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加盟商與加盟公司相比在加盟糾紛訴訟中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
1、加盟合同的條款對加盟公司有利。加盟合同都是加盟公司預先提供的格式版本加盟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加盟商在簽訂加盟合同時沒有修改的權利,加盟公司早已在加盟合同中寫明加盟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了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2、加盟糾紛的管轄法院在加盟公司所在地。加盟公司在加盟合同中預先寫好加盟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了,起訴必須在“甲方所在地”或“合同簽訂地”,也就是在加盟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加盟商往往都是異地加盟,如果要起訴加盟公司,必須異地起訴,付出更多費用和時間。而加盟公司在本地應訴,以逸待勞。
3、加盟公司訴訟經驗更豐富。加盟商作為個人,可能是一生中第一次打官司去法院。而加盟公司面對許多加盟商,加盟糾紛訴訟只是加盟公司日常業務,是公司運營的正常工作。
4、加盟公司是團隊,加盟商是個人。人力、物力、財力,無論從哪一方面講,加盟公司都比加盟商個人有優勢。
5、加盟合同糾紛案件,法律上定義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屬于知識產權案件,完全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糾紛案件或合同糾紛案件,有特殊的法律規定,審理程序更為復雜。相對沒有任何經驗的加盟商個人而言,參加訴訟更為困難。
擴展資料:正是基于上述情況,國家制訂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等三部法律法規用以規范加盟公司,保護加盟商。?(網站可查看加盟合同糾紛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應如何確定因合同糾紛提起加盟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轄 。《 民事訴訟法 》加盟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加盟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加盟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加盟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 沒有實際履行 ,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 、 融資租賃合同 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二十一條因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規定合同糾紛管轄法院規定如下加盟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一般加盟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的合同糾紛加盟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例如,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加盟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糾紛法院管轄權怎么確定一、首先要明確買賣合同雙方是否有選擇管轄加盟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的書面協議
若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議加盟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4條、《民訴意見》第24條的規定加盟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則以該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二、若買賣合同雙方沒有選擇管轄的協議,或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若合同雙方沒有關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明確約定,則根據《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1條、第3條的規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加盟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
(二)若買賣合同雙方有明確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約定,則應該區分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1.合同未實際履行的,根據《民訴意見》第18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1條、第3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實際履行的,根據《民訴意見》第19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2條的規定,當事人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想問問合同糾紛法院管轄如何規定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加盟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加盟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其加盟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他由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加盟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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