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擔國家賠償情形
不予 國家賠償 情形 一、國家賠償中不予賠償的三種情形是哪三種 1、立法賠償 立法賠償是指國家對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立法行為是國家豁免的主要領域之一不承擔國家賠償情形 ,因立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只有在很少情況下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立法行為的范圍包括議會制定的法律及議員在議會的行為,不包括行政機關制定條例等行政規則的行為,因為后者被視為行政行為。 2、軍事賠償 軍事賠償是指國家軍事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的違法行為使公民、法人和其不承擔國家賠償情形 他組織受到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當前,軍事賠償在國外立法中已經得到認可,一般是規定在特別法中,在我國 軍事賠償并不因為 國家賠償法 沒有規定而不存在,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軍隊仍然要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費用不是由國家財政負擔,而是由部隊以軍費和第三產業的收入支出。 3、抽象行政行為賠償 除立法行為能否賠償外,還存在一個對抽象行政行為可否賠償的問題。對此理論界還有爭議,目前普遍的觀點是:根據 行政訴訟法 ,抽象行政行為不能被直接起訴,即使該行為違法,如果發生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現實后果,也要通過具體行政行為實施,所以完全可通過起訴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賠償 訴訟 ,不必訴抽象行政行為。 二、國家賠償的特征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第一,國家承擔責任,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由國家承擔法律責任,最終支付賠償費用,由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具體賠償義務,實施 侵權行為 的公務人員并不直接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履行賠償義務。國家是抽象主體,不可能履行具體的賠償義務,一般由具體的國家機關承擔賠償義務,因此,形成不承擔國家賠償情形 了“國家責任,機關賠償”的特殊形式。不過,不能由此把國家賠償等同于機關賠償責任。 第二,賠償范圍有限。是一種有限賠償責任。國家賠償 法規 定了國家賠償的范圍,也明確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情形。 