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為多人的有連帶賠付義務
共同賠償與連帶賠償區別有:共同侵權連帶責任是對受害人被告為多人的有連帶賠付義務 的整體責任被告為多人的有連帶賠付義務 ,受害人有權請求共同侵權行為人中被告為多人的有連帶賠付義務 的任何一個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連帶責任的各行為人內部分有責任份額,共同侵權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得改變。
法律分析
連帶賠償責任是指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余負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受害人所應負的連帶責任,是指受害人有權向共同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失,而任何一個共同侵權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共同侵權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已全部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則免除了其余侵權人向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共同侵權往往會對被侵權人造成相應的損害,此時雖然共同侵權人之間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依舊是要根據自己的實際行為對被侵權人作出相應賠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共同賠償和連帶責任有區別嗎連帶責任是指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被告為多人的有連帶賠付義務 ,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民法總則》規定,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民法總則》和《擔保法》均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上述法律規定表明,連帶責任人承擔了連帶債務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人追償。根據連帶責任的過錯原則,連帶責任的承擔可按因侵權或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一定比例進行劃分和判定,既可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也可承擔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法律依據被告為多人的有連帶賠付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法院判決書下達后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什么意思?根據被告為多人的有連帶賠付義務 你被告為多人的有連帶賠付義務 的表述被告為多人的有連帶賠付義務 ,連帶賠償責任被告為多人的有連帶賠付義務 ,可能你是一個侵權行為被告為多人的有連帶賠付義務 ,被告不止你一個,意思就是你們所有的人對賠償款都有賠付的義務,執行的時候可以執行被告中的任意一個,總數額以判決書確定的數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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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應當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原告與第一被告形成雇傭關系。原告于2007年1月起到第一被告處實習工作,期間遵守第一被告的考勤等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第一被告安排的工作內容,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和獎金、節日福利等,而且第一被告與第三被告的所訂立的《學生實習協議書》中約定學生實習完畢后第一被告擇優錄用。原告與第一被告之間已經不是單純意義上的學生實習,而是工作預招聘,雙方已經形成雇傭關系。
第二,原告在工作中并無過錯。原告被分配在內飾件第19工位,安裝鑄筒,屬于生產線的末后環節。被告生產線流轉不暢,車輛積壓在生產線上,不是逐輛陸續下線,而是積壓幾輛后成批下線。原告要完成第一被告的工作定量,就不可能坐等車輛到自己工位后再安裝,否則沒等安裝完,車輛就下線了。這也是原告進廠后其所在車間的通常做法。第一被告辯稱其已對原告進行過相關安全培訓,但相關證據均系被告自己提供,不具備證據的客觀性,其內容與本案不具備關聯性,法庭不應采信。因此,第一被告關于原告違反操作規程跨工位作業,自身存在過錯的答辯意見不能成立。
第三,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害賠償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賠償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第一被告作為原告勞動的直接受益人、第二被告作為設立第一被告分支機構的法人,應當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無論原告有無過錯,兩被告都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第三被告對原告負有教育、管理的義務,對原告的損害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原告所主張的賠償項目及賠償標準、數額符合法律規定,合情合理,法庭應予支持
根據《民法通則》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以及《賠償解釋》的規定,原告所訴請的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鑒定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依法應予支持(具體賠償項目及計算依據、標準詳見附表)。現針對被告提出異議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代理意見:
1、關于后續治療費:濟南市第二人民醫院診斷證明及山東金正司法鑒定所傷殘鑒定報告書已確認原告需要再行手術取出硅油、植入人工晶體,因此后續治療費屬于原告必然要支出的費用。根據《賠償解釋》第十九條之規定,對于原告所主張的后續治療費應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關于護理費:已有醫院診斷證明確認原告住院期間需兩人陪護。被告辯稱其不需要兩人陪護,但并無相反證據予以推翻,對其意見法庭不應采信。
3、關于營養費:根據《賠償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原告雖未提供醫療機構意見,但其身體受到傷害需要加強營養這是事實,符合常理,請法庭酌請支持。
4、關于交通費:原告受傷后先后三次住院、出院,還要遵醫囑每半月復查一次,其左眼接近失明,而且不能見光迎風,因此不可能乘坐公共汽車,而只能租車,請相關費用法庭應予支持。
5、關于住宿費:原告所主張的住宿費與護理費并不矛盾。原告先后住院三次,每次均為多日,限于醫院條件,期間護理人員白天在院護理,晚上輪流在旅館住宿休息符合常理。至于結算日期屬其住院完畢后統一結算。被告辯論意見有悖常理,法庭不應采納。
6、關于殘疾賠償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城鎮、農村人口不同賠償標準的適用問題》規定:對于農村人口在城鎮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鎮人口標準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原告入學時雖未遷移戶口,但其在第三被告處學習及在第一被告處工作,一直都在城鎮工作、生活、居住。受傷后也一直隨其父艾明文居住于濟陽縣城雅居園小區6區37號樓東2單元6層西戶,并且在濟陽縣公安局城區派出所辦理了為期一年的暫住證,符合省高院的上述規定。同時,根據《濟南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暫行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濟南市范圍內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地方城鎮戶口等各種戶口性質,按照實際居住地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況且原告系技校畢業,擁有一定的技術特長,也不會以農耕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如果不受傷,其可能已經正式在企業參加工作了。因此,對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按照城鎮人口標準計算。
7、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傷及眼部,目前幾乎接近失明,已構成傷殘。對于其工作、生活及今后的婚姻等都會產生嚴重的影響,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和嚴重的后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原告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第二款規定,具體賠償標準為:(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一千元——三千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一般按照公民賠償標準的五——十倍予以賠償。
8、關于原告領取意外傷害保險金的問題。《保險法》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因此,被告關于原告重復主張的答辯意見顯然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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