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的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的管理注冊商標的管理制度 ,促使企業保證和提高產品的質量注冊商標的管理制度 ,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企業使用的商標注冊商標的管理制度 ,應當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冊。
不使用商標的商品,如果有必要和可能在商品或者商品的裝潢上載明企業名稱和地址的,應當載明,以便管理。第三條 商標是代表商品一定質量的標志,工商行政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商品的質量進行監督和管理。第四條 商標要有一定的名稱,構成商標的文字和圖形應當簡單明顯,便于識別。第五條 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外國的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紅十字、紅新月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政治上有不良影響的。
商標不得使用外國文字,但是出口商品的商標可以附注外國文字。第六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同其注冊商標的管理制度 他企業已經注冊的同一種商品或者相類似的商品的商標,不得混同。第七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申請商標注冊的時候,如果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準許最先申請的注冊。第八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未被核準,申請人如果不同意,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在一個月內申請再審查。經再審查后,如果仍未核準,即作為終結。第九條 商標經核準注冊后,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并發給注冊證。第十條 注冊商標的使用期限自核準之日起至企業申請撤銷時止。第十一條 商標經核準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撤銷:
(一)粗制濫造降低商品質量的;
(二)自行變更商標名稱、圖形的;
(三)商標停止使用已滿一年未經核準保留的;
(四)人民群眾或者機關、團體、企業提出意見要求撤銷,經審查認為應當撤銷的。第十二條 外國企業如果申請商標注冊,須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一)申請人的國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已經達成商標注冊互惠協議;
(二)申請注冊的商標已經用申請人的名義在他本國注冊。
外國企業在我國注冊的商標的有效期限,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施行細則,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和本條例的施行細則的規定,制定管理商標的具體辦法。第十四條 本條例從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政務院公布的商標注冊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商標的管理注冊商標的管理制度 ,促使企業正確行使商標權,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經核準注冊的公眾熟知商標(以下簡稱商標)。第三條 企業商標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犯。
企業行使商標權,應當遵循自愿、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企業商標的管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企業應當增強商標意識,健全商標管理制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第五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委托商標評估機構進行商標評估注冊商標的管理制度 :
(一)轉讓商標;
(二)以商標權投資;
(三)其注冊商標的管理制度 他依法需要進行商標評估的。第六條 企業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應當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使用該商標的義務和不使用該商標的責任。
對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標,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第七條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對不符合有關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局不予備案并不予公告。第八條 企業轉讓其商標,應當符合有關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并提交商標轉讓協議和商標評估報告,報商標局核準。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予以駁回。第九條 企業以商標權投資,必須在有關投資文件中明確商標投資方式,商標作價數額,使用商標的商品品種、數量、時限及區域,商標收益分配,企業終止后商標的歸屬等內容。第十條 企業以商標權投資,被投資的企業在登記注冊時,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商標主管部門的審查文件。未提交審查文件的,不予核準登記注冊。第十一條 企業以商標權投資,報商標主管部門審查時,應當提交商標評估報告及有關商標投資文件。商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并說明理由。第十二條 商標主管部門對企業以商標權投資的審查,實行分級管轄原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由商標局審查;在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由省級商標主管部門審查。第十三條 商標評估機構的條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對符合條件的,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后,方可開展商標評估業務。第十四條 商標評估機構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其指定評估資格。
被取消指定評估資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指定評估資格。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注冊商標的使用管理有哪些規定?注冊商標注冊商標的管理制度 的使用管理,是指商標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注冊商標使用人在商標的商業使用中,依法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正確使用核準注冊的商標,保證商品質量的行政管理行為。注冊商標使用人包括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使用人,但主要是商標權人。商標權的保護范圍限于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商標法對注冊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定注冊商標的管理制度 了以下八個方面的內容:(1)使用注冊商標應當標明注冊標記。有的企業商標意識淡漠,認為商標可有可無,注冊不注冊商標都無所謂。商標注冊后尚未用完的注冊前的商標標識照用不誤,不在商品上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注冊標記;即使標明了注冊標記,也不規范;或者未按要求在適當的位置上標明,在商品上能夠標明的不標明。
商標注冊的法律法規法律分析: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注冊商標的管理制度 ,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注冊商標的管理制度 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