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中國礦業大學化工學院生物工程專業072班 殷實
案例一 課間玩耍 發生意外
遼寧省某中學一年級學生王某意外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在課間活動奔跑過程中,絆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關節腫痛。事發后學校及時與其家長聯系,同時把王某送到附近醫院,經檢查是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
接下來由學生家長送孩子就治,但三個星期后,醫生告知王某右手肘關節處已經錯位,要到大醫院進行手術治療。
由于到大醫院治療要交很多費用,所以學生家長要求這些醫藥費大部分由學校先行支付(因為該生有意外保險),雙方沒能在這個問題上達成一致,后來經司法所調解,學校先行支付醫藥費三分之二,該生的醫藥費差額部分學校承擔一半。
分析意外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
在本案例中,學生王某的傷害事故要一分為二,學生王某在學校由于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屬于輕傷,只要休養一段時間就可以好。而后來造成的右手肘關節錯位是由于醫院包扎或王某自身的其意外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他原因造成的,王某應該去找醫院解決。
根據學校安全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或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或者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和制止,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后來考慮到王某的家庭情況和生活實際,學校答應補償給王某相應的費用,這也是學校出于人道主義的一種行為。
案例二 在校突發疾病 家長索賠10萬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寧波某全寄宿民辦學校小學一年級學生胡某,起床后嘔吐不止。
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過程中,馬上通知了遠在上海的胡某家長。等家長趕到寧波醫院時,胡某已經昏迷不醒。胡某在寧波治療了3天,治療期間,出于對學生關心,學校派老師陪同家長一起護理。
后來,胡某被家長轉院到上海繼續治療,轉院時,學校也派出專人陪同,上海醫院也進一步確診是腦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腦溢血,并明確說非外力所致。
其間,學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學校不僅為胡某家長墊付了在寧波治療的全部費用,還發動全校教職員工為胡某獻愛心,募捐了近3萬元錢,幫助胡某家長。經過手術以及將近兩個月的治療,胡某奇跡般地康復了。
康復以后,胡某家長認為,自己的孩子在學校突發疾病,且差點丟了性命,自己為了搶救孩子花了十多萬元人民幣,還耽誤了工作,不僅不同意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藥費,還向學校提出要補償保險公司賠付外其個人承擔的近十萬元的醫療費。
分析:
根據教育部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如果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胡某出現嘔吐以后,學校及時將胡某送往醫院檢查、治療,采取的措施積極有效,同時,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的同時馬上通知了家長。
這些做法都足以說明學校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無法律責任。
出于對胡某的關愛,學校為其墊付醫藥費,派人護理,一起陪同家長把胡某轉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還發動教職員工捐款。這些做法也符合《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提出的: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長不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藥費,還向學校提出賠償近十萬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損壞學校吊燈 學校要罰款300元
山東省某校初中學生馬某,學習成績不佳,守紀情況亦差。
一天,馬某在教學樓內玩球,故意將一個價值300元的吊燈打壞。
學校在查明事實真相后,依據學校有關“損壞公物要賠償和罰款”的規章制度,對馬某作出三點處理決定:(1)給予警告處分;(2)照價賠償吊燈;(3)罰款300元。對此,學校、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都沒有感到不妥。該校校長還在全校師生大會上以此事為例,大談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
實際上,學校對馬某的處理意見并不都是合法的,給予警告處分和要求照價賠償吊燈是合法的,而對學生罰款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因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學校有對學生予以處分(紀律處分)的權力,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倍疫€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該案例中,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的依據、依“法”治校的依據是學校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中有些內容本身就是違法的。學校管理者如果把“違法治校”當成是“依法治?!?,將會造成更大的錯誤。
案例四 罰跑沒有跑完 老師辱罵學生
廣州某中學,一名女學生因為上課遲到,被老師要求在午休時到操場跑圈,跑了幾圈女生感覺身體不適,就沒繼續跑。到了下午上課的時候,老師在全班通報批評女生,并對女生進行了辱罵。
下課后,該女生氣憤不過,說了一句臟話。這名老師得知后,把她帶到教學樓后面的胡同里,揪著她的衣領,對她進行毆打。當天晚上,該女生就住進了醫院。
分析:
根據意外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我國的教育原則,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既要嚴格要求學生,又要尊重學生,絕對禁止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意外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上述案例,教師讓學生跑圈的這種變相體罰行為,及對她的毆打,明顯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的規定。
但是,該教師對這名女學生的行為,雖然是個人行為,畢竟是該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履行職責時發生的,因此該教師行為的后果應由學校承擔,包括向該女生賠禮道歉,以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教育部制定實施的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即規定,對“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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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意外傷害案賠償案例一、如果鎮上一家家具加工廠是企業意外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1、向勞動部問申請工傷鑒定,時效為一年;2、到市級勞動部問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根據勞動能力鑒定意外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的級數,按《工傷條例》意外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的規定得到相應的補償。
