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例判決書
原始文件
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池慧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豫01民終290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住所鄭州市康復前街3號。
法定代表人:劉章鎖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例判決書 ,該院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林麗,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浩文,男,醫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池慧彥,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漢族。
監護人:劉俊鵬,男,系池慧彥丈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廣曉,河南新動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因與被上訴人池慧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87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8717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二、判決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不服金額1047290元)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未綜合鑒定人出庭情況及被告質證意見,簡單依據鑒定意見判定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存在“以鑒代判”之情形。鑒定意見書中認定的上訴人過錯有兩點:一是被告行全腦血管造影術和腦動靜脈畸形栓塞術時對患者甲狀腺素低下未予重視,術前準備、評估不足;二是腦動靜脈畸形栓塞術后出現癲癇發作、腦水腫加重、顱內高壓表現,被告外科會診及手術不及時。關于第一點問題,經一審庭審中鑒定人當庭回復,甲狀腺素低下不是手術的禁忌癥,并不影響手術的進行。所以,鑒定書中的第一點過錯并不影響被告對原告實際實施的治療方案,不會導致原告損害后果的產生。關于第二點手術不及時與客觀事實不符,該認定也不符合醫療臨床規范。手術前的準備時間是客觀必須的,被告方5個小時的手術準備時間并未超過外科手術醫療規范,庭審中鑒定人也未進行正面回答。因此,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且該意見僅為建議,一審法院未綜合考慮鑒定人出庭意見、被告質辯意見、醫療規范等因素徑行引用“原因力大小為同等”的鑒定意見判定被告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顯然是以鑒代判,請二審法院給予糾正。二、一審法院按照2人護理計算原告護理費的依據不足,應予糾正。原告池慧彥住院期間,醫囑為留陪一人,護理人員應按1人計算。出院后病情穩定,一人專職護理已足以滿足其護理需要。且根據2020年12月3日河南省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關于池慧彥案件回復函》意見:如異議者能提供“同類案例”、“大多數”等描述的證據,法院可根據案情酌情判決。一審庭審中,上訴人已提交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多份生效判決,與被上訴人相同或更嚴重的病情生效判決均是僅按1人護理計算護理費。無論是參照鑒定意見、同類判例,還是根據原告的實際病情,均應當確定為1人護理,一審法院判定2人護理明顯依據不足。三、一審法院對于未核實是否實際發生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直接判決該部分費用,依據不足,應予以糾正。一審法院并未核實被告目前實際使用的殘疾輔助器具及購買票據,直接依據鑒定意見計算殘疾輔助器具費的理由不足。鑒定意見僅為建議,比如“護理床”等輔助器具原告鑒定時并未申請該項目,實踐中也并非家庭護理中必須使用。如原告未實際購買相應的輔助器具,則不屬于原告的實際損失,不應計算列入本次賠償范圍。四、原告住院期間,被告曾為其墊付醫療費27500元,該部分應當從被告應支付的賠償款中扣除。綜上,一審判決對上述事實認定不清、依據不足,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池慧彥辯稱,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意見應當采信,一審認定的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和醫療費認定準確,上訴人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上訴理由存在斷章取義的現象,且沒有證據支持,一審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池慧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住宿費等費用共計20,000元;2、判決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庭審中,原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判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醫療費215,850.22元、誤工費105,919.53元、定殘前護理費145,580.75元、定殘后護理費1,874,320元、營養費11,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0元、交通住宿費5,500元、傷殘賠償金615,617.4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26,277.81元、殘疾輔助器具費785,340元、病歷復印費400元,共計4,099,205.77元的55%的責任即2,254,563.17元;2、判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精神撫慰金10萬元;3、判決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和20,500元鑒定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2019年3月25日,原告以甲狀腺癌術后8月余至被告處住院治療,期間經手術、轉科、會診等,共住院255天至2019年12月5日出院,其出院診斷顯示:1、癲癇,2、動靜脈畸形介入栓塞術后,3、認知障礙,4、運動功能障礙,5、右側額顳頂枕去骨瓣減壓術后,6、甲狀腺癌切除及碘131放療術后,7、甲狀腺功能減退癥,8、高泌乳素雪癥、藥源性可能。其出院醫囑顯示:1、院外繼續用藥、神經內科、內分泌、眼科隨診。2、繼續康復治療。3、不適隨診。期間除除醫保報銷外個人支付住院醫療費及門診費212,770.51元。(原告提交浚縣人民醫院住院收費票據顯示其在2020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12日期間住院個人支付醫療費1,664.91元,被告對此持有異議,原告未提交相關病歷,原審法院無法認定該費用是否與被告診療行為有關,對該部分費用不予認定)。
