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同時采取電子數據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
法律依據如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六條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同時采取電子數據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
第七條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如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如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二)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三)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四)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職業病危害項目向哪個部門申報法律分析如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職業危害申報給當地的衛生部門如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申報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及有關材料。
根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如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申報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及有關材料。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之內,出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
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法律依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及有關材料。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之內,出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
職業病危害申報申報工作如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的意義與核心工作內容: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如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的法定義務如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是監管部門履行職業健康監管職責的重要內容。
申報主體:用人單位
受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
申報范圍:《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中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
申報內容:基本信息、培訓情況、主要產品、職業病危害種類、檢測結果和體檢結果
申報證明: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表(網上打印即可)
申報類型:初次申報、變更申報、年度更新
初次申報:新建的項目(企業)進行初次申報,竣工驗收30日內進行申報如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企業沒有申報過的,應及時進行申報。
變更申報:用人單位申報單位信息涉及企業規模、經濟類型、行業分類發生實質性變化如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年度更新:用人單位需每年對申報內容進行年度更新;申報間隔>11個月,<13個月(按照申報年度周期,不是自然年周期);超過13個月視為不及時更新。更新內容:除“企業規模、經濟類型、行業分類”外的基本信息、職業衛生培訓情況、產品情況、接觸危害因素種類人數、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情況、職業健康檢查情況等都可以進行更新。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如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了規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如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加強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本辦法所稱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
職業病危害因素按照衛生部發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第三條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內容是: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
(三)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
(四)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及有關材料。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之內,出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
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第五條 用人單位申報后,因采用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內容。第六條 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時,應當向原申報機關辦理申報注銷手續。第七條 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管理檔案。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逐級匯總上報。第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申報的情況進行抽查,并對職業病危害項目實施監督管理。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或者申報不實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第十條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的格式和內容由衛生部統一規定。第十一條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不收取費用。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項目,用人單位應當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報。
附件1: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略)
附件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略)
如何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貫徹落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進一步加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如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75號規范申報內容和申報程序根據《申報辦法》規定如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原《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作如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了相應修訂,制定如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了《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2012年版)》(以下簡稱《申報表》,見附件1),明確如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了申報的具體內容;同時,對原有的職業病危害申報與備案管理系統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申報系統,網址:)。
用人單位要按照《申報表》規定的內容,通過申報系統進行申報。申報工作流程為:
用人單位登錄申報系統注冊;
用人單位在線填寫和提交《申報表》;
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備案;
用人單位打印審查備案的《申報表》并簽字蓋章,按規定報送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
安全監管部門在收到用人單位報送的紙質《申報表》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為用人單位開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見附件2,可在申報系統中打印),并將《申報表》歸入職業病危害項目管理檔案。
職業病危害項目變更申報法律分析如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變更如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安監局進行現場審核與網絡審核,審核通過后企業將《職業病危害項目申請表》加蓋公章并由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按照規定,連同有關文件、資料一并上報所在地區市、縣級安監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如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的危害因素如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