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一、 醫療事故 索賠技巧有哪些 技巧一:復印封存資料要及時 案例:朱某的兒子被狂犬咬傷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到某鄉衛生院注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了抗狂犬病毒血清并接種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了5針人用狂犬疫苗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仍因狂犬病發作死亡。朱某向法院提起 訴訟 ,要求衛生院賠償損失15萬元,但未及時復印封存病歷。訴訟過程中,衛生院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朱因懷疑病歷資料造假,拒不履行協助義務,醫學會遂終止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法院認為,朱某懷疑病歷資料造假,但未提供 證據 證實,終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系朱某的原因造成,視為鄉衛生院盡到了 舉證責任 ,判決駁回了朱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病歷資料包括兩部分,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客觀性病歷資料和第十六條規定的主觀性病歷資料,對客觀性病歷資料,患方可以要求復印,對主觀性病歷資料,患方雖不能要求復印,但可以要求封存。在發生 醫療糾紛 后,患方首先要做的事不是與院方爭吵,而是馬上要求復印封存病歷,唯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如果不及時復印封存病歷資料,一來不能排除院方篡改病歷的可能,二來即便院方未篡改病歷,患方也可能產生懷疑,不管是哪種情況,都不利于患方合法權益的保護。就像本案中的朱某一樣,最終敗訴公堂。 技巧二:申請 醫療事故鑒定 莫主動 案例:楊某的妻子梁某因感冒住入某醫院,5天后不治身亡。楊某以 醫療損害 賠償糾紛將醫院告上法庭,訴請賠償。法院受理后,楊某向 律師 咨詢,是否要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律師稱,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不需要主動申請。該案后因醫院也未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法院以該醫院未能就其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 醫療過錯 盡到舉證責任為由,判決支持了楊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據此規定,法院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如果醫療機構不能盡到前述證明責任,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醫療機構要盡到前述舉證責任,只能選擇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本案中,如果楊某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則等于放棄了舉證責任倒置,對楊某無任何利益可言。 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后,醫療機構如果不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將承擔敗訴的結果,因此,要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也應當由醫療機構提出,索賠方千萬莫主動申請。 技巧三:行政調解與司法救濟可選擇 案例:某甲于2003年5月12日入住某醫院肝膽科擬行手術治療。6月18日,醫生在靜脈麻醉下采用腹腔鏡行膽囊結石取出術,從某甲膽囊中取出三顆綠豆大小的結石,但某甲術后昏迷不醒,10天后死亡。某甲死亡后,其父母與醫院簽訂了一份和解協議,接受了3萬元慰問金。事后,某甲父母得知,其子死亡系醫院手術中過錯所致,遂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處理。醫院卻認為,某甲的近親屬已經與其達成了和解協議,不能再向衛生行政部門提起申請或向法院起訴。衛生行政部門受理了某甲父母的申請,最終,經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調解,醫院同某甲父母達成了由醫院一次性賠償14萬元的協議。 點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 民事責任 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據此可知,除自行協商外,解決糾紛的途徑有二:請求行政調解或尋求司法救濟。 行政調解是2002年9月1日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新增的一種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民事爭議的機制,當事人先選擇行政調解,有助于快速地解決糾紛獲得賠償,當然,若達不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后反悔,再行提起訴訟,也可能反而拖延賠償糾紛的處理速度。先行申請行政調解或者直接尋求司法救濟,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進行選擇。某甲父母經行政調解,與醫院達成賠償協議,及時獲得賠償的做法,值得借鑒。 醫療事故是指相關的當事人,在治療的過程中發生一些不得當的治療的案件。相關的醫療事故的受害者需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及時的收集相關的證據、請專業的律師進行相應的辦理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按照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我國的法律規定辦理這類糾紛問題。
典型醫療事故案例及分析!(要求有具體的案例及分,最好是當今的熱點醫療糾紛)腦癱患兒訴上海某醫院醫療事故賠償案案件簡介原告張某之母于2006年10月4日(雙胞胎待產)急診入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凌晨3:45醫生告知B超單檢查顯示胎兒的胎心和胎動并未異常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被安排在產房待產區。但原告胎膜早破,羊水外流長達6個多小時,被告(醫院)未采取任何具體治療及檢查措施。原告于同日上午9:30出生,醫生告知,原告重度缺氧,在兒科病房的暖箱中搶救有所改變出院,但于2008年原告查出腦癱,原告家人于2009年2月將在被告處的病例調出后才知,原告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2009年3月原告將被告上海某醫院訴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就此醫療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解析作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師,自接受委托后,我們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進行調查取證,就該案件的主要法律事實與證據,從專業知識角度以分析,并做出相應的方案,在該案件中主要爭議有:一、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被告方提出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我們認為被告對此法律概念和適用存在理解錯誤,依據《民法通則》和《意見》等相關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即應從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因此本案訴訟時效應從2009年2月在被告處調出病例,確定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時開始計算。