2.原告提交交通費票據為1,317元。
3.本案審理中,原審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對池慧彥的診療行為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20年7月21日出具了鑒定意見。其鑒定意見為:被告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對池慧彥的診療過程存在過錯,醫方過錯與池慧彥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為同等,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15,000元。
4.本案審理中,原審法院依法委托河南省直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池慧彥的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時間及人數、營養期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鑒定意見顯示:1、被鑒定人池慧彥四肢肢體肌力障礙評為二級傷殘;2、被鑒定人池慧彥屬于完全護理依賴,日常生活建議二人護理;3、被鑒定人池慧彥2019年12月5日出院后120日內建議加強營養促進損傷恢復。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2,500元檢查費1,414.8元。后被告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該鑒定機關復函對被告異議進行了回復,其回復顯示:“對被告提出的被鑒定人身高162CM,體重45KG,按照一人護理可以滿足其基本需求,且參照同類案例,一人護理為大多數的說法,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例判決書 我中心認為不能僅從鑒定人身高、體重作出一人護理的建議,被鑒定人池慧彥生活能力完全喪失,隨時需要他人幫助、護理才能維系日常生活,考慮到護理者的正常休息、作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例判決書 我中心建議為二人護理。如異議者能提供同類案件、大多數等描述的證據,法官可根據案情酌定判決”。
5.本案審理中,原告申請對其每日所需尿不濕、尿墊、尿褲的費用及輪椅、防褥瘡床墊、防褥瘡座墊、坐便器、助行器、站立架、助理蹬車、空氣壓按摩儀、腳踝支具等殘疾輔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和費用進行鑒定。原審法院依法委托德林義肢矯形康復器材(武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對池慧彥上述傷殘輔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和費用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鑒定意見顯示:被鑒定人腦功能障礙、癲癇,身體狀況一般,鑒于被鑒定人的身體一切狀況,需配置輔助器具及使用年限(參照2009年12月2日《中國康復輔助器具基本產品指導價格目錄》)如下:頭頸胸矯形器(每個價格2,800元,使用壽命二年,每二年更換一個)、動態型掌指矯形器(每只價格1,500元,使用壽命二年,每二年更換一只)、高靠背輪椅(每輛價格1,600元,使用壽命四年,每四年更換一輛,另需支付維修費用占總費用的20%,)、固定式踝足矯形器(每只價格700元,使用壽命二年,每二年更換一次)、防褥瘡床墊(每個價格3,000元,使用壽命三年,每三年更換一個)、防褥瘡坐(靠)墊(每個價格900元,使用壽命二年,每二年更換一次)、護理床(每個價格2,600元,使用壽命四年,每四年更換一次)、尿不濕(每片價格3元,每天更換六片)、一次性尿墊(每片價格2元,每天更換六片)。該鑒定意見以2019年我國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發布的人均預期年齡77.3周歲計算出池慧彥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共計785,340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3,000元。
6.原告當庭陳述其入院前在外地務工。原告共生育子女三人,劉奕銘(身份證號),劉鑫冉410621200912211589),劉欣彤(410621201302011525)。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池慧彥因腦血管畸形及甲狀腺癌在在被告處治療。住院后治療期間,被告診療行為經司法鑒定存在過錯,原因力大小為同等原因;原告池慧彥身體損傷二級傷殘;池慧彥2019年12月5日出院后120日內建議加強營養促進損傷恢復;池慧彥屬于完全護理依賴,日常生活建議二人護理;原告需要殘疾器具輔助,事實清楚。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受害人還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其醫療過錯所致各項損失,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依據被告過錯程度,支持被告賠償原告合理損失50%的請求,對其過高請求不予支持。池慧彥因被告醫療過錯所致各項損失結合原告訴訟請求標準計算為(結合原告身體狀況及殘疾器具使用更換情況,原審法院對殘疾后護理及殘疾器具輔助費用費用自定殘之日起暫支持6年,后續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醫療費212,770.