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損代理詞原告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代理詞
代理詞
尊敬交通事故車損代理詞原告 的審判長交通事故車損代理詞原告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交通事故車損代理詞原告 的規定,交通事故車損代理詞原告 我們接受本案原告謝XX的委托,出庭參加原告謝XX訴被告鐘XX、XX市公共汽車總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XX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訴訟。通過庭前了解案情,調查取證,代理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證據確實充分,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被告的侵害,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支持,三被告應依法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現依法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評議時斟酌采納。
一、本案事實清楚,第一被告鐘XX駕車遇非機動車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時沒有減速,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存在全部過錯;原告沒有任何過錯,第一被告鐘XX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關于本案基本事實當中有幾點要提請法庭注意:
(一)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XXX第XXX號認定的本案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當事人責任寫明: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證實,鐘XX駕車遇非機動車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時沒有減速讓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存在全部過錯;謝XX沒有過錯。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鐘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謝XX不承擔責任。
(二)XX市人民醫院疾病證明書第XXX號、第XXX號和第XXX號對原告謝XX的診斷結果都為:1,腦震蕩;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XX市人民醫院出院證明書第XXX號載明原告謝XX的住院經過及出院情況為:患者因車禍致傷頭部及全身多處,伴頭暈頭痛等情況。
因此,原告在本案中存在損害事實,而第一被告鐘XX駕駛的粵LXXX號大客車的違法行駛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存在全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交通事故車損代理詞原告 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請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鐘XX承擔對原告謝XX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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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山西杏梅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姬連生的委托,指派律師張振江、張曉民擔任其一審階段的特別授權代理人,通過庭前了解案情,調查取證,結合法庭調查,現就本案事實以及適用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望合議庭采納。
一、本案事實
被告白小龍于2010年 05月23 日15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為晉KUE166解放牌輕型自卸貨車在柳溪街由東向西行駛至金剛堰路口時,由于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與由西向北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左轉彎的原告發生碰撞,導致原告急性內開放性顱腦損傷、顱底骨折、腦脊液耳漏、腦挫裂傷、右額顳硬膜下血腫、頭皮血腫、肋骨骨折、胸腔積液,原告電動自行車報廢。
2010年6月1日太原市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并公交事字認字【2010】第0012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白小龍駕駛機動車通過路口時,對前方路口情況觀察不夠,未確保安全駕駛,其違法及過錯行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個原因。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姬連生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其違法及過錯行為是造成這起事故的另一個原因。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三)不得醉酒駕駛”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一)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之規定。原告和被告白小龍承擔同等責任。
經過太原市中心醫院治療,原告病情穩定后于2010年 06月29日出院。2010年 07月21日經武警山西總隊醫院太原小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急性內開放性顱腦損傷,雙耳重度聽覺障礙,評定為六級傷殘。
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有:
1、醫療費87217.46元;
2、交通費638.8元;
3、誤工費3600 (1800×2)元;
4、護理費12490.5(7962.3+4200+328.2)元
5、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50×38);
6、營養費1800元(90×20);
7、殘疾賠償金139970元(13997×20×0.5);
8、被撫養人生活費9355元(9355×4×0.5×0.5);
9、財產損失:電動自行車2000元、衣服破損200元;
10、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
11、律師代理費3000元;
12、鑒定費1000元;
以上費用合計人民幣288271.70元。白小龍已墊付醫療費14800元。
肇事車輛為解放牌輕型自卸貨車,所有人是被告白連壽,肇事時該車由被告白小龍駕駛。被告白小龍在被告保險公司處為肇事車輛購買了交強險,其保險單號碼為23370000103513006390,被保險人為白小龍,保險期限自2010年3月13日至2011年3月12日止。
以上事實有13組相關證據予以佐證。
二、原告的賠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并有充足證據加以證明,應當得到支持。
A、本案中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的法律依據為:
1、《民法通則》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交通事故車損代理詞原告 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第二款: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B、本案中原告主張的單項賠償項目的法律依據及證據材料分別為:
