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墳被挖賠償400萬
如果是莫名其妙祖墳被扒,這索要祖墳被挖賠償400萬 的410萬賠償絕對不貴,精神寄托都沒有了,有些東西不是錢可以衡量祖墳被挖賠償400萬 的。但這件事中開發商和村民都有問題,不能一概而論。
一、事件還原
臨清的一家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劉梭村莊的一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進行房地產的開發。開發商稱當時買的時候合同上寫的是凈地,可這個時候有村民說在這塊地上有自家祖先埋這。政府當時已經支付1.5萬元讓幾家村民遷墳,可這幾家村民沒有找到祖墳的位置。開發商在隨后的建設過程中挖地基挖出了這幾家村民的祖墳,隨后村民拿出族譜以將祖先骨灰隨意拋灑,讓整個家族的成員都陷入到了精神痛苦的理由向開放商索要賠償410萬。
二、開發商依規章辦事沒“人情味”,弱勢群體不可以弱賣弱
開發商確實是以合同辦事,在這個講法律的社會,這紙合同就是最好的證據。開放商在施工前已經得知此地有村民祖上埋在此處,并且已經通知到村民,政府也支付了遷墳費用,那么村民及早遷墳是理所應當。開發商在所購買的土地上進行施工無可厚非,但沒有提前和村民將這件事進行溝通,導致開放商不知道村民沒有遷墳,造成遺骨被拋灑的后果。
村民沒有找到祖墳不是理由,沒有墓碑沒有記號,這是隨意埋葬,僅僅憑借著因為施工方將墓地挖出就索賠410萬確實是獅子大開口。如果村民一年找不到施工方等一年,十年找不到絕不會等十年。這浪費的時間、精力、物力根本就不可估量。這就讓我想到了原來的一則新聞,電動車闖紅燈被正常行駛的私家車撞了,電動車一方因為自己是電動車就想讓私家車賠償并承擔后果,這典型的就是我弱我有理。誠然,開發商確實有不對的地方,但提前通知遷墳的事村民沒有做到,等期限到了村民沒遷墳也不告知開發商,偏偏要等到開發商挖出墓地了才拿出族譜索要賠償。這雖然算不上老賴行為,但也可以看出絕對是沒安好心。
三、敲響警鐘,鼓勵“人情味”執法
從這件事也給所有人敲響了警鐘,雙方各執一詞互有對錯。開放商應該提前和村民溝通到底有沒有遷墳,村民也應該及早告知開發商自己是否已經遷墳。當開發商挖到骨灰的時候就應該第一時間保護起來并跟村民和政府溝通,私自將骨灰拋灑絕對缺乏“人情味”。而現如今國家也倡導各種執法機關進行“人情味”執法,在不進行罰款罰分的情況下,讓犯錯者知道自己所犯的錯誤進行深刻的檢討和認識才是最主要的。如果開發商多一點“人情味”我想就不會造成現在對簿公堂的后果。
開發商在村民未知情中挖人祖墳,被索賠410萬,這合理嗎?殺夫仇、奪妻恨、仇恨不過挖祖墳祖墳被挖賠償400萬 ,開發商前后兩次開挖祖墳,家屬稱天價賠償是為祖墳被挖賠償400萬 了維護家族尊嚴,你怎么看?
從2017年到2020年,這家開發商前后兩次當地對劉氏家族五代祖墳進行祖墳被挖賠償400萬 了開挖,并且都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第一次通過法律訴訟,結果是“祖墳被挖還倒貼開發商”;第二次78名族人聯合訴求需要開發商賠償410萬,此事一出,便立即引發熱議祖墳被挖賠償400萬 !
第一次“事故”
根據紅星新聞最新報道,一家地產公司于2017年在山東省聊城市臨清市劉梭莊村取得一塊地,原計劃用于進行房地產開發。也就是在同年八月份,開發商對取得地塊進行施工時,將劉梭莊村劉氏家族五處祖墳挖出。“皇室有中廟,百姓有祖墳”,這是一直傳承下來的敬仰。當地村民見狀,別立即開始阻止施工隊進一步在該場地進行施工,長期以往導致了該工程停工一年多。工程延期一年多,損失巨大,所以開發商在去年八月份將阻礙施工的五位村民告上了法庭,并且要求索賠30萬。隨后在今年三月份,此次案件作出一審宣判,開發商屬于合法施工,這五位劉氏家族的人需要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同時,開發商賠償1.5萬元的遷墳費用。
事件進一步進展
對于一審判決結果,雙方都沒有達成統一意見。所以今年五月份劉氏家族78名成員聯合訴訟要求開發商賠償精神損失410萬,并且表示“祖墳被挖,隨意拋灑!整個家族陷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當中”。
這個問題就在于道德思想與經濟建設之間產生的矛盾沖突,中國5000年文化傳承,特別是對于老一輩的人來說,這種傳統的思想根深蒂固,做人不能忘本。這個問題其實也是最難解決的,但從個人角度來看,賠償是否合理,無法說清,具體的事件結果還要等待相關部門的通知。
我家補祖墳被當地施工挖了,最多賠償多少肯定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參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司法實踐標準祖墳被挖賠償400萬 ,一般內地可以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50000元,具體看祖墳被挖賠償400萬 你們的地方標準,廣東也許可以達到七萬八萬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墳墓被毀壞的賠償標準《中國治安管理處法》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祖墳被挖賠償400萬 的祖墳被挖賠償400萬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情節嚴重的祖墳被挖賠償400萬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款祖墳被挖賠償400萬 :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尸體或者因停放尸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秩序,不聽勸阻的。墳墓乃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此者近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
也可以依據最高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祖墳被挖賠償400萬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參照最高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定,者的人格利益包括者的、遺骨,當損毀墳墓的破壞行為導者或遺骨發生變動、減少或滅失,對墳墓的毀損即是對者人格利益的侵害,損毀墳墓的行為在質上屬于者人格利益的行為。
當毀損墳墓的破壞行為未導者或遺骨發生變動、減少或滅失時,墳墓作為民法上的物,是一種特殊財產,毀損墳墓的行為屬于他人財產權的行為。
理由是:民法上的物等同于狹義上的財產,作為民法中的物,須具備以下幾個特征:
(1)存在于之外。
(2)能被民事主體所控制和支配。
(3)能滿足人類社會生活的需要。這里的人類社會生活的需要包括物質需要與精神需要。
(4)須為有體物。“墳墓”,作為埋葬者或者骨灰的特定建筑物,被視為者的棲身之所,它同樣存在于之外,能被民事主體所控制和支配,能滿足人們紀念、祭祀先人的精神需要,也是一種有體物。
所以,從民法學上看,“墳墓”屬于物的范疇,對墳墓的損毀構成對他人財產的損害,損毀墳墓的行為在質上是財產損害行為。
擴展資料:
(1)經濟損失的賠償標準。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如果對墳墓的損害程度較低,能夠確定因修復被毀壞墳墓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有相關支出依據的,照此賠償;如果對墳墓的損害程度較高,或者是完全損毀,需要重新安葬的,可以按照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喪葬費標準賠償。
(2)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由于無形的精神損害難以用物質尺度準確估量,不能適用財產損失那樣的全部賠償原則,在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必須綜合評判諸種因素,進行適當經濟補償,否則就有可能喪失公平。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毀壞他人祖墳引發民事侵權的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