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750元(按照每天50元計算255天),營養費11,250元(以每天30元,參照鑒定意見,計算375天),護理費707,620元(參照鑒定意見,按照上年度其他服務業工資標準46,858元/年計算,原審法院支持2人護理,住院期間至定殘前護理費為566天為145,324元,參照鑒定意見,定殘后護理費暫計算6年為562,296元),誤工費72,662元(按照上年度其他服務業工資標準46,858元/年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共計566天),傷殘賠償金615,617.46元(原告請求符合相關標準),被扶養人生活費264,757.45元(其中8年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總額21971.57/年計算,劉欣彤其余3年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總額21971.57/年的90%的1/2計算,劉奕銘其余6年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總額21971.57/年的90%的1/2計算)交通費1,317元,殘疾輔助器具費93,920元(原告未提交其已使用殘疾器具票據。結合原告病情,參照鑒定意見,根據殘疾器具更換周期,原審法院暫支持其6年內(含6年)相關費用:頭頸胸矯形器暫支持(按照每個價格2,800元,使用壽命二年,支持更換2次為8,400元)、動態型掌指矯形器(按照每只價格1,500元,使用壽命二年,支持更換2次為4,500元)、高靠背輪椅(每輛價格1,600元,使用壽命四年,支持本次使用及維修費20%為1,920元)、固定式足踝矯形器(每只價格700元,使用壽命二年,支持更換2次為2,100元)、防褥瘡床墊(每個價格3,000元,使用壽命三年,支持更換1次為6,000元)、防褥瘡坐(靠)墊(每個價格900元,使用壽命二年,支持更換2次為2,700元)、護理床(每個價格2,600元,使用壽命四年,支持本次使用)、尿不濕(每片價格3元,每天更換六片,暫支持6年使用量為39,420元)、一次性尿墊(每片價格2元,每天更換六片,暫支持6年使用量為26,280元),鑒定及檢查費21,914.8元,上述費用共計2,014,579.22元,由被告賠償1,007,289.61元,本案原告遭受精神損失,原審法院支持被告賠償其精神撫慰金40,000元,共計1,047,290元。原告部分訴訟請求標準過高,原審法院對其過高請求不予支持。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病歷復印費400元,沒有法律依據,其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所支付醫療費用經醫保部門報銷部分,可由醫保部門依法甄別另行主張權利。被告稱其醫療行為符合規范,與事實不符;被告主張原告為一人護理,其提交證據不足以證明大多數案件均認定一人護理的事實,其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池慧彥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撫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047,290元;二、駁回原告池慧彥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801元,由原告負擔14,419元,被告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負擔11,382元,于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交與法院。(原告負擔部分,原告已預交300元,下余應承擔部分14,119元由被告在案款中扣除一并交于法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提交了證據并申請該醫院神經外科主任醫師周某某作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本院依法組織了質證,經審查,本院對上述證據不予采信。本院經審理查明,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為池慧彥墊付醫療費27500元,已經退還17500元,剩余1萬元,池慧彥同意扣除。本院對一審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河南省直第三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德林義肢矯形康復器材(武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和相關鑒定人員均具有司法鑒定資質,且均系法院依法委托,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雖然不服鑒定意見,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鑒定意見,故一審法院采納上述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認定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過錯程度、池慧彥的護理費和殘疾輔助器具費并無不當。
關于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為池慧彥墊付醫療費1萬元的問題,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對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交了新證據,本院查明事實后,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871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池慧彥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撫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037,290元;
三、駁回池慧彥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5,801元,由池慧彥負擔14,419元,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負擔11,382元,于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交與法院。(池慧彥負擔部分,池慧彥已預交300元,下余應承擔部分14,119元由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在案款中扣除一并交于法院)。二審案件受理費14226元,由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負擔。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袁斌審判員張建軍審判員董忠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鄒靖書記員宋兵
