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殘九級不再是殘疾人
一個因戰五級殘疾軍人回答戰友:九級、十級殘疾軍人就是殘疾軍人軍殘九級不再是殘疾人 ;但是在國家統計范疇內,輕微傷類軍殘九級不再是殘疾人 的九級、十級殘疾軍人并不作為“殘疾人”計數。
由此原因,以致我們八級以上殘疾軍人能夠享受的一部分國家政策就不能享受軍殘九級不再是殘疾人 了;比如殘疾軍人依據《個調稅法》、《所得稅法》享受的年度薪資個調稅退稅50%、殘疾軍人自創企業或用人單位聘用殘疾人超過職工總數1.6%的所得稅按照各省市自治區規定比例的退稅,九級、十級殘疾軍人就依法規定不能享受的和不在統計范圍的。
至于其他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及退役軍人事務部規定的27項基本優待項目是一樣不少的。
2004年前退伍軍人九級傷殘不與參評殘疾等級,請問現在可以嗎?2004年前退伍軍人九級傷殘不與參評殘疾等級軍殘九級不再是殘疾人 ,請問現在是不可以軍殘九級不再是殘疾人 的申請評定殘疾軍人的軍殘九級不再是殘疾人 !因為依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50號令)網頁鏈接規定軍殘九級不再是殘疾人 ,已經大大超過軍殘九級不再是殘疾人 了新評殘疾軍人的時間限制(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申請人應當在因戰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3年內提出申請)。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四條 殘疾等級評定包括新辦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
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能及時評定殘疾等級,在退出現役后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認定因戰因公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是指對已經評定殘疾等級,因殘疾情況變化與所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人員調整殘疾等級級別。
屬于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申請人應當在因戰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3年內提出申請。
注:這也是是一個與傷殘軍人、殘疾軍人直接相關的歷史的問題,因為九級殘疾軍人是在2004年8月1日《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頒布后,其已經將建國后我們解放軍一貫實施的革命殘廢軍人、革命傷殘軍人的四等六級制,改為與國際接軌的由重到輕的1--10級制(稱謂改為殘疾軍人),并在全國范圍內實施了等級套改。同時配套的就是頒布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發[2004]195號),十級制的評定標準。
在我國2005年后,是有過一次對于對1979年十年越自衛還擊戰,受輕微傷的參戰軍人破例的予以新評定九級、十級的事情(按照原來評定標準評不上最輕等級的因戰八級殘疾軍人的現役、退役軍人),但是在2008年底就已經在全國范圍內清查和評定結束的。
九級傷殘辦不了殘疾證嗎工傷和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與發放殘疾證無關。
殘疾證軍殘九級不再是殘疾人 ,是認定殘疾人及其殘疾類別、等級軍殘九級不再是殘疾人 的合法憑證。由殘疾人自愿申領軍殘九級不再是殘疾人 ,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殘聯提出申請,殘聯委托專門醫療機構按國家標準《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T26341-2010評定。符合標準的發給殘疾證。
殘疾證發放與工傷鑒定和人身損害鑒定適用不同的標準,不同的鑒定機構,相互之間沒有關聯。九級傷殘當事人申請辦理殘疾證,必須在戶籍所在按程序另行申辦按殘疾人鑒定標準重新評定。
不過,對照殘疾人評定標準,工傷和人身損害九級傷殘是不構成殘疾人的等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及其殘疾類別、等級的合法憑證。殘疾評定標準為國務院批準的《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以下簡稱“殘疾標準”)。
三、殘疾人證發放堅持申領自愿、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市、縣兩級管理發放制度。申請人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向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申請辦理。凡是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精神及多重殘疾人均應發給殘疾人證。
傷殘鑒定鑒定出來是九級傷殘,就是殘疾人了嗎?傷殘鑒定鑒定出來是九級傷殘軍殘九級不再是殘疾人 ,按民政部門殘疾人傷殘鑒定標準軍殘九級不再是殘疾人 ,是無法算殘疾人軍殘九級不再是殘疾人 的。
法律依據軍殘九級不再是殘疾人 :《第二代殘疾人證換發評殘標準 》 一、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軍殘九級不再是殘疾人 ,是指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干麻痹(癱瘓)、畸形等而致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的喪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與的局限。
肢體殘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2.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3.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