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醉駕不入刑
醉駕并不是一律入刑4月1日起醉駕不入刑 ,下列醉駕情形可以免于刑事處罰4月1日起醉駕不入刑 :1、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
2、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二、根據《刑法》規定,醉駕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4月1日起醉駕不入刑 ;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醉駕的具體處罰也與血液內酒精的含量有關,如果每100毫升達到了80~140毫克的酒精含量,一般量刑是拘役一個月。醉駕如果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并不必然可以免除刑罰的。從2017年5月1日起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來看,可以說對對危險駕駛罪量刑作出了調整,這對于廣大司機朋友來說可以說是好消息了。其中規定的八種常見犯罪量刑就包括了危險駕駛罪,明確規定了,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員而言,如果此時的情節顯著輕微并且危害也不大的話,那么就不予定罪處罰;而要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話,則也是可以免予駕駛人員的刑事處罰。換言之,也就是從2017年5月1日,即使駕駛人員有醉駕行為,那么也有可能不認定構成犯罪或者不予刑事處罰了。
拓展資料:從內容來看,審判參考僅是法院從量刑規范化的角度,對醉駕案件的一審法院給予審判量刑參考意見。然而,自從《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實踐中對于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適用存在較大爭議,審判參考則沒有對這一部分給予指引。
法律依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22年4月1日醉賀血檢報87%入刑嗎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4月1日起醉駕不入刑 :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2022年4月1日醉駕是入刑的。血檢87%醉酒駕駛機動車的4月1日起醉駕不入刑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4月1日起醉駕不入刑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4月1日起醉駕不入刑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入刑4月1日起醉駕不入刑 ;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022年醉駕正式取消入刑?2022醉駕免刑新規實施; 醉駕作為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自從2011年起就寫入刑法中。不過這幾年,一直有醉駕取消入刑或醉駕免刑的說法在流傳,那么新規是否有可能關于醉駕進行修改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4月1日起醉駕不入刑 :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月1日起醉駕不入刑 ;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月1日起醉駕不入刑 ;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入刑標準調整”
其中都可以明顯看到,醉駕依然還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過近年來,多地開始出臺相關規定,對醉駕入刑標準作出新的標準。但是要注意,醉駕不起訴,不意味著放縱犯罪,而是輕微犯罪行為可以從寬處理。
由于目前各地標準不一,醉駕行為是否不起訴可能因地制宜執行,以下是部分地區制定的部分細則,屬于醉駕情節輕微的可考慮不起訴4月1日起醉駕不入刑 :
1、車主喝酒后還沒有啟動駕駛汽車就被查獲的。
2、車主在喝酒后行駛了一段距離后,沒有繼續醉駕而是及時靠邊停車睡覺的。
3、車主在喝酒間隔數個小時或者隔夜后,酒精含量仍達到酒精含量80毫克以上的。
4、車主在喝酒后,但是由于家人生病而需要及時送醫救治醉駕的。
5、車主在挪車進入車位時,而并不是在道路上行駛的。
6、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司機都醉駕,前方司機被追尾,但酒精含量低于追尾者的酒精含量,則是追尾者負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