求這個案子的一審判決書北京市房山區婦幼保健院與崔×1等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上訴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二中少民終字第0304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房山區婦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王東,院長。
委托代理人萬欣,北京道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馮詠梅,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崔×1,女,2013年1月14日出生。
被上訴人兼崔×1之法定代理人(原審原告)崔×2(崔×1之父),1986年10月20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1,男,1943年4月30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田××,女,1942年6月10日出生。
上列四被上訴人之委托代理人張敏,北京市銘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市房山區婦幼保健院因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03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4年12月,崔×1、崔×2、楊×1、田××(以下簡稱崔×1等四人)訴至原審法院稱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例判決書 :2013年1月9日上午,預產期2013年1月24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例判決書 的楊×2到北京市房山區婦幼保健院(以下簡稱房山婦幼保健院)例行孕檢,檢查后房山婦幼保健院的大夫說讓2013年1月10日進行剖腹產,1月10日大夫檢查說先住院等1月14日再進行剖腹產。于是按照房山婦幼保健院的要求2013年1月14日早8時,楊×2進行剖腹產手術,9:06分產一女,孩子出生后楊×2并未出手術室,大夫告知還在做切除腫瘤手術,10點多楊×2出手術室,告訴崔×2自己全身奇癢。崔×2問醫生時,醫生說:"患者在手術中不知道什么藥物過敏,手術中吐了兩次,而且渾身起皰,先觀察吧。"到病房后楊×2由低燒到高燒,全身發冷,護士說:"剛做完手術發燒屬正常現象。"護士讓家屬給楊×2進行物理降溫,但是體溫并未下降,醫生便開具處方藥"百服寧"也未起效,楊×2仍高燒不退。在沒有確診的情況下,1月18日房山婦幼保健院的產科主任告知楊×2需轉入內科治療,當日內科診斷為"支氣管哮喘合并肺部感染"。在家屬的懇求下,1月19日房山婦幼保健院的內科醫生建議轉上級醫院。當日楊×2入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友誼醫院(以下簡稱北京友誼醫院)急診,被診斷為"重癥肺炎、重度ARDS",當日下病危通知書。后經搶救無效,楊×2于2014年2月24日死亡。后經法院委托鑒定,尸檢鑒定結果為:"楊×2因縮宮素過敏后繼發嚴重肺部感染引起彌漫性肺纖維化,并最終導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后鑒定機構又對房山婦幼保健院在對楊×2治療過程中是否具有過錯、過錯與楊×2死亡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及參與度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房山婦幼保健院的醫療過錯責任程度評定為次要責任。"此次事故給崔×1等四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及精神痛苦,要求判令房山婦幼保健院賠償崔×1等四人醫療費37185.86元(92964.65元×40%)、住院伙食補助費920元(住院46天期間;2300元×40%)、護理費3866.57元(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2月24日期間;9666.42元×40%)、營養費1000元(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2月24日期間;2500元×40%)、交通費945.6元(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12月10日期間;2364元×40%)、住宿費800元(2000元×40%)、死亡賠償金322568元(806420元×40%)、喪葬費13903.2元(34758元×40%)、被扶養人生活費157649.7元(崔×1的部分為236475元×40%;楊×1的部分為87583×40%;田××的部分為70066.7元×40%)、停尸費15000元、鑒定費426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合計696488.93元。訴訟費由房山婦幼保健院承擔。房山婦幼保健院辯稱:我院的診療行為均符合衛生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診療規范。患者楊×2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發展所致,與我院的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我院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針對過錯鑒定書的證明力我院認可,但是因尸檢條件比較差,影響了死因的鑒定,考慮到我院系遠郊區基層醫院及楊×2身體肥胖等因素,我院認為如法院按照鑒定意見確定我院的賠償責任,確認我院20%的過錯比例是適宜的。損失部分崔×1等四人主張的多項訴訟請求數額過高,特別是楊×2系農村家庭戶籍,故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應按照農村居民的相關標準進行計算,請法院依法核減認定。