二、如果鎮上一家家具加工廠是個體戶意外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
1、到法醫鑒定中心進行司法鑒定,確定殘疾級別
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你父親是鎮上一家家具加工廠的幫工,在幫工過程中 ,受到人身傷害,作為被幫工人鎮上一家家具加工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醫療費、誤工費、伙食費、護理費、營養費、后續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4、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十一項:“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4、《廣東省公安機關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項目計算標準》 :伙食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或按近12個月工資*20年*殘疾等級比例)。
三、因你的醫療時間、殘疾等級不明,無法具體計算出誤工費、伙食費、護理費、伙食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四、 計算出賠償的數目一已領取的補償=需要賠償的數目。
案例分析損失應由趙某意外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的法定監護人承擔。如有證據證明王某意外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的傷情與未及時看病有關意外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學校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案例之旅游途中猝死 保險公司如何賠付說明; 春天來了意外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氣溫回暖。鮮花爭相開放,到處鳥語花香。很多景區也相繼迎來了春季踏春旅游小高峰。出門在外,為了給自己增添一份保障,很多游客都購買了。鎮江一老人,隨一家健康咨詢公司去武當山旅游 ,登山時突然倒地身亡。保險公司會為老人意外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的“猝死”買單嗎意外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
【示例回顧】
2014年6月下旬,鎮江某健康咨詢公司組織十多名客戶赴武當山開展“養生之旅”活動,呂有家老人也受邀參加活動。6月底的一天,呂有家與其他老人一起登武當山金頂時,突然倒地,經搶救無效身亡。
當天,鎮江某健康咨詢公司電話向保險公司報險。但等了近兩個月,保險金遲遲未到位,呂有家家屬通過律師到保險公司了解理賠事宜。保險公司答復稱,呂有家的死亡是其自身多種疾病造成的,按合同規定不予理賠。不得已,家屬將保險公司訴至鎮江潤州法院,要求賠償意外事故賠償金、交通費、喪葬費等1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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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分析】
本案中,呂有家“猝死”是否屬于“意外傷害事故”,即是否屬于合同的承保范圍,成為法庭上雙方爭議焦點。根據保險合同規定,“被保險人因疾病、猝死,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該合同還規定,“意外傷害是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遭到傷害。”該條款并沒有將非病理性猝死排除在意外傷害之外。據此,可以確定外因性的、非病理性的猝死,是雙方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最終,鎮江潤州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10萬元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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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歲荊門男子駕車意外墜河,1000多萬保險遭拒賠,法院如何判決?前段時間都在跟大家講一些社保相關意外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的問題,今天準備給大家帶來一個保險理賠的真實案例,主要通過這件事來告訴大家一些防止保險拒賠的技巧,少花冤枉錢,以免被坑!
1、男子開車墜落水庫
王先生之前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意外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了一份意外險,保額1300萬。2019年5月份,家住重慶的王先生駕車行至某水庫附近,由于當天下雨很大,開車視線不好,王某駕車發生意外,墜落河中,不幸遇難。事后,王先生妻子等家人便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結果卻遭拒賠。
為此,雙方對簿公堂!
2、墜落水庫算不算意外,賠不賠?
雙方在法庭上各執一詞,保險公司認為王某生前集中在短短半個月的時間里,大量投保,保額也是高得離譜,存在騙保嫌疑,不一定是意外身亡。而且,王某此前投保時并沒有將自身實際情況如實告知,影響意外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了保險公司的判斷,因此從法律上來說,作為保險公司,自己沒有賠償的責任。
不過,最終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尸檢報告,王某的死因為溺水,符合意外險中的“意外”定義。因此判賠1300萬。
3、意外險理賠,要重點牢記哪些問題?
對于這件事情,爭論的焦點無非就是王先生死因到底是不是意外?好在,最終通過法院審理,結合當時的尸檢報告,認定王某屬于意外身亡,一家人一波三折,總算拿到了應得的賠償。
從這件事中,也折射出很多問題,那就是我們現在很多投保人對保險基本不了解,都是憑感覺或者自以為是去買了一份保險,這樣的風險就是自己很容易被坑。那么,針對購買意外險,作為普通老百姓,我們該注意點什么問題呢?
(1)投保之前看清楚保險合同
購買意外險,首先要搞清楚到底什么算是意外。大家記住意外事故賠償案例分析 :意外險中的意外要符合“突發的、外來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這4個基本條件,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除此之外,保險合同的理賠條件和免責條款也要認真仔細地看看。
很多我們常人理解的“意外”不一定算是意外險的理賠范圍。比如,一些意外險就對猝死、高溫中暑、摔倒死亡等是不賠的。
(2)不要心存僥幸,騙保違法
雖然從保險出來的時候,就有防止保險騙保的一系列方式方法,但是現實生活中,騙保的事件還是有的,在巨額利益面前,人都是會心動的。不過,喵姐需要提醒大家,無論是帶病投保還是故意制造意外騙保,都是違法的,輕則拒賠,重則會受到法律制裁。
(3)要勇于拿出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保險拒賠,很多時候除了我們投保人自身不了解保險所致之外,還有一些無良保險公司鉆合同空子,不想理賠。那么這個時候,大家就一定要勇于拿出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記住,法律上有一個“不利解釋原則”,當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對合同具體條款存在分歧時,法律會站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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