1、醫療費87217.46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之序號8、9、10、11。
2、交通費638.8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之序號20、21、22、23
3、誤工費3600 (1800×2)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之序號8、14、15。原告住院日期是2010年5月23日,定殘日期是2010年7月21日,實際誤工日期60日。原告所在單位出具證明證實原告月收入1800元,原告因誤工實際減少的收入為3600元。
4、護理費12490.5(7962.3+4200+328.2)元。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第3.1.4 條 護理依賴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自理主要包括以下五項:1、進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交通事故車損代理詞原告 我移動。護理級別分為三級:1、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2、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項有三項需要護理者;3、部分生活依賴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在住院期間,原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因此應屬于一級護理,護理人員可以超出一人。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之序號8、16、17、18。原告住院38天,其中5月23日至6月9日一直屬于重癥監護狀態,其余住院時間里一直有兩個人照顧其生活起居。1、原告妹夫張建忠的護理期限是2010年5月23日至2010年6月29日,共38天。張建忠所在單位太原市鐵路局太原機務段勞動人事科提供的證據材料證明其每月平均收入6286元,38天合計護理費7962.3元。2、其大嫂郎愛生的護理期限為2010年5月23日至2010年5月25日,共3天。郎愛生沒有固定工作,參照2010年山西省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28559元標準,3天護理費合計328.2。3、在郎愛生離開之后,護工周建新的護理期限為2010年5月26日至2010年6月29日,共35天,每日護理費120元,合計4200元。
5、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50×38)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山西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地區、部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其標準均為每人每天50元。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之序號8
6、營養費1800元(90×20)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之序號8、24。原告已經構成六級傷殘,肋骨骨折需要長時間的保守治療,人常說“傷筋動骨一百天”,在這一百天里加強營養促使盡快恢復的常理眾所周知。
7、殘疾賠償金139970(13997×20×0.5)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
山西省統計局2010年2月24日公布的《2009年山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997元/年。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之序號12、24。兩組證據材料證明原告為城鎮戶口、傷殘等級為六級。
8、被撫養人生活費9355元。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2009年山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9355元。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之序號13、24。這組證據足以證明原告與姬嵐之間是撫養與被撫養的關系、姬嵐屬城鎮戶口、姬嵐是年齡14歲的未成年人等基本信息。
9、財產損失2200元。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之序號28。這組證據材料證明原告所騎電動自行車、衣服和鞋子毀損。雖然購買電動自行車、衣服和鞋子的發票丟失,但是結合市場行情代理人認為財產損失的部分也應該予以支持。
10、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被告駕駛機動車與原告相撞,造成原告顱腦開放性損傷、雙耳重度聽覺障礙的嚴重后果,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身體、健康權。由于雙耳重度聽覺障礙,原告再也無法真真切切的聽到女兒的呼喚,妻子的嘮叨,親戚朋友的問候,街頭小販的叫賣聲、火車的轟鳴聲••••••這個溫暖而喧囂的世界似乎要遠離他而去,代替以前的卻是寂寞、冷清、孤獨、煩躁••••••在充分考慮了當地平均生活水平(2009年人均消費性支出9355元)的基礎上,代理人認為原告主張25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依法得到支持。
11、律師代理費3000元。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證據材料:證據目錄之序號27。律師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特別強的工作,原告不具備這方面的專業技能,在發生交通事故生命岌岌可危期間也沒有條件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此聘請律師的花費應該屬于賠償范圍。
12、鑒定費1000元。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鑒定程序是判斷受害人是否構成傷殘以及構成幾級傷殘的必經程序,因此鑒定費用也應包含在受害人的損失范圍之內,被告應當予以賠償。
三、本案應當首先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付原告,超過責任限額范圍的部分由白小龍和白連壽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據了解,被告白小龍為肇事車輛在中國平安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保單號為23370000103513006390, 保險期限自2010年3月13日至2011年3月12日。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保險公司依法應當先行賠付原告。
2、超過責任限額范圍的部分由被告白小龍和白連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明確規定:(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證據目錄序號之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原告與被告白小龍在這次事故中的過錯在已經證明過了的事實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科學、公平、公正的劃分,太原市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為原告和被告白小龍應該承擔同等責任。
雖然肇事車輛的所有人白連壽與駕駛人白小龍不是同一人,但是仍然不能免除肇事車輛所有人白連壽的連帶賠償責任。代理人認為,被告白小龍雖然不是肇事車輛的所有人,但是其駕駛肇事車輛的運動利益歸屬于整個大家庭,仍然應當視為肇事車輛的財產共有人,按照自己責任的原則被告白連壽理應承擔連帶責任。除非被告白小龍能夠證明其已經接受聘任或者獲得工資而駕駛肇事車輛。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充分采納,謝謝!
