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補償金和賠償金
補償和賠償勞動合同中的補償金和賠償金 的區別有:補償帶有補充性勞動合同中的補償金和賠償金 ,賠償帶有懲罰性;補償是無過錯形態下出于公平原則進行的,賠償涉及到過錯責任;補償由合法行為引起,賠償由違法行為引起;補償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賠償以金錢賠償為主,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勞動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有哪些勞動糾紛 中勞動合同中的補償金和賠償金 , 經濟補償金 與 賠償金 的區別如下勞動合同中的補償金和賠償金 : 一、賠償的條件較為嚴格,強調的是 過錯責任 。 企業承擔賠償的主要內容。 勞動部《違反 勞動法 有關 勞動合同 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勞動合同中的補償金和賠償金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 合同到期 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 女職工 或 未成年工 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二、在勞動法中,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經濟賠償金 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經濟補償金的條件較為簡單,強調的是向勞動者傾斜。 相對賠償來講,經濟補償的范圍較小且不是很精確。 當職工符合文件中列出的條件時,企業就應按規定向職工一次付清經濟補償金。 否則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發給職工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25%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而賠償金的支付未作出此類規定。 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不是很精確是指大體上一年 工齡 發一個月 工資 的補償。 經濟補償金通常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服務時間進行計算,賠償金通常是指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勞動合同法賠償金與補償金的區別是什么?補償和賠償的區別有勞動合同中的補償金和賠償金 :補償帶有補充性,賠償帶有懲罰性勞動合同中的補償金和賠償金 ;補償是無過錯形態下出于公平原則進行的,賠償涉及到過錯責任;補償由合法行為引起,賠償由違法行為引起;補償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賠償以金錢賠償為主,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勞動合同中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有什么區別一、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合同中的補償金和賠償金 的一種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補償勞動合同中的補償金和賠償金 的情形、補償的具體標準都有法律明確的規定。同時,經濟補償金通常只適用于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沒有規定員工向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二、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法定賠償金的適用情形無需雙方事先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五條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合同中的補償金和賠償金 ;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賠償金和補償金有哪些區別?一、 賠償金 和 經濟補償金 的區別是什么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中的補償金和賠償金 ,符合 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了賠償金的,不需要再向勞動者另行支付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與賠償金不同時適用的情形 關于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能否同時適用的問題,其中爭議最大的莫過于對《勞動合同法》第87條如何理解的問題。該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對于此條理解有認為應支付三倍經濟補償,還有認為只支付兩倍經濟補償的。筆者認為,對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只要支付兩倍經濟補償就行了。因為第46條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都是合法情形而不存在違法情形,而第87條的規定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情形的處理。兩者是并行不悖的,分別適用于合法情形和違法情形。所以第87條的情形只適用2倍就行了。 三、兩者支付條件不同 1、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勞動合同中的補償金和賠償金 : (1)勞動者依法 解除勞動合同 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 (4)用人單位依法裁員; (5)勞動 合同到期 終止(備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6)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停止經營而導致 勞動合同終止 ;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勞動合同中的補償金和賠償金 我國的 勞動法 律中,對相關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我國的勞動法律規定相關的勞動賠償金是指違法法律會規定對對方的一種賠償行為。而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勞動者的一種補償金額。
勞動法關于賠償金和補償金的詳細解釋①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勞動合同中的補償金和賠償金 的勞動合同中的補償金和賠償金 ,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補償金和賠償金 ,并有權取得經濟補償勞動合同中的補償金和賠償金 ;②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協議,應當支付經濟補償;③在勞動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且作了一些補救措施,但勞動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況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④經濟性裁員時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⑤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或者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⑥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微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