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在幼兒園受傷賠償案例
1、男童自己跌倒受傷 獲賠8.8萬
2015年5月25日兒童在幼兒園受傷賠償案例 ,兩歲半兒童在幼兒園受傷賠償案例 的多多在花都區東某幼兒園上學期間跌倒受傷兒童在幼兒園受傷賠償案例 ,造成右肱骨下端骨折。2016年8月26日,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多多為十級傷殘、護理期60日。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東某幼兒園認為多多鑒定時間不合理,不構成傷殘,申請重新鑒定,但未提供證據佐證,故法院不予采納。東某幼兒園主張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但未提供證據佐證,故法院不予采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兒童在幼兒園受傷賠償案例 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為此,東某幼兒園應對多多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東某幼兒園向多多賠償88228.7元(包括傷殘賠償金69514元,精神損害賠償10000元等)。
2、女童摔倒骨折 學校被判賠償8.7萬
幼兒園準備午休期間,穿上拖鞋的丹丹(化名)在教室內摔倒,造成左脛骨粉碎性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丹丹的父母稱,教室內剛做過清潔地面濕滑,有監控可證明。幼兒園則稱,地面鋪著墊子不滑,是丹丹的鞋子過大才出的意外。并且,教室確有監控視頻,但沒有保存。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幼兒園未提供丹丹在事故發生時所穿的鞋子或照片,亦未提供事故發生時的監控視頻。
因此,幼兒園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盡到了管理職責,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判令幼兒園賠償丹丹包括1萬元精神撫慰金在內的損失8.7萬元。
3、男童在幼兒園里摔傷頭,法院兒童在幼兒園受傷賠償案例 :園方承擔全部責任
6歲男童在幼兒園碰傷頭部,孩子自述是被兩名同學惡作劇拉開凳子所致,家長據此狀告幼兒園、“肇事”同學及其父母,索賠經濟損失。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無法提交證據證實傷情系同學所致,故被告同學及其家長不承擔責任,被告幼兒園對原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全部責任,遂判決被告幼兒園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700余元。
4、放學后在幼兒園玩耍,發生事故責任誰承擔
原告金某與被告林某為幼兒園的在園學生,年齡均為4歲。2013年7月31日下午17時26分,在園學生家長接幼兒園通知,在幼兒園內召開家長會。會后,金某與林某在幼兒園內滑梯上玩耍,玩耍過程中,林某推搡金某,導致金某從滑梯上摔下,造成左孟氏骨折、左肱骨踝上骨折等損害后果的發生。后,金某家長、林某家長、幼兒園就責任承擔問題協商不成,金某家長將林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幼兒園起訴至法院,要求各個被告賠償醫療費等費用共計8萬余元。
調解結案,幼兒園對受害人金某給予了1萬元的補償,金某家長表示接受。其余損失由雙方家長承擔,幼兒園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5、7歲女童在學校被他人撞成十級傷殘
2014年9月29日下午,7歲的小學女生張某某,課間行至教室所在二樓走廊樓梯口處,被其他同學碰撞后倒地并致頭部受傷。確診為“左側枕部硬膜外血腫、枕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事發后學校未及時組織調查或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后雖調查但沒有查清事故原因。
云龍法院審理認為,學校未能在事發當天及時有效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原因,并固定相關證據,雖在事故發生后進行了相關調查、報警,但沒能查清事故原因,學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對學生在課間活動期間人身安全問題未能盡到職責范圍內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致使未成年學生遭受人身損害,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判決學校賠償醫藥費、傷殘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等計95179.47元。
參考資料:人民網-男童幼兒園內摔傷 園方被判賠8.8萬
參考資料:人民網-男童在幼兒園里摔傷頭 法院:園方承擔全部責任
孩子在幼兒園受傷怎么賠償?根據造成兒童在幼兒園受傷賠償案例 的傷害程度計算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兒童在幼兒園受傷賠償案例 的解釋》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兒童在幼兒園受傷賠償案例 ,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兒童在幼兒園受傷賠償案例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兒童在幼兒園受傷賠償案例 ,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孩子在幼兒園受傷賠償標準根據造成的傷害程度計算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兒童在幼兒園受傷賠償案例 他教育機構兒童在幼兒園受傷賠償案例 ,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孩子在幼兒園受傷,具體要看孩子是怎么受傷的,以此來判斷幼兒園是否存在過錯。具體如下:
1、幼兒園有保護孩子的義務,如是幼兒園的疏忽造成的,幼兒園承擔全責:《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與學生之間是法定的教育管理關系,學校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如果孩子本身并無過錯,作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幼兒園如存在管理上疏漏,應該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2、如果是其他小朋友的過錯造成的,則幼兒園與小朋友的父母承擔連帶責任。小朋友的父母是其監護人,對小朋友造成其他學生損害的,由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學校監護不利,存在疏忽管理的,也須分擔責任,二者之間是連帶責任。具體的比例劃分,則應根據實際情況,再予以明確。原則上,幼兒園承擔主要責任。
3、如果小孩摔傷純屬意外。雙方皆無過錯。應依“公平責任”原則處理。如果老師和保育員未擅離職守,已盡到兒童在幼兒園受傷賠償案例 了相應的注意義務。有時,小孩的跌倒屬于瞬間發生的意外事件,如果幼兒園及時通知家長,并在第一時間將小孩送至醫院進行治療,說明幼兒園已積極采取措施救護受傷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