原審法院經審理確認:因醫療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并且醫療機構確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經質證,本案的司法鑒定機構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以下簡稱法源鑒定中心)系依程序確定,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明確,故將其兩份司法鑒定意見書作為本案審理的重要依據。參考鑒定意見,房山婦幼保健院在對患者楊×2的診療行為中存在醫療過錯,根據房山婦幼保健院的診療實際及引發的損害后果,楊×2在房山婦幼保健院住院開始以后的合理損失應由房山婦幼保健院按照40%的比例予以賠償為合理。經庭審質證及法院審核,在區分40%的過錯責任比例后,崔×1等四人的合理醫療費損失為35421.7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20元、護理費800元、營養費120元、交通費800元、喪葬費13903.2元。楊×2雖為農業家庭戶籍,但經庭審質證其生前在北京昊天假日酒店有限責任公司持續性的工作,收入來源于城鎮,為此崔×1等四人主張按照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理由合理,其中40%的數額為322568元。被扶養人生活費亦按照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予以計算,經計算40%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數額為157649.67元,本項并計入死亡賠償金項下。崔×1等四人主張住宿費損失未提交有效證據佐證,不予支持。冷凍存尸費中的40%應由房山婦幼保健院進行賠償。鑒定費基于房山婦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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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王貝貝律師表示,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廣告法》在第四條中明文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王貝貝強調,“商家以低價宣傳‘一元種植200毛囊單位、0.1元檢測毛囊、免費檢測毛囊’,吸引消費者到店,其實際提供服務與所宣傳的廣告不符,涉嫌虛假廣告或欺詐消費者。”
據介紹,植發行業內公認的定價公式為“植發價格=毛囊單位數量 * 毛囊單位單價 +(手術費,護理費,耗材費,檢測費用等)”,國內植發行業普通醫生植發10~15元一個毛囊單位,而技術好的知名醫生,每植發一個單位,報價在15元以上,有的甚至超過20元一個單位。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某些植發機構在互聯網上發布的廣告,如“1塊錢植200毛囊”、“打包價XX元全包”,大多數是以低價“導流”吸引患者,而“正規的植發機構價格公開透明、簽約植發,不會通過其他方式隨機增加收費產品或服務項目,術前確定的毛囊數量和價格在術中不得改變,并根據患者的脫發程度推薦相應的服務項目。”
誘導消費、誘導學生辦理網貸頻遭投訴
中國網財經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新生植發在“低價導流”之后,“誘導消費、誘導辦理網貸”緊跟其后。
在某第三方投訴平臺上,有消費者投訴稱,北京新生植發門店工作人員拿著用戶的手機,代為操作辦理網貸,卻沒有提示網貸會產生高額利息。還有用戶投訴稱,“2021年8月15日去深圳新生植發醫院,醫生給的貸款利息高的很,去做植發手術花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例判決書 了兩萬多,后面療程沒做過,想退款不給退”;“10月1日看到新生植發廣告,說植發價格透明,到了之后各種理由讓我交錢,公司強制拿我手機操作的貸款分期,什么項目沒有做,一萬多塊錢不退給我”。
對此,王貝貝表示,民事領域的欺詐,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包括虛構事實與隱瞞真相兩種具體的行為。如果商家通過欺詐手段,幫助消費者完成消費貸,該合同是因為第三人的欺詐而訂立的,根據《民法典》第149條之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在此種情況下,若當事人了解項目后,明確表示自己有消費的意愿,需要貸款完成,那么該行為就是商家正常的經營行為;若是因店員的欺詐,違背自身真實意愿而訂立的一系列消費、貸款等,則有權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撤銷“,王貝貝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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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記者注意到,在眾多新生植發“誘導網貸”的投訴中,還有不少“學生”用戶。
有用戶投訴稱,“我是一名學生,2020年12月在成都新生植發那邊辦理了一個34000元一年的療程,但是我發現與它所說的事實不符合,所以想要退款,但是(新生植發)不給退,交費是通過第三方軟件即分期付款辦理的,操作都是店員操作的(我的手機都是她來操作的)”。
另一位用戶投訴稱,“2020年8月,在合肥新生植發,他們讓我去做頭皮檢查,然后說我的頭皮不辦理療就要完蛋了,然后讓我辦理兩萬多的套餐,我說沒錢,還是學生,他們說讓我辦貸款,一步一步教唆我”。
還有用戶投訴稱,“本人是北京某高校學生,2020年12月在新生植發客服的一再催促下,去了北京新生植發查脫發嚴重問題,結果我去了以后,查完原因給我推薦護發產品,并給我推薦了兩種護發產品,價值2800塊錢,并說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例判決書 你想要就給你辦貸款,然后用我的手機下載即分期,并讓我在辦理貸款過程中說‘我不是學生’等話語,就給我辦了貸款”。
植發效果存疑 消費者維權遇難題
對于消費者來說,植發手術付出的時間、金錢和精力都比較多,因此他們對植發的效果也有更多的期待。艾瑞咨詢發布的《2018年中國植發行業研究報告》指出,植發效果是植發人群最關注的因素。而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新生植發的術后效果飽受消費者詬病,在小紅書等社交媒體平臺上,存在大量“體驗不佳”的用戶分享,有消費者甚至因效果不達預期,與新生植發對簿公堂。
記者在小紅書檢索“新生植發”的相關筆記,發現有不少用戶分享了“體驗不佳”的感受,如有用戶表示“真是個騙子中心,每次去基本都要在耳邊瘋狂推銷各種療程,事實證明都沒有用”,還有用戶稱“新生植發沒有效果,千萬不要去!”
