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遷補償款企業所得稅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規定,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政府拆遷補償款企業所得稅 :
1、企業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政府拆遷補償款企業所得稅 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5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企業收到政府給予的拆遷補償款需要繳稅嗎?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以及大型項目的不斷展開,占用一定的土地資源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土地具有獨占性,存在共享性的可能比較小,自然就需要 拆遷 。國家給予被拆遷的企業以補償款的形式作出補償。那么企業收到政府給予的 拆遷補償 款需要繳稅嗎? 一、企業收到政府給予的拆遷補償款需要繳稅嗎政府拆遷補償款企業所得稅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按4種不同的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政府拆遷補償款企業所得稅 : 1、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 企業搬遷 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 土地使用權 (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企業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取得的 搬遷補償 收入可不用在當年確認收入,視搬遷進展情況,可在規劃搬遷次年起五年內確認收入。 二、關于營業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 征地補償費 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又補充說,上述文件中關于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三、關于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相關文件精神,在確定搬遷收入的土地增值稅征免時,需要確定兩個條件。一是是否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二是如屬于“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還需要確定是否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 四、關于 印花稅 由于印花稅屬于列舉征收,而“搬遷補償協議”不在列舉范圍內,此搬遷補償收入也可以暫不繳納印花稅。 從上文分析我們可以看出 企業收到政府給予的拆遷補償款 需要繳稅嗎 ,是應該繳稅的。但是,有幾點需要注意,一是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在當年計入應繳納所得說,二是拆遷補償款可不用繳納營業稅,三是土地增值稅可以依法免繳,四是印花稅可不繳納。
企業拆遷補償款繳稅嗎?一、企業 拆遷補償 費用主要有哪些? 1、 拆遷 資產的補償費用政府拆遷補償款企業所得稅 ,包括政府拆遷補償款企業所得稅 :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政府拆遷補償款企業所得稅 ,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等; 2、停產停業損失政府拆遷補償款企業所得稅 ,以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既包括實際經營損失也可酌情包括預期經營損失; 3、拆遷補償費用,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 4、基于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二、企業拆遷補償款繳稅嗎? 1、企業所得稅 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 企業搬遷 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 土地使用權 (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政府拆遷補償款企業所得稅 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營業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 征地補償費 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又補充說,上述文件中關于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3、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4、 印花稅 由于印花稅屬于列舉征收,而“ 搬遷補償 協議”不在列舉范圍內,此搬遷補償收入也可以暫不繳納印花稅。 通過上文分析,我們知道了 企業拆遷補償款繳稅嗎 。企業在搬遷過程中,從政府部門得到的拆遷款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營業稅及 增值稅 大部分情況下不要繳納。關于所得稅應納稅額,也有多種計算方式,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計算公式。企業拆遷涉及到很多專業知識,最好通過專業人士協助。
企業拆遷補償費應該怎么納稅一、企業拆遷補償款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目前法律法規并沒有針對企業征收拆遷出臺相關的免稅政策政府拆遷補償款企業所得稅 ,因此企業因征收拆遷所獲得的補償款不屬于免稅、不征稅范圍政府拆遷補償款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獲得拆遷補償款并依法扣除相應費用后,結余補償款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按企業所得稅稅率25%計算繳納。
二、企業使用拆遷補償款新購置土地、房屋、機器設備不得抵扣,可抵扣的項目為搬遷費用和資產處置費用
1、現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文《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40號文》)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不得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文《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項規定,“凡在2012年10月1日之后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目,相應的各類資產購買不得作為搬遷支出”。
提請企業關注:國稅函[2009]118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中所規定的購買土地、房屋、機器設備費用可抵扣的規定已被廢止。已廢止的118號文中第二項的規定:“企業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或對其政府拆遷補償款企業所得稅 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對于2012年10月1日之后的企業拆遷項目,重置土地、房屋、機器設備等項目的費用不得從拆遷補償款中抵扣。該部分往往金額較大,企業主在搬遷過程中應當謹慎決策新購置項目,以免出現不可抵扣和大量應納稅金額的稅收風險。
2、企業拆遷補償款的扣除項目主要是針對員工安置以及資產變賣和搬遷支出,該部分較資產重置支出占比較小但明細項目較多,普遍存在于企業搬遷過程中,需要企業關注具體扣除項目下的財務核算。
實務中可扣除項目全部計算的結果大概占到全部拆遷補償款的5%左右,如果企業有專業財會、稅務人員去組織整理材料,還原企業上述費用的真實情況,以上可扣除項目最高有可能達到整體拆遷補償總額的20%左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文《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八、第九、第十條的規定,這些項目具體包括:
1、安置職工實際發生的費用政府拆遷補償款企業所得稅 ;
2、停工期間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及福利費;
3、臨時存放搬遷資產而發生的費用;
4、各類資產搬遷安裝費用以及其他與搬遷相關的費用;
5、企業由于搬遷而處置各類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包括變賣及處置各類資產的凈值、處置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等支出。
6、企業由于搬遷而報廢的資產,如無轉讓價值,其凈值作為企業的資產處置支出。
三、如果符合政策性搬遷要求,企業可以申請備案以獲得拆遷補償款五年遞延納稅的優惠政策
《40號文》為企業提供了遞延納稅的優惠政策,規定在符合政策性搬遷前提下,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企業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可以享受最長五年的遞延納稅期間。
由于兜底條款的存在,導致政策性搬遷范圍較大。若滿足征收拆遷主體為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兩個條件,基本該拆遷項目可以納入政策性搬遷范圍。《40號文》對于公共利益作出了明確的列舉式定義,企業在接到搬遷公告時應當及時判定該拆遷項目性質: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遞延納稅是指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是在最長五年的搬遷年度結束后,對拆遷補償款結余進行匯總清算納稅。
綜上所述,企業在獲得拆遷補償款后,應當明確自身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責任,并及時判斷是否可以享受納稅優惠政策,了解上述涉稅事項相關要求,以免出現應繳未繳稅款的風險。
請問政府拆遷補償款,是否要交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規定政府拆遷補償款企業所得稅 ,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繳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的規定,對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政府拆遷補償款企業所得稅 :
(一)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政府拆遷補償款企業所得稅 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政府拆遷補償款企業所得稅 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政府拆遷補償款企業所得稅 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房屋拆遷補償方式
1、產權調換
是指拆遷人用異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設的房屋與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交換,被拆遷人原來的房屋被拆遷后仍然保留相應的房屋產權。
對于拆遷人來說有影響余房率的負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護被拆遷人的房屋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也是與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趨勢相符合的,所以《拆遷條例》賦予被拆遷人要求以產權調換的形式給予補償的權利,并且規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當然,產權調換也不是絕對的,對于還建有特殊困難,又沒有其他房屋可供調換的建設項目,被拆遷人產權調換的要求就不能給予支持。另外,拆除地上附屬建筑物也不實行產權調換,但要付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助費。
2、作價補償
指拆遷人以支付貨幣的方式,賠償被拆遷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作價補償是拆遷人樂于采用的一種形式,它不僅可以一次性解決房屋拆遷安置中的種種問題,而且還可以有效提高房地產經營效益。不足之處是使用拆遷人從事房地產開發初始投資過大。
3、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
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是指在拆遷補償中,對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實行產權調換,一部分實行作價補償。這是一種折中的形式,有利于協調拆遷雙方在補償形式問題上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