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損失與既得利益損失
可得利益與既得利益可得利益損失與既得利益損失 的區別如下可得利益損失與既得利益損失 :
1、既得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既得利益是實際可以得到得利益可得利益損失與既得利益損失 ,中小股東的既得利益是指中小股東應當從公司中可以得到的利益。
2、可得利益即期待利益可得利益損失與既得利益損失 ,股東在加入公司時,享有一種期待權,其有權期待公司的人格以及特定的經營特征保持一種持續性。當股東之間喪失了相互合作的基礎,或在公司經營政策上發生了嚴重分歧,導致公司事務無法正常運行,即公司人格或根本的經營特征發生質變,股東期待利益就會落空,此種情況下可以訴訟解散公司。
3、可得利益意指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物質或者非物質的利益。是按照合約合法的利益。違約行為通常導致可得利益損失,根據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既得利益是一種利益_突,指的是一個人在決策時可能會因為在既有選擇下有機會獲得利益,在生活中常被指責為有損社會公正的特權的。
什么是可得利益損失可得利益損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所喪失可得利益損失與既得利益損失 的財產性損失可得利益損失與既得利益損失 ,即在合同履行前并不為當事人所擁有可得利益損失與既得利益損失 的,而為當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權利。通常情況下只要構成違約行為即可能導致對方可得利益的損失。常見的可得利益損失有以下幾種可得利益損失與既得利益損失 :1.生產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的買賣合同有關。在這類合同中,買方所買的設備或原材料是用于生產的,如果賣方不交貨、所交付的設備或原材料不合格或遲延交付,必然會耽擱買方的生產,給買方造成生產利潤損失。2.經營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有關。3.轉售利潤損失。在買賣合同中,賣方違約不交貨,導致買方無法將該批貨物轉售于其已簽約的下家買主,則其轉售利潤損失一般來說就是轉售合同價款與原合同價款的差額,再扣除必要的轉售成本。法律依據可得利益損失與既得利益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可得利益損失指的是什么損失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可以獲得的預期的利益,簡稱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潤,而不是營業額。例如,汽車修理廠與出租車司機約定10日修理好損壞的夏利車,汽車修理廠遲延3日交付,司機開出租車每日可獲利潤200元。3日的可得利益為600元,汽車修理廠違約,應賠償600元的間接損失。 可得利益的求償需堅持客觀確定性,即預期取得的利益不僅主觀上是可能的,客觀上還需要確定的。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此利益喪失,若無違約行為,這種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廈遲延10日交付,商廈10日的營業利潤額即為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的求償不能任意擴大。對此,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4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可得利益損失與既得利益損失 我國原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原技術合同法也有相同規定。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可得利益損失與既得利益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原技術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損失。”法律采取預見性限制賠償范圍的隨意擴大。預見性有三個要件:一是預見的主體為違約人,而不是非違約人。二是預見的時間為訂立合同之時,而不是違約之時。三是預見的內容為立約時應當預見的違約的損失,預見不到的損失,不在賠償范圍之列。例如,旅客言飛機誤點使其耽誤可得利益損失與既得利益損失 了一筆買賣,要求賠償。該買賣是否耽擱,航空公司在售票時是無法預見的,故此間接損失不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