二、被告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被告對原告在出生過程中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一直持否定態度。在審理過程中,我們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區醫學會就被告對原告的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其醫療行為與現狀有無因果關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被告對原告的診療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上海市虹口區醫學會鑒定結論為不構醫療事故。面對這樣的鑒定結論,無疑是一個沉痛的打擊。本案要想取得賠償,這個鑒定結論是關鍵,律師和原告都不服這樣的鑒定結論。我們重新申請鑒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接受了申請,并委托上海市醫學會就被告對原告的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其醫療行為與現狀有無因果關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被告對原告的診療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原告與被告的醫療爭議構成醫療事故。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條,《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本病例構成二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判決結論 原告訴被告上海某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楊浦區人民法院認定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支持了我方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判決如下:一、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人民幣5090.40元;二、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280元;三、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住院陪護費人民幣1515.50元;四、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護理費人民幣201,600元;五、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殘疾用具費人民幣280元;六、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交通費人民幣210元;七、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4,441.48元;八、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殘疾生活補助費人民幣244,414.80元;九、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律師費人民幣3500元。 法律依據 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起訴狀醫療糾紛 起訴狀 如下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 原告 (受害人(女兒/兒子))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出生,________族,通訊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原告 (受害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的配偶),性別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出生,________族,通訊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1. 確認被告醫院在整個治療、護理過程中存在 醫療過錯 行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_________元;其中: 死亡賠償金 _________元、 喪葬費 _________元、被 撫養 人 撫養費 _________元、 精神損害賠償 金_________萬元、;以上各項共計:_________元。 2. 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 訴訟費用 。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被告應當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_________元、喪葬費_________ 元、被撫養人撫養費_________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原告還要求被告賠償 精神損害 撫慰金_________萬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_________元。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 訴訟 請求。 此 致 _________省_________ 市_________ 區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2份 證據 材料 份 起訴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 醫療事故 訴訟時效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其他還有如《 擔保法 》中規定的“ 連帶責任保證 的保 證人 與 債權人 未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自主 債務 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等。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適用特殊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一年,所以醫療的訴訟時效適用為一年。醫療事故的訴訟時效只所以這么短,這是因為,一般身體受到傷害后隨著時間的推移,其損害后果將不再明顯,給取證和索賠帶來困難,不利于訴訟解決糾紛;從情理上講,個人身體受到明顯傷害在一年內還沒有通過訴訟提出索賠要求的,可以推定為放棄了對侵害人主張賠償的權利。 當患者在治療時,難免會出現一些無法避免的醫療事故,往往這時候患者就很容易產生極端行為對抗醫院,而這種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出現問題時,醫患雙方應該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患者應該采取法律途徑追索自己的合法賠償。具體可以參考文中的“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起訴狀 ”。
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案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的標準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憑據支付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醫療費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醫療事故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可以采取協商、調解、訴訟方式處理。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應當制作協議書。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例 ;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