代理人:山西杏梅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張振江
張曉民
2005年10月28日
關于車損險被拒賠后獲賠的成功案例(附代理詞)車損險是指被 保險 人或其允許交通事故車損代理詞原告 的駕駛員在駕駛保險車輛時發生保險事故而造成保險車輛受損,保險公司在合理范圍內予以賠償交通事故車損代理詞原告 的一種汽車商業保險。下面由我為你詳細介紹車損險交通事故車損代理詞原告 的相關 法律知識 。
關于車損險被拒賠后獲賠的成功案例(附代理詞)
徐某是車輛的所有人,某天徐某把車輛借給弟弟使用,結果發生單方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并撞壞一顆綠化樹。
報警后,交警趕到事故現場,對駕駛員進行了酒精度測試為19mg/ 100ml.。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定損26000元,后徐某把車輛送往維修點維修共花費了33000元。但考慮到保險公司只定損了26000元,就開具了26000元的維修發票。撞壞的綠化樹賠償了1180元綠化恢復費。
徐某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等險種。徐某拿著相關發票到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以駕駛員屬于飲酒駕駛為拒賠理由,對維修費拒絕賠償。
徐某委托本人起訴保險公司,最終原告方為了盡快拿到賠償款,同保險公司以24000元的賠償款調解結案。以下是關于本案的代理詞交通事故車損代理詞原告 :
關于車損險被拒賠后獲賠的成功案例(附代理詞)
代理詞
審判長:
XXXX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徐紅燕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原告徐紅燕的特別代理人依法參加訴訟。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查閱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尤其是經過剛剛結束的法庭調查,使我對本案事實有了非常清楚的了解和認識。我認為:涉及本案的焦點應該是,被告方以駕駛員事故發生后檢測的酒精度為19mg/ml的拒賠理由于法無據,為了能充分說明我的代理觀點,現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被告根據汽車損失保險條款免責條款:駕駛人飲酒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規定予以拒賠其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本案中原告允許的合法駕駛員徐燕青發生事故后,經交警部門檢測酒精度是19mg/100ml,是否就屬于被告提供的保險條款中的飲酒駕駛呢?保險條款中對于飲酒駕駛這個概念并未作進一步的明確的解釋。
而根據國家公安部提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閱值和檢驗標準》中對飲酒駕車所作的定義為: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 mg/100ml的駕駛行為。所以在本案的格式條款保險合同中對某個術語定義不清的,應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釋,更何況對飲酒駕駛有相關的明確定義,所以說本案駕駛員徐燕青并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飲酒駕駛。
二、 原被告之間的合同是一宗典型的格式合同,但被告末完成格式合同應履行的義務 ,對于免責條款也未作特別說明和解釋。
本案中的保險合同具備格式合同的所有要件和特征是典型的格式合同雙方應該并無異議。根據:
《合同法》第39條1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40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格式條款提供方的法定義務歸納起來有:
1、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2、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責任的條款。
3、應當按對方的要求對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責任的條款予以說明。
4、必須遵循民法的一般締約原則,格式條款不能具備任何法定禁止情形。
而本案被告提供的合同條款內容并末向原告提請實質上的合理注意,對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尤其是專業術語也不見原告已獲得釋明,被告對是否已盡了明確說明之義務庭前無證據出示。
而另外需要說明一點的是,原告在被告處投保的包括車輛損失險的各項險種,是因為原告所購買的車輛是通過衢州天天上路有限公司在 中國工商銀行杭州半山支行按揭貸款的,因為在該銀行和被告處的業務關系,所以原告所購買的車輛相應的保險必須在被告處購買,然而購買這些保險的手續都是通過天天上路公司辦理的,包括交保險費,領取保險單,所以說被告對于該格式條款的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根本談不上有任何的提示。
三、被告末盡明確說明義務,除外責任條款應視為無效
保險合同中的明確說明義務是指法律規定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將保險合同條款內容,向投保人陳述清楚的責任。基于最大誠信原則以及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性質,《保險法》第17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
第18條規定: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末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在法庭調查中,雖然被告以該公司車輛保險條款為依據試圖說明提示了注意,但我們認為被告還是沒有盡到明確說明之義務。
(一)、被告提醒注意方式不合理
1、提請注意的 方法 不合理,應以個別提請注意為原則,以公告提請注意為例外,提請注意應在文件正面,應以黑體字、下劃線、大字體的方法進行特別處理。
2、被告提示的保險條款字號太小,使一般人或常人很難看清楚看明白。
3、提請注意的程度不合理,程度應足以達到提請一般相對人注意的程度為原則,相對人若存在特殊功能障礙時例如;盲人或文盲,則應以更大勤勉提請注意,應將免責條款內容大聲朗讀給盲人或文盲聽。
四、本案中的綠化恢復費1180元,應在強制責任險的財產損失分項內理賠、
綜上幾點,代理人認為原告車輛的維修費用,被告應該根據雙方的機動車損失險內全額理賠,以飲酒駕駛拒賠是完全不成立的。綠化恢復費也應賠償
XXXX律師事務所 XXX律師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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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額
這種投保方式,保險公司認為是足額投保,出險時被保險人可獲實際損失的賠償。
實際價值確定保額
實際價值是指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這種投保方式,雖然可以少交一些保費,但是從保險上講屬于不足額投保。因為在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公司只能按實際價值與新車價格之比,給予比例賠償。
因為車主是按照汽車實際價值投保,所有汽車零部件的保額都以它們的折舊價為理賠標準,萬一在修車過程中需要更換新零部件,保險公司就只能參考該零部件的折舊價值,賠償給車主一部分 修理 費用。
