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連帶責任有執行順序
法律分析法院判決連帶責任有執行順序 :依據法律規定:在執行過程中,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有連帶責任人的,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性執行措施時,不分先后順序;采取處理性執行措施時,應首先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一般經一個月執行,主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依法執行連帶責任人的財產。執行連帶責任人的財產前,應通知連帶責任人。連帶責任人主張主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限期在15日內向法院提交相關的證據,并由執行法院進行聽證后作出相應決定。凡是執行連帶責任人財產的,必須經合議庭合議,執行機構負責人審核,院長審批。在執行立案前,案件中有保全財產的,一般應首先執行已保全的財產,不足部分執行其法院判決連帶責任有執行順序 他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連帶清償責任清償順序連帶清償責任的清償順序為法院判決連帶責任有執行順序 ,首先應向主債務人追償法院判決連帶責任有執行順序 ,如主債務人清償不能的,再由其法院判決連帶責任有執行順序 他連帶保證人在前者不能清償的范圍內償付。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法院判決連帶責任有執行順序 ;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法院判決連帶責任有執行順序 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
法院判決連帶清償責任會怎么執行責任人為多人時法院判決連帶責任有執行順序 ,債權人可申請任意的一個人承擔,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在連帶之債的執行中,連帶債務人不得以連帶之債無效為由予以抗辯或異議。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法律依據法院判決連帶責任有執行順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法院判決連帶責任有執行順序 ;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連帶責任法院如何執行【法律分析】
同時式執行。即對兩個以上的連帶責任被執行人實行同時發執行通知書法院判決連帶責任有執行順序 ,又分為兩種方法,一是對各被執行人同時采取全額執行強制措施,然后合并被執行財產,完成法律文書的指令。二是按份合并執行法,即按照法律文書指令的給付內容先分到各被執行人頭上,然后根據執行情況進行相加來完成執行指令。此種方式適合各被執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選擇式執行。即對一般連帶責任的被執行人,在查明各被執行主體的履行能力后,擇其易于執行的被執行人先執行,該方式執行效果明顯,執行周期短,實踐中較為常見。此種執行方式的后果是產生被執行主體之間的追償權,也是特別容易引發抗法和信訪案件發生的一種執行方式。轉換式執行。即根據具體案件靈活采取前兩種方式并據案情隨時轉換執行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七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法院判決連帶責任有執行順序 ;債務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為按份債務。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判決生效后能不能先對連帶責任人進行強制執行判決生效后能不能先對連帶責任人進行強制執行法院判決連帶責任有執行順序 的問題法院判決連帶責任有執行順序 ,須分清是無序連帶責任還是有序連事責任。如果是無序連帶責任(比如共同債務人或共同侵權責任),可以選擇任意的連帶責任人的財產先予執行法院判決連帶責任有執行順序 ;但要是有序連帶責任(比如擔保責任等補充連帶責任時)則要先執行主債務人。
連帶責任目的是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注意衡平債務人之間的利益,通常情況下,在不影響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上,連帶責任應該劃分為無順序連帶責任和有順序連帶責任。
無順序連帶責任,也稱并行的連帶責任,即每個債務人不分先后承擔連帶責任。執行規定中沒有明確規定對主債務人和連帶債務人熟先熟后執行,除非判決連帶擔保財產優先執行外,可以選擇被執行人執行。
有順序連帶責任,也稱補充連帶責任,即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由甲對權利人承擔責任,當甲有能力承擔責任時,則乙不承擔責任,只有當甲履行不能時,乙才負連帶的清償責任。這一類連帶責任在法條上通常表述為“甲承擔責任,乙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