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萬賠償金可以強制執行嗎
會一萬賠償金可以強制執行嗎 的一萬賠償金可以強制執行嗎 ,如果不執行一萬賠償金可以強制執行嗎 ,那就是法官嚴重失職,可以向有關單位舉報。但現在基本上外地案件都是委托當地法院代為執行,到時應與當地法院執行法官聯系。執行費現在都不用預交,待執行完畢后直接從被執行人財產中扣除。
法律分析
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 ,如對于一審判決,必須是在法定期間內無人上訴,而二審判決,經作出即生效。二是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如,財產關系人身關系一般不能強制執行。主張償還的訴訟時效為2年,超過的一般視為放棄訴訟追償的權利;訴訟時效因債務人承諾限期給付情況而延長(一般可以書面承諾和口頭承諾錄音為證據證實這事)。首先要寫一份合格的起訴狀,訴狀的內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況(明確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工作單位等)、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其次,要提供主要證據的復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建議盡快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一旦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勝訴之后,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后,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另外一萬賠償金可以強制執行嗎 他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他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國家給我的賠償款,法院有權利強制執行給債權人嗎?賠償款法院有權利強制執行給債權人一萬賠償金可以強制執行嗎 ,法院能否強制執行關鍵在于其性質是否屬于一般一萬賠償金可以強制執行嗎 的財產范疇。如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都不具有人身性,可以作為一般性財產當然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
法律分析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力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因村集體依法作出的決議,對村集體本身及村民具有約束力,故在尚未有相反證據足以排除該決議的情況下,法院可依分配決議對屬被執行人應履行義務范圍的征地補償款予以凍結,以防事后的執行難。這是法院對權利人可期待權利預先采取的控制性措施,法無明文禁止此種執行措施,故從法理上講,應當是允許的。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行政機關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如果債權人已經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申請了執行的,不管過了多少時間,仍可以由法院進行執行,法院的執行仍是合法有效的。在一萬賠償金可以強制執行嗎 我國相關的申請強制執行清償欠款的,不管過了多久都需要清償這類欠款。申請強制執行的當事人應積極的按照一萬賠償金可以強制執行嗎 我國的法律規定,遞交相關的案件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賠償金如果不給法院會強制執行嗎法律分析:首先一萬賠償金可以強制執行嗎 你得確定法院判決有沒有生效一萬賠償金可以強制執行嗎 ,也即15天的上訴期內當事人有沒有提起上訴。如果被告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上訴,也沒有在規定的10天時間內履行生效判決的話,一萬賠償金可以強制執行嗎 你可以向原審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書,交納一定的執行費用,法院執行局就會依法對被執行人強制執行。
在判決生效后的兩年內你都可申請強制執行,一旦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法院會根據被執行人財產情況采取各種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一萬賠償金可以強制執行嗎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