在某第三方投訴平臺上,有消費者表示,“斑禿治療沒有效果,說三個月可以長頭發,過了一年沒有一點頭發”;“2019.3.14在南京新生植發花費31000元至今1年多,頭發成活率很差,沒有能夠達到我預期和他們廣告的效果,現在要求退款部分費用,醫生卻推卸責任”;“本人在成都武侯區新生植發種植頭發,植發大概過了半年時間,我一直在給醫院反應掉發,醫院表面上檢查了,回復說正常的,但術后一直掉了半年,快到一年再去醫院檢查(和醫院簽訂合同期限是一年),頭發沒有達到(承諾的)存活率”。
對此,王貝貝律師表示,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故此,根據具體情況,一般情況下消費者對于剩下還未做的療程如果還沒付款的可以不付款,已經付款的可以申請退款。
還有用戶因植發效果不佳,起訴新生植發。2021年3月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劉某某與重慶新生醫療美容醫院有限公司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0)渝0107民初14731號)。
判決書顯示,高校教師劉某某訴稱,在新生植發治療以前,頭發發質比較細軟,但無脫發現象。主治醫生楊主任對原告發質進行檢查后,口頭承諾可以通過治療顯著增加頭發的直徑,改善發質,但未向原告出具治療結果保證書,也從未告知原告治療可能不會對發質有改善效果,也從未告知原告治療可能會導致發質受損的任何說明。一年的治療期結束后,原告發質沒有任何改善,相反頭發變得更加稀少,發質嚴重損壞。最終,對于劉某某的起訴,法院判定“證據不足,無法證明脫發系由于接受了新生植發的醫療服務引起”,而未支持用戶的訴求。
典型醫療事故案例及分析!(要求有具體的案例及分,最好是當今的熱點醫療糾紛)腦癱患兒訴上海某醫院醫療事故賠償案案件簡介原告張某之母于2006年10月4日(雙胞胎待產)急診入院,凌晨3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例判決書 :45醫生告知B超單檢查顯示胎兒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例判決書 的胎心和胎動并未異常后,被安排在產房待產區。但原告胎膜早破,羊水外流長達6個多小時,被告(醫院)未采取任何具體治療及檢查措施。原告于同日上午9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例判決書 :30出生,醫生告知,原告重度缺氧,在兒科病房的暖箱中搶救有所改變出院,但于2008年原告查出腦癱,原告家人于2009年2月將在被告處的病例調出后才知,原告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2009年3月原告將被告上海某醫院訴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就此醫療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解析作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師,自接受委托后,我們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進行調查取證,就該案件的主要法律事實與證據,從專業知識角度以分析,并做出相應的方案,在該案件中主要爭議有:一、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被告方提出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我們認為被告對此法律概念和適用存在理解錯誤,依據《民法通則》和《意見》等相關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即應從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因此本案訴訟時效應從2009年2月在被告處調出病例,確定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時開始計算。二、被告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被告對原告在出生過程中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一直持否定態度。在審理過程中,我們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區醫學會就被告對原告的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其醫療行為與現狀有無因果關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被告對原告的診療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上海市虹口區醫學會鑒定結論為不構醫療事故。面對這樣的鑒定結論,無疑是一個沉痛的打擊。本案要想取得賠償,這個鑒定結論是關鍵,律師和原告都不服這樣的鑒定結論。我們重新申請鑒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接受了申請,并委托上海市醫學會就被告對原告的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其醫療行為與現狀有無因果關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被告對原告的診療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原告與被告的醫療爭議構成醫療事故。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條,《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本病例構成二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判決結論 原告訴被告上海某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楊浦區人民法院認定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支持了我方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判決如下:一、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人民幣5090.40元;二、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280元;三、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住院陪護費人民幣1515.50元;四、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護理費人民幣201,600元;五、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殘疾用具費人民幣280元;六、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交通費人民幣210元;七、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4,441.48元;八、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殘疾生活補助費人民幣244,414.80元;九、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律師費人民幣3500元。 法律依據 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關于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判決書的法律分析怎么寫關于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判決書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例判決書 的法律分析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例判決書 :一般的民事訴訟判決書中包含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基本案情、法院意見、法院判決、合議庭成員、裁定時間等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例判決書 ,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醫美醫療事故處理醫美醫療事故處理
