ,也不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原因,不是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員工加班后在宿舍死亡 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員工加班后在宿舍死亡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員工加班后在宿舍死亡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員工在宿舍死亡,公司需要承擔什么責任法律分析:
分兩種情況:(1)員工在宿舍猝死員工加班后在宿舍死亡 ,如果死亡原因是工作造成員工加班后在宿舍死亡 的,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是意外死亡,在沒有購買人身保險的情況下是無法要求任何人賠償的。
此外,如果是下班后,職工自己在宿舍意外死亡的,是不算工傷的,單位沒有責任,宿舍猝死不能認定是工傷,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二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員工加班后在宿舍死亡 ;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員工加班后在宿舍死亡 他情形。
員工加班后在宿舍猝死,算工傷嗎不是工作場所員工加班后在宿舍死亡 ,也不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原因,不是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員工加班后在宿舍死亡 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下班時間在單位宿舍因病猝死,單位應承擔什么責任?根據員工加班后在宿舍死亡 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則可認定為工亡或者視同工亡。但如果說是勞動者在下班后家中猝死,按照規定是不構成工亡。所以說員工下班時間在單位宿舍猝死,因屬于下班時間,這不是工傷,至于單位是否要承擔一定責任,這還需要看用人單位是否對勞動者造成有侵權行為。
對于勞動者下班后猝死,一直以來維權都是難題。曾在2013年4月份時候,李某就入職員工加班后在宿舍死亡 了山某電子公司工作。因為上夜班員工加班后在宿舍死亡 的李某被安排加班一直到第二天的凌晨一點多,在下班回到宿舍休息的時間突然不省人事,打電話報警,也認定是李某為現場猝死。
因為也是在宿舍猝死,所以父母也將單位告上了法院。不過,因為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這種情形不構成工亡,駁回了李某父母的訴訟請求。李某父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蘇州中院。
最后根據蘇州中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即李某猝死前一日,李某的上班時間為16時至凌晨24時,另外電子公司還安排延時加班1.5小時。因這樣的工作安排,對人的一般規律作息是存在時間沖突的,所以公司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雖然這樣的情形不造成工傷,但用人單位因加班時間不合理最終導致員工猝死而亡,鑒于加班人員身體健康,無其員工加班后在宿舍死亡 他疾病,所以用人單位造成的死亡是需要負一定責任的。最后,公司擔責40% 賠償23萬余元。
一般來說這樣的案件,如果是在下班時間那是不屬于工傷的,但因用人單位因素,這樣也可以追究用人單位責任,往往需要負40%的責任。
員工下班后在宿舍猝死,逝去的生命已不能挽回,結果怎樣了?廣東汕尾一員工超時加班,回到宿舍后猝死,但未被判定為工傷。之后律師和家屬將涉事公司告上員工加班后在宿舍死亡 了法院。結合工友的證言和事發前的體檢報告,法院認為,死者及其同事超時加班為常態,公司嚴重忽視員工的身體健康,存在著侵權行為,而且主觀上存在過錯。于是判公司承擔40%的責任,賠償46萬元。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工傷認定有"三公原則",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可以被判定為工傷,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該案例中,猝死未發生在工作場所內,也超出員工加班后在宿舍死亡 了工作時間,不符合三公原則。
但這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按照《民法典》1165條之規定,行為人因為過錯侵害員工加班后在宿舍死亡 他人民事權益的,應該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要求員工長期超時加班,侵害員工加班后在宿舍死亡 了員工的生命健康權,所以被判賠償46萬元。
2021年伊始,某電商平臺員工猝死的新聞刷爆了各大媒體,給勞動者心頭蒙上了陰影。現如今實行996工作制的公司越來越多,《勞動法》規定的雙休8小時工作制,已經成為了一種奢望。
這種將超時加班常態化的工作制度,會把原來需要3個人來完成的工作,都堆積到1個人身上,讓員工苦不堪言。從社會的角度來看,這樣也會擠掉兩個工作崗位,少兩個人繳納社保,對于提升整體就業率是不利的,也有可能導致一定的養老虧空。
而年輕人都996的話,就沒有多少時間去戀愛結婚,就算是結了婚,也不敢生孩子,害怕自己沒有足夠的時間陪伴孩子,害怕孩子和自己一樣,長大以后只能成為"社畜"被企業和資本壓榨。于是現在的結婚率生育率越來越低,資本這么做,某種程度上相當于是用民族和國家的未來來為自己換取利益。
對于企業來說,這種模式看起來能夠以最低的用人成本,實現最高的經濟效益,但也會讓一部分員工摸魚劃水,看起來在加班努力,但實際上干的活并不是特別多,不利于提升整體的工作效率。而996的員工和老板,基本上都處于睡眠被剝奪的狀態。人要是長期睡眠不足的話,就會出現注意力、記憶力、免疫力下降等諸多問題,嚴重的甚至還會出現幻覺或者是虛假記憶。
如此一來,不管是流水線上的工人,還是坐在電腦前的程序員,出錯誤的可能性就更高了,于是就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員工加班后在宿舍死亡 :加班過多——睡不夠——出錯——工作內容變多——繼續加班繼續睡不夠——犯更多的錯誤……
長期的高強度勞動,會使得一些白領處于亞健康的狀態,這對于企業來說也是不利的:可能辛辛苦苦培養出一個高級骨干,結果累得生病了沒有辦法開展工作;可能會有員工出現健康問題,需要企業賠償,無形中的用人成本反而增加了。
其實,相當多的企業并不是真的需要996來完成工作任務,只是為了996而996,是因為被一些大企業不良的文化所影響,試圖用這種方式打造出奮斗氛圍,鼓勵大家多做貢獻而已。但問題在于,畫大餅這種方式對于現在的年輕人行不通,企業想要讓員工做出更多貢獻的話,需要讓他們有歸屬感,滿足和保護他們的基本權益,同時提高薪酬待遇。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也有義務為員工提供好的工作環境,保障他們的身體健康。
同時,相關部門也應該加強監管,讓《勞動法》真正落到實處,不要讓更多的人發出"工作996,明天ICU"之類的感嘆,這樣會削弱大家的幸福感,也會降低年輕人對國家的認同感和榮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