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風高空墜物砸車責任承擔
一、高空墜物造成車輛損壞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1、高空墜物砸壞車輛的大風高空墜物砸車責任承擔 ,應當由墜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 侵權責任 。 2、對此情況需要提示的,砸壞車輛造成一般損失,難以找到侵權人,不適用舉證倒置。只有造成人身傷害的才適用。 對于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國 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大風高空墜物砸車責任承擔 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空墜物是極其危險的因素,墜物一旦砸中人,輕者受傷,重者死亡,造成的損失無法估算。墜物的所有人、建筑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等,在高空墜物事故中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值得我們思考的是,如今城市樓房越建越高,室內空間有限,很多人習慣將一些雜物堆放在陽臺上或防護欄里,很容易掉落。如果樓下是人流量大的街道、公共場所進出口、商業區等,墜物砸壞車輛、砸傷甚至造成人員傷害的幾率非常大。作為業主,必須時常檢查自家陽臺和窗臺上的花盆等雜物是否存在掉落的風險;作為物業等管理者,應履行好自己的職責,發現誰家防護欄上堆放大風高空墜物砸車責任承擔 了可能掉落的物品,要及時提醒和 警告 。從小處著手,人人知文明、護文明,才能預防高空墜物的事故發生。 以上就是關于高空墜物造成車輛損壞的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
高空墜物砸車責任劃分是怎樣?高空墜物砸車責任劃分是怎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六條規定大風高空墜物砸車責任承擔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大風高空墜物砸車責任承擔 他設施倒塌造成大風高空墜物砸車責任承擔 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 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 侵權責任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責任人的定義: (1) 侵權行為 發生時建筑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人; (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 賠償金 一般不包括 精神損害賠償 ,適用補償原則,實際發生多少損失,則獲得多少賠償。受害人不能因損失而得到額外收益。 高樓拋擲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4、如何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1)發生損害時,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占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法律如何規定高空拋物的責任歸屬 對于高空拋物,首先,如果能夠找到具體是哪一戶業主實施的拋物行為,家屬可以直接起訴該位業主及物業,要求其承擔賠償損失。 實際情況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高空拋物的行為較隱蔽,難于發現,行為持續時間短等,即使有監控攝像頭,也難于發現實施拋物行為的具體業主信息,但是死者受傷的事實是存在的。故為了維護死者的合法權益,只有要求物業承擔大部分責任,然后由不能排除責任的各位業主共同承擔部分責任。 高空拋物是法律中比較罕見的“法律責眾”責任。凡是無法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均要對受害人及其家屬給予補償。這是出于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減輕了受害人的 舉證責任 ,避免受害人受到“二次損失”。
高空墜物砸車證明誰的責任?高空墜物砸車證明誰大風高空墜物砸車責任承擔 的責任? 1、高空墜物砸壞車輛的,應當由墜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 侵權責任 。 2、對此情況需要提示的,砸壞車輛造成一般損失,難以找到侵權人,不適用舉證倒置。只有造成人身傷害的才適用。 對于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大風高空墜物砸車責任承擔 我國 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大風高空墜物砸車責任承擔 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如何預防高空墜物? 1、不主動拋物 這是違法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2、注意檢查房屋 從高空墜下的物體小到紙巾、果核、牙簽,大到晾衣架、煙灰缸、花盆,更讓人觸目驚心的還有鋼板、防盜網等龐然大物。 幾個需要定期檢查的點:門窗邊沿螺絲和窗框是否出現松動脫落、外窗玻璃是否變形,破裂或發生松動、查陽臺,天面等懸掛物是否松動、陽臺種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墜落風險、外墻滲水情況。 3、購買高空墜物險 可對自家高空墜物砸傷路人給予賠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從自家中墜下導致他人受傷或他人財物損毀,而因這事件需負上法律責任的費用將可獲賠償。甚至您所住樓宇范圍內發生高空墜物,而無法確定肇事者,由此經法判決由相關住戶分攤的費用將可獲賠償,此附加險提供最高5萬元保額。 4、關注警示牌通告 一般經常墜物的路段常貼有警示牌等標志,注意查看繞行。 高空墜物已經不是很稀有的事情大風高空墜物砸車責任承擔 了,高空墜物不僅僅存在砸到人的危險,很多車輛也會受到侵害,車主發現被砸到車后應該及時取證,可以到當地小區物業去調取攝像,也可以詢問行人、攤販,一般采取誰舉證誰主張的原則,如果沒有 證據 證明侵權,應該由小區業主賠償。
高空墜物砸車責任劃分是怎樣的根據大風高空墜物砸車責任承擔 我國法律規定大風高空墜物砸車責任承擔 ,高空墜物砸車能夠找到責任人的,有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難以確定責任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侵權責任法》第85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侵權責任法》第87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空墜物導致車輛損壞由誰承擔責任?一、高空墜物導致車輛損壞由誰承擔責任? 《 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大風高空墜物砸車責任承擔 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大風高空墜物砸車責任承擔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大風高空墜物砸車責任承擔 ,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大風高空墜物砸車責任承擔 ,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 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 舉證責任 倒置。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也即由被告人來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規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則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責任承擔是怎樣的? 1、責任主體 《侵權責任法》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相較于建筑物的全體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擔責排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主體,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體現了公平原則。而且,通過第87條的規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范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 法規 定還是比較合理的。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責任類型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承擔何種責任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他們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原因如下: (1) 連帶責任 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于社會安定。 (2)有違公平原則。公平是相對的,雖然要多數“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為某個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有失公平,但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過制度設計來確保損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 (3)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在一人承擔連帶責任全部賠償后,其他人可能會互相推諉,導致新案件的產生,客觀上增加了法院的負擔。 綜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承擔按份責任較妥。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動提供 證據 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范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 高空墜物所導致的傷害是比較大的,由于東西從高空墜下,所帶來的動力非常大,不論是造成財產方面損失,還是人身方面的損失,都需要進行賠償,能夠確定責任人員的,自然是由加害方來進行賠償,如果不能確定的話,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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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