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執法指引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2019年4月12日交通運輸部發布,根據2021年6月30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交通行政執法指引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實施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包括公路、水路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執法行為。
第三條 執法部門應當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加強執法信息化建設,推進執法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第四條 實施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交通行政執法指引 :
(一)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
(三)嚴格執行法定程序;
(四)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職責;
(六)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七)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 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制度。上級交通運輸執法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規范行政執法。
執法部門應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執法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執法部門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交通行政執法程序規定檢查生產經營場所交通行政執法指引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交通行政執法指引 : (一)有被檢查人或者見 證人 在場; (二)對涉及被檢查人交通行政執法指引 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為其保密; (三)不得影響被檢查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四)遵守被檢查人有關安全生產的制度規定。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
3、交通行政執法五個規范是什么?交通行政執法五個規范
1、交通行政執法風紀
2、交通行政執法用語規范
3、交通行政執法檢查行為規范
4、交通行政處罰行為規范
5、交通行政執法文書制作規范
交通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國強交通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交通行政執法指引 的正確實施,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活動。
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活動。第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活動。
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活動。第四條 交通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原則。第五條 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法制工作歸口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執法監督工作。第二章 行政執法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發布后,負責實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做好宣傳、培訓工作。第七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法定的職責權限交通行政執法指引 ;
(二)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正確;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執法文書規范;
(六)處理適當。第八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做到:
(一)熟悉有關法律知識和行政執法業務;
(二)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三)執法時應當佩戴統一的執法標志,儀容整潔,舉止文明;
(四)自覺接受監督。第九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需經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培訓,經考核獲得交通行政執法資格。
交通行政執法資格證書由交通部統一制定樣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或者交通部直屬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并且負責年度審核工作。第十條 交通行政執法工作應當做到執法制度公開,執法結果公開,接受執法監督。第三章 行政執法監督第十一條 交通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
(二)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四)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
(六)行政執法中認定事實是否準確;
(七)行政執法中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是否正確;
(八)行政復議工作的開展情況;
(九)其交通行政執法指引 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第十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實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情況報告制度。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施行一年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該項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包括配套規定的制定、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
(二)實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下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三)實行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報告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年度執法工作情況向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四)實行行政執法檢查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情況進行檢查。
(五)實行行政復議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職責,受理行政復議案件,糾正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違法和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六)實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吊銷證照、責令停業整頓、2000元以上罰款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七)實行行政賠償案件備案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賠償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決其作出行政賠償的案件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八)實行錯案追究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造成管理相對人嚴重損害的不當或者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追究。
(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職權范圍內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第十三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責令發布單位撤銷或者修改;
(二)對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發生的行政執法爭議,由爭議雙方共同的上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協調;
(三)對執法過程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沖突,屬于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職權范圍內的,應當負責審查和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報告;
(四)對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不履行或者不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五)對下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違法和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糾正或者責令改正;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復議的,按《行政復議條例》處理;
(六)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的,責令予以糾正。
什么是交通行政執法?“交通行政執法指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及其依法委托的事業組織、法律和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其職權范圍內交通行政執法指引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交通行政執法指引 ,對交通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貫徹執行交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社會性管理活動。廣義的交通行政執法行為,包括交通行政處理決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
擴展資料: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既存在由行政機關實施的情況,也存在由司法機關實施的情況,即行政機關和法院都可以成為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
它們之間的行政強制執行權限的分配,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概括為"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為例外"。
這一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在總結各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形成的。
但在現實中,許多行政機關違背這一法定原則,濫用強制執行權,往往給相對人造成交通行政執法指引 了巨大的損失,如成都市雙流縣綜管辦強制拆除成都機場高速路兩側廣告牌案 。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要做到什么?交通行政執法檢查行為規范
第一條 為規范交通行政執法檢查行為交通行政執法指引 ,提高交通行政執法檢查水平交通行政執法指引 ,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實施交通行政執法檢查,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持有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三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時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四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檢查時,不得檢查與執法活動無關的物品。檢查完成后,對檢查所涉及的物品要盡可能復位。
第五條 交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編制行政執法應急預案。
第六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可以根據執法檢查的需要,穿著多功能反光腰帶、反光背心;配備發光指揮棒、反光錐筒、停車示意牌、警戒帶、對講機、攝像機等必備的執法裝備,以及交通行政執法的有關文書、資料。
第七條 實施交通行政執法檢查時,應當保持執法車輛(船舶)清潔完好、標志清晰醒目,確保執法車輛(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第八條 實施交通行政執法檢查時,應當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并設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顯標志物體示意,避免引發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面向來車(船),在適當的位置指揮車輛(船舶)到達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條 如果出現行政相對人態度蠻橫、暴力執法或煽動圍觀群眾圍攻執法人員的情況,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立即向單位領導報告,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協助處理。
第十一條 經檢查,行政相對人不存在違法行為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交還有關證件,對行政相對人和其他人員表示感謝并立即放行。
如發現行政相對人存在違法行為時,但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向行政相對人進行批評教育,糾正違法行為后放行。
如發現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應當受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取證,并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 本規范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