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要求變更工作地點
公司要求勞動者調整工作崗位或變更工作地點單位要求變更工作地點 ,這種事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經常發生。勞動者如果不同意公司提出單位要求變更工作地點 的上述要求單位要求變更工作地點 ,應當注意完成以下要點的操作。
1. 向公司表達不同意調崗或者工作地點的意見但要注意留下證據
很多勞動者都能做到準確表達不同意調整崗位或工作地點的意見,但是問題是沒有留下自己提出過上述意見的證據。導致公司后來主張默認勞動者已經同意調崗或工作地點變更。這是很讓人遺憾的一種情況,勞動者一定要注意,無論你是采用書面的還是口頭的方式提出過異議,都要留下提出過異議的證據。
2. 不要直接拒絕上班或拒不交接工作
不少勞動者在表達完自己不同意上述調整的意見后,往往不再去公司上班,也不交接當前的工作。勞動者的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很危險的。一方面,一旦因為勞動者的擅離職守導致公司發生損失,公司很可能會對勞動者提出索賠,另一方面勞動者拒不上班的行為實際上構成了曠工,達到一定程度,公司很容易以此為借口對勞動者提出辭退。
勞動者遇到上述情況,正確的做法是先正常去上班,公司如果要求交接工作,也可以配合交接工作。但是勞動者在交接手續上簽字時要明確注明“被迫交接”或者因“ 被迫要求調崗”而實施交接。
3. 公司拒不提供原工作崗位,可以在取證后考慮自行離開
如果勞動者完成上述交接后,公司仍不安排勞動者原崗位工作,仍然要求其履行變更后崗位,則勞動者可以在有證據證明公司拒不安排原工作的情況下離開公司。勞動者離開公司后要及時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該項爭議。
勞動者此時務必注意要完成公司拒不提供原工作或原工作地點工作機會的證據或者公司不允許勞動者繼續在原崗位或工作地點工作的證據。
這里面需要注意兩點單位要求變更工作地點 :1.如果公司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了公司有權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則勞動者需要根據崗位或工作調整方案的合理性來確定是否自己所提出的異議能夠成立,不要盲目以對抗的心態解決這類問題。2.既然提出了異議,不要輕易改變自己的原意見,如果勞動者最終還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從事了相關工作或者變更了工作地點,那么其原來提出過的異議相當于自行撤回。勞動者將因此不能再按照上述操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強制調整工作地點工作地點屬于合同法定內容單位要求變更工作地點 ,勞動合同約定單位要求變更工作地點 了工作地點,公司無權單獨變更,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經過協商達成一致單位要求變更工作地點 的,變更合同,合同繼續履行能達成一致的,公司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合同,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公司不經協商變更工作地點的,勞動者有權拒絕(救災、搶險等臨時性緊急情況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給予處罰的,都屬于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公司強制要求更換辦公地點,員工怎么辦?一般來說單位要求變更工作地點 ,變換工作地點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單位要求變更工作地點 的情形單位要求變更工作地點 ,即(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單位要求變更工作地點 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此時,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該種情形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要求我變更工作地方的合法嗎1)公司這樣做需征得勞動者同意單位要求變更工作地點 ,若對勞動者上班造成很大影響單位要求變更工作地點 ,勞動者可申請離職,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必須協商一致明確約定工作地點,應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性質來確定一個相對固定和區域,不能過于寬泛和模糊。
一般而言,用人單位合理的調崗應符合以下條件單位要求變更工作地點 :
一是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是未違反勞動合同約定;
三是對勞動者之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存在不利之變更;
四是調動后之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勞動者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是調動地點過遠者,雇主給予以必要之協助。
若雙方合同中約定了根據公司工作需要,可以變更工作地點,且用人單位的調崗正當、合理,勞動者是應該服從調崗安排的,但若作為用人單位的企業作出的工作地點調整是惡意的,亦沒有提供任何救濟措施,應視為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那么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辭職申請并要求單位賠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法院是應予支持的。
公司有權強制調崗降薪變更工作地點嗎?有什么依據呢?是不可以的單位要求變更工作地點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企業想要調整員工的工資或者變換員工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首先就要和員工協商一致,如果企業在員工沒有統一的情況之下強制調崗降薪,這就屬于違反了勞動法,當員工遇到這種不公正的待遇,沒有真得勞動者同意情況之下做出相關的勞動決定時,員工要學會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現在有一些企業效益下滑,例如一些房地產開發公司和一些小企業,因為辭退員工是需要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的,所以很多企業就想起了歪招明明一個員工之前是進行房地產銷售的,結果直接被安排成為一名員工,又或者這名員工,明明是在重慶上班卻直接被安排到北京上班,這就是想要逼迫員工自己離職,企業想鉆法律的空子。
當員工遭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時,不應該選擇一味的容忍,如果單位要求變更工作地點 你一直不發聲,那么企業就會變本加厲,反而造成更大的利益損失,所以作為勞動者要學會通過正面的途徑來保障自己的利益,首先是和公司進行協商,如果公司態度非常的惡劣,那么員工也不必要有那么多顧忌,直接到勞動局進行投訴,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進行經濟賠償。
在員工進入企業的時候,都會給企業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里面就有規定員工的工作崗位和薪資,企業在沒有征得員工同意之時,是不可能隨意的去降低員工的工資,特別是很多小企業為了達到利益最大化而無所不用其極,作為員工要學會斗智斗勇,千萬不要選擇蠻干直接到公司大吵大鬧,這樣很可能由受害方變成了過錯方,要尋求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