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連帶責任的情形
根據《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第三條行政處罰連帶責任的情形 ,對行政執法人員行政處罰連帶責任的情形 的責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行政處罰連帶責任的情形 :
取消相關獎勵;
賠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行政處罰連帶責任的情形 ,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相關規定,需要根據情形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判斷是否追究其責任: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
越權執法,擅自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等行政處罰的;
擅自批準建設國家和省禁辦項目,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或對符合審批條件的建設項目拒絕辦理審批手續的;
違法征收費用或擅自要求管理相對人履行其它義務的;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或拒絕、拖延履行法定義務,造成不良影響的;
對本機關履行賠償責任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的;
其它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從輕或免于追究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
主動發現其執法過錯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過錯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
第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人員不承擔責任:
執法人員匯報事實無嚴重失誤且經上級領導同意的行政行為;
對所作出的錯誤決定,行政執法人員明確表示不同意的;
其它不應追究的。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行政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由于主觀故意或者過失使自身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導致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從而使行政處罰錯誤或者顯失公正,并造成嚴重后果時應當承擔的責任。第三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懲誡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行政處罰連帶責任的情形 :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失職行為;
(二)無法定依據或者超過法定種類、幅度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三)違反法定程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檢查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
(五)對罰沒款、罰沒物品違法予以處理的行為;
(六)利用職務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情節輕微的行為;
(七)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其他行為。第五條 因行政案件承辦人員過錯導致處罰決定錯誤或者顯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第六條 因行政案件審理組織過錯導致做出錯誤處罰決定的,行政案件審理組織的成員應當共同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但是已經表示不同意見的成員除外。第七條 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執法機構的負責人過錯導致做出錯誤處罰決定的,該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執法機構的負責人應當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第八條 因行政復議部門的有關人員過錯造成行政復議案件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的,行政復議部門的有關人員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第九條 兩人以上共同行為導致的行政執法過錯,依其過錯的大小分別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第十條 因檢驗、檢定人員過錯導致處罰決定錯誤的,檢驗、檢定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過錯行為人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行政處罰連帶責任的情形 :
(一)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積極進行了糾正的;
(二)因過失出現錯誤并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情形。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追究過錯行為人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不配合有關調查,阻撓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
(二)對控告、揭發、檢舉行政執法過錯的知情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一年內連續發生兩次行政執法過錯的;
(四)其他應當從重追究責任的行為。第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生違法違紀問題,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該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作出書面檢討。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行政執法中一年內發生兩起違法違紀問題,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該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負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形式包括以下幾種:
(一)通報批評;
(二)吊銷行政執法證件,調離執法工作崗位;
(三)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四)因行政執法過錯引起行政賠償的,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金額;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第十五條 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由過錯行為人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進行。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追究下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過錯行為人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第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會同有關工作機構,根據過錯事實、過錯行為人的法定職責,以及主觀過錯和產生的后果確定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出處理決定。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被追究人對責任的認定有異議或者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處理決定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八條 受理申訴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做出處理決定并告知申訴人。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對共同違法行為如何處理對共同違法行為如何施行行政處罰,現行相關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規沒有專門作出規定,在實踐中做法也不一樣。有的參照《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情形進行處理;有的對共同違法行為當事人各打五十大板;有的不分責任,直接對所有當事人進行共同處罰;有的對共同違法行為的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筆者認為:作為一種特殊形態的違法行為,在對共同違法行為施行行政處罰時,應區分違法行為人在共同違法行為中的作用、情節,分別作出行政處罰。 雖然《行政處罰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均沒有對共同違法行為作出專門規定,但在一些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有所體現。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兩人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罰。《水上安全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規定:對有共同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應當分別給予行政處罰。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串通招標投標行為是共同違法行為,對參與串通招標投標的各個違法行為人,應當根據情節,分別按照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幅度予以行政處罰。 對于共同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要把握好以下兩點: 一是不能對違法行為人各自立案、分別處理,而應合并立案、分別處理;二是在案件調查中,要對行為人在共同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具體的分工、參與的程度進行認定,在量罰時依據行為人在共同違法行為中的作用、情節、導致的后果作出綜合分析,正確使用裁量權,區別情節予以處罰,以符合“責任自負、過罰相當”的原則。 共同違法行為人是否應承擔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連帶責任,在現行的行政立法中并沒有作出規定,但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卻是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對此問題,有人認為,基于“責任自負”的原則,不能要求共同違法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否則就是搞“株連”。筆者認為:共同違法行為人在承擔履行按份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連帶責任,這并不違反“責任自負”的原則。 連帶責任是責任認定的一項特殊原則,指各個責任基于同一發生原因而產生的具有同一給付內容的數個責任,各個連帶責任人不以自己的份額為限承擔責任,而是對全部共同責任負責,并不因其中之一的責任人履行而使全體責任人的共同責任歸于消失。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行為人盡管在共同違法行為中的作用、責任可能不同,但目的是一致的,行為之間也存在著必然聯系,有的還互為因果,在利益上存在著利害關系。因此,基于共同目標、共同利益、共同利害關系的共同行為導致的責任必然是連帶的。其次,共同行為人只有在全部履行行政處罰連帶責任的情形 了行政處罰決定后,才能使其因共同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消失。當部分行為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時,共同違法行為人應承擔的行政違法責任仍然存在。再者,在司法實踐中,《民法通則》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都確認了基于共同行為應承擔連帶民事責任,這說明“責任自負”和連帶責任并不矛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時,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行政處罰連帶責任的情形 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這說明,在司法實踐中承認共同違法行為的存在,且認為共同違法行為人存在連帶責任關系。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共同違法行為人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時,應承擔連帶責任。□福建省惠安縣工商局 汪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