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無責任賠償10%
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后,為何司機無責也要進行10%賠償?因為這個與法律規定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明確規定。
這條規定,機動車無責任賠償10% 我想是出于兩個基點。
1.從史以來,非機動車、行人一直被認為在共同參與交通出行中是受保護機動車無責任賠償10% 的"弱勢群體”,只要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是強者,盡管無責,也需要做出一定機動車無責任賠償10% 的賠償。
2.機動車都有交強險,10%的賠償完全可以由交強險部分承擔,算是人道主義補償,這樣的交通定責一直延續到現在,但這種判罰究竟合不合理,曾一度引起網民們的熱議,“弱勢群體”違章,由機動車來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是不是助長了這些“弱勢群體”違章現象,對治理交通亂象是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還是互相可以扯平呢?這個爭論不休的話題。
早前廣東省中山市第一法院判處的一起因行人違反交通規則致摩托車駕駛人死亡的案件,行人胡某因此獲刑10個月,緩刑一年,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20萬元,人們從中找到了答案。那就是在總的法律框架內,對共同參與交通通行的無論是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誰觸犯了法律誰擔責,法律不偏向任何一方,體現出法律的尊嚴、公平和公正。
我認為,盡管法律上并設有明確規定行人違反交通規則,也一樣會獲刑,一樣做出經濟賠償,但法律在實際運用中會根據客觀事實,靈活掌握。交通參與者共同享有路權,共同承擔責任的這一做法,會給創造良好的交通秩序帶來更大的益處。
簡單的說:畢竟別人受傷了,基于人道主義給點補償。
請問交通事故無責賠付比例是多少交通事故無責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10%機動車無責任賠償10% 的賠償金額機動車無責任賠償10% ;超過交強險機動車無責任賠償10% 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機動車無責任賠償10% :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機動車無責任賠償10% ;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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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行人違章全責,機動車沒責任為啥還要賠10%?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即便機動車沒有責任,也需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不是說有錯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沒有過錯為何也要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無責任賠償10% ?難道因為行人沒有開車的富有,誰窮誰有理嗎?在我們的現實生活,持有這些疑問的人很多,今天就給大家聊一下這個問題。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一條爭議非常大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這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即便行人或者非機動車全責,機動車沒有責任,也需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實踐中,法院一般會直接判決機動車承擔10%的賠償責任。
要想說清法律為何這樣設置,就會涉及到法律規則的形成、過錯歸責原則的確立、國際通行慣例的引用等等,涉及面很廣很復雜,今天我們就從樸素的公平正義觀來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步行上路是“天權”,汽車上路是“霸權”
我們從遠古走來,在路上步行是公眾的天然權利。大家都在路上步行,突然有人弄出個大鐵疙瘩,開到本已擁擠路上,不但占用多人行走的路面,還危及路人的生命安全,這肯定對于其它路人來講,是不公平的,就像汽車剛剛問世,英國就制定出機動車無責任賠償10% 了《紅旗法案》,限制了汽車上路霸占路權的行為。
1865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一部《機動車法案》,后被人嘲笑為《紅旗法案》。其中規定:每一輛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必須由3個人駕駛,其中一個必須在車前面50米以外做引導,還要用紅旗不斷搖動為機動車開道,并且速度不能超過每小時4英里(每小時6.4公里)。
在行人與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與汽車可能毫發無損,但行人受到的傷害就嚴重多了, 甚至可能失去生命。所以說,汽車上路違背了大家步行的天然權利,就要承擔更多的侵權責任,使機動車駕駛員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以此來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二、不違章并不代表駕駛員絕對無過錯
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在認定雙方責任時,依據的是客觀證據,并不一定十分的準確。駕駛員未被交警認定存在事故責任,不代表其絕對無過錯。比如說,駕駛員在道路交通上正常行駛,如果發現行人橫過馬路,雖然是行人違章,但仍然要求緊急制動措施,防止撞上路人。如果駕駛員當時走神,未能及時發現路人呢?如果發現了,沒有及時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是無法發現駕駛員當時的主觀心理狀態的,也很難認定駕駛員的責任。作為被撞的行人,更難以舉證證明當時駕駛員曾經走神或者猶豫了下才采取措施。所以,不能以駕駛員沒有被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就認為其絕對無過錯。
三、法律指引公眾向善
如果簡單認為機動車沒有被判負責,就無需做任何賠償,那么就相當于賦予了正常行駛的機動車對違章路人生殺予奪的大權,那會造成非常可怕的后果。法律應當是引人向善,規定機動車無責的情況下,也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有利于消弭這種危險傾向的發生。
四、規定機動車無責賠償10%,并不會增加機動車過高的負擔。
機動車最起碼的都要購買有交強險,而機動車一方承擔的10%賠償責任,首先是由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才由車主或者商業險賠償,所以說10%的賠償責任對于機動車一方并不太大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