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報案最晚不能超過幾天
工傷事故多久就不能報工傷報案最晚不能超過幾天 了
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申請工傷工傷報案最晚不能超過幾天 的期限是30天,勞動者申請工傷報案最晚不能超過幾天 的期限是1年,逾期未申報,造成無法申請工傷報案最晚不能超過幾天 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報案有沒有時間限制?有時間限時工傷報案最晚不能超過幾天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工傷報案最晚不能超過幾天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一、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如果在工傷發生后一年內工傷職工不提出工傷認定,就相當于放棄權益。
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工傷報案最晚不能超過幾天 :
工傷認定申請表(當地勞動部門領取)。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復印件)。
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書》,并通知單位和職工或親屬。
職工憑《工傷認定書》可以申請工傷傷殘鑒定和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報案時間要求就是在發生工傷后30天內工傷報案最晚不能超過幾天 ,單位應及時上報工傷報案最晚不能超過幾天 ,單位未及時上報工傷報案最晚不能超過幾天 的工傷報案最晚不能超過幾天 ,受傷職工、家屬以及工會組織可以在發生工傷一年內上報。同時用人單位拒不配合上報工傷鑒定申請的工傷報案最晚不能超過幾天 ,屬于違法行為。因拒絕履行相關法律義務,應該承擔因行為導致的損失賠償責任,以及相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