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一、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四十七條內容是什么? 1、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 勞動合同 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7)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 經濟補償金 的計算基數是什么?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 2、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中對 解除合同 的經濟補償做出了明確規定,其支付標準主要體現在第四十六四十七條上面。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根據職工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比如在單位工作五年,則解除合同要支付五個月工資,這個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及各種獎金津貼。
勞動合同46條規定的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內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他情形。
有下列哪些情形,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綜上問題所述勞動合同46條規定的內容,建議要遵守合同內容,遵法守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