由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協商確定
這種投保方式通常發生在稀有車型或罰沒車輛身上。因為稀有車型的價格在市場上往往沒有比對性,價值又比較高,而罰沒車輛的買價往往過低。
按照我國現行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規定,無論是按照上述三種車損險保額確定方式中的哪一種方式,在不考慮其交通事故車損代理詞原告 他“從車”或“從人”因素的條件下,保險費率都是完全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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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詞怎么寫解答交通事故代理詞應當寫明以下內容交通事故車損代理詞原告 :1、當事人與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交通事故車損代理詞原告 ;2、案件的基本情況;3、代理意見;4、法律依據。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交通事故車損代理詞原告 ,應當提交委托代理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交通事故車損代理詞原告 ,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交通事故車損起訴狀交通事故車損起訴狀 (一)
原告:姓名交通事故車損代理詞原告 ,性別交通事故車損代理詞原告 ,民族, 年 月 日生,住
被告:姓名,性別,民族,成年,住
被告:×× 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保險公司 ×× 分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請求法院判決三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 年× 月× 日,原告乘坐由原告所有的汽車(車牌號為 )在×× 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被×× 駕駛的車牌號為×× 的`汽車(此車屬×× 公司所有,由中國×× 保險 公司 承保)追尾,此事故造成原告的汽車后部損壞。經公安部門進行責任認定,被告×× 應對此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年× 月× 日,×× 保險公司定損員對原告的車輛進行檢測后出具了定損報告,認定損失金額為人民幣 元 。
被告×× 作為直接侵權行為人,應該對給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車損代理詞原告 ;被告×× 公司作為車主,應該和被告×× 共同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 分公司是肇事車輛參加強制責任保險的承保公司,對于原告的經濟損失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 × 人民法院
起訴人
交通事故車損起訴狀 (二)
原告: 琚,男,漢族, **年**月**日
出生,住安陽市北關區桃村口村 120 號,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被告 : 張,男,漢族,住河北省邯鄲市臨漳縣柳園鎮后三村新創路 10 號,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 。
被告: 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泰山財產保險公司),注冊號:******
住所地: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泉南大街 55 號紫晶天域官邸小區 2 號樓 502-506 室
法人代表:任建平 職務經理。
訴求請求:
一、判令被告張玉林、泰山財產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醫療費 7499.54 元、藥費 47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450 元、交通費 300 元、營養費 270 元、護理費 1404 元、誤工費 626 元、車損 2000 元、拖車費 300 元,共計 12896.54 元;
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年 11月 2日
18時,原告張玉林駕駛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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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普通客車由北向南行駛到事發路段時與由東向西橫過道路琚賓法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琚賓法受傷,車輛受損。安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本次事故作出了事故認定,( )認定被告張玉林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安陽市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9 天,原告駕駛車輛報廢,原告各項損失共計 12896.54 元。截至今日,被告張玉林及其所投保的泰山財產保險公司未支付原告任何費用。無奈,原告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以上訴求,望法院能依法裁判!
此致
安陽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交通事故車損起訴狀 (三)
原告:孫某,男,年 月 日出生,漢族,現住: 市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被告:王某,男, 年 月 日出生,現住: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被告: 某某保險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各項損失 元人民幣。其中,醫療費: 元;誤工費: 元;護理費: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 元;營養費:元;交通費: 元;殘疾賠償金: 元;被撫養人生活費: 元;車損費: 元;精神損害賠償金:元;鑒定費:元;(喪葬費:元;死亡賠償金: 元)。
2、由第二被告在交強險限額范圍之內承擔賠償責任。
3、案件受理費有兩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年 月 日,第一被告駕駛 型車行駛至 ,將順行的原告駕駛的 發生相撞,至原告受傷,車輛受損。原告被送至 醫院就診。經 交警責任認定由被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處投保交強險,依法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此 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代理詞怎么填交通事故代理詞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與委托代理人交通事故車損代理詞原告 的身份信息;
2、案件的基本情況;
3、代理意見;
4、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交通事故車損代理詞原告 ,提出回避申請交通事故車損代理詞原告 ,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