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超過幾天違法
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供水超過幾天違法 ,城市供水條例中只有籠統性供水超過幾天違法 的規定,即"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沒有規定斷水多少時間后應進行什么樣供水超過幾天違法 的處罰,規定“因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供水超過幾天違法 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_
法律分析
關于城市供水最長可以停水多長時間:國家無明文規定、也無法明文規定,因為:遇到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造成供水設備損壞需要搶修時,誰也不能確定多長時間內可以修好,各地的地級市政府一般制定供水超過幾天違法 了《城市供水管理規定》,
(1)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保持不間斷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
(2)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的,除緊急搶修外,應及時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并通過新聞媒介或張貼通告等形式,提前24小時發布停水通知;因發生災害或者突發性事件造成停止供水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設法通知有關用水大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補充:既然是自來水改造,屬正常維修,只要事前通知了(各地規定不一樣,一般是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戶停水、同時說明停水多長時間的就不違反規定,如果由于維修進度原因不能按時完成,再次提前24小時通知新的停水時間就可以了。具體規定,還是要看所在地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二條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小區停水最遲不能超過多久根據《城市供水條例》供水超過幾天違法 :
第二十二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供水超過幾天違法 ,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
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自來水事業因下列情形之一,
得對自來水用戶停止供水:
一、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
二、用水設備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在指定期間未經改善者。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之檢查者。
四、欠繳應付各費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
五、拒絕裝設量水器者。
六、有違反第四十七條之情事,經通知改正,延不辦理者。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錢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居民停水不能超過多長時間截止2020年供水超過幾天違法 ,是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小區停止供水的時限。
根據《城市供水條例》:
第二十二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供水超過幾天違法 ,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供水超過幾天違法 ;
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供水超過幾天違法 ,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擴展資料:
自來水事業因下列情形之一,得對自來水用戶停止供水:
一、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
二、用水設備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在指定期間未經改善者。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之檢查者。
四、欠繳應付各費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
五、拒絕裝設量水器者。
六、有違反第四十七條之情事,經通知改正,延不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