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補償和賠償的區別有勞動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補償帶有補充性勞動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賠償帶有懲罰性;補償是無過錯形態下出于公平原則進行的勞動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賠償涉及到過錯責任;補償由合法行為引起勞動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賠償由違法行為引起;補償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勞動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賠償以金錢賠償為主,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補償和賠償勞動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的區別有勞動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補償帶有補充性勞動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賠償帶有懲罰性;補償是無過錯形態下出于公平原則進行勞動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的,賠償涉及到過錯責任;補償由合法行為引起,賠償由違法行為引起;補償多為支付一定數額勞動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的金錢,賠償以金錢賠償為主,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勞動糾紛中,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勞動糾紛中,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如下勞動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 一、在勞動法中,經濟補償金是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經濟賠償金 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的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的條件較為簡單,強調的是向勞動者傾斜。 相對賠償來講,經濟補償的范圍較小且不是很精確。當職工符合文件中列出的條件時,企業就應按規定向職工一次付清經濟補償金。否則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后,未按規定發給職工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25%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而賠償金的支付未作出此類規定。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不是很精確是指大體上一年工齡發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經濟補償金通常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服務時間進行計算,賠償金通常是指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三、賠償的條件較為嚴格,強調的是過錯責任。 企業承擔賠償的主要內容。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 勞動合同規定 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 訂立勞動合同 ,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 勞動合同到期后 故意不及時 續訂勞動合同 的勞動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 2、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 無效勞動合同 ,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補償和賠償的區別有勞動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補償帶有補充性勞動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賠償帶有懲罰性勞動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補償是無過錯形態下出于公平原則進行的,賠償涉及到過錯責任;補償由合法行為引起,賠償由違法行為引起;補償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賠償以金錢賠償為主,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a=勞動者月工資=勞動合同解除或中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b=統計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157元 a>3b勞動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按照3b補償勞動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不超過36b,否則按照a進行補償,是否有36a的上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金,6個月以上算一年,不足6個月算半個月 2、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情形 (1) 勞動者不存在過錯的用人單位單方合法解除 (2) 單位主動提起的協商解除 (3)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單位如果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導致勞動合同終止,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賠償金的支付情形 (1)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倍補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①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④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企業常見 勞動關系問題 有哪些勞動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通常企業勞動關系問題中比較常見的就是因為工資問題、勞動合同的解除問題及補償金和賠償金問題引發的爭議和矛盾,本文主要從勞動法的規定方面對上述問題一一作了闡述,但是企業勞動關系問題本來就呈現復雜性,
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有哪些區別經濟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勞動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與經濟補償金不同勞動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用人單位“違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權請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是對勞動者由于勞動關系終止帶來的利益損失的補償,以便使勞動者在重新就業的合理時間內有一個良好的經濟過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