醫美醫療事故處理,現在醫療美容整形醫院越來越多了,一批又一批的愛美人士紛紛都會選擇進行整修美容,那么關于醫美的事故也就越來越多,很多醫院可能都沒有資質,下面了解醫美醫療事故處理。
醫美醫療事故處理1
一、醫美事故怎么處理
(一)雙方自愿協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例判決書 ;
醫患雙方選擇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應當在專門場所協商,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醫患雙方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每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
(二)申請人民調解;
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一方申請調解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進行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醫療糾紛后,當事人若對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有異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醫美糾紛可以找哪些部門
1、向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投訴
有關部門會根據糾紛的性質進行調查、取證,并組織醫療事故專業委員會鑒定,出具的鑒定結果是有法律效應的。即使訴諸法庭,也要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法醫鑒定。一旦鑒定結果出來,法院就會依法公正判決。而通過私下交易進行了結的途徑,會遺留后患。
2、向工商行政部門反映
一些美容院、美發廳、發廊是由工商行政部門批準發放生活美容營業執照的,如果這些單位擅自擴大營業范圍,實施醫療美容項目,一旦出現美容糾紛,衛生行政部門沒有依據受理,可首先向工商行政部門反映問題,再由其聯合衛生行政部門共同處理。
三、醫美事故鑒定去哪里
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局---醫政科。醫療機構是屬地管理。先申請縣市區衛生局組織鑒定,如有異議,于2月內在申請省級鑒定。
醫美醫療事故處理2
發生醫美糾紛時可以當事人協商解決或者找當地的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工商管理部門,如果糾紛無法就解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于醫療美容糾紛按照醫療糾紛進行處理,其處處理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四種:
(一)雙方自愿協商;醫患雙方選擇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應當在專門場所協商,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醫患雙方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每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二)申請人民調解;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一方申請調解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進行調解。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三)申請行政調解;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生醫療糾紛后,當事人若對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有異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發生醫美事故的處理辦法,首先是醫患雙方協商調解,再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最后向法院提起訴訟三種主要途徑。
醫美醫療事故處理3
醫美事故怎么處理標準是:根據醫療事故給受損失的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確定賠償的標準。
第一步,鑒定醫療事故。
復印封存病歷資料要及時。
發生醫療糾紛后,第一步需要做的事情是保管、復制或封存病歷資料,法律術語叫“證據保全”。
病歷資料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屬于書證的一種。
病歷資料不僅可以證明醫患關系的存在,也是全部診療過程的證明,是判斷醫院是否應對患者的身體或健康受到傷害承擔責任的重要甚至是惟一的證據材料,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作用至關重要。
第二步,由醫學會給出醫療事故鑒定報告。
當患者到醫院就診,醫患之間就存在了醫療契約,醫院的醫療行為會因為沒有適當地履行醫療義務而構成違約,也會因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而構成侵權。
為此,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對醫院方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既可以違約而追究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侵權追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受害人可選擇其一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審判實踐中,鑒于違約責任不承認精神損害賠償及醫療損害主要是人身傷害,對于醫療損害賠償的處理適用于侵權責任較為有利于患者。
當然,醫患之間存在醫療契約或其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例判決書 他情況時,允許當事人選擇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第三步,計算醫療事故賠償基數。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 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第四步,計算賠償總額
計算公式為:賠償總額=上述11項所加總額×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的賠償比例。
第五步,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根據確定的賠償總額給予賠付。
無論多少復雜的醫療糾紛,獲得相應的醫療事故賠償是患方的最終目的。
也就是說,賠償是整個醫療事故處理的核心問題。
隨著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例判決書 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我國的醫療技術也在不斷的進步,但是不可以否定的是,我國的醫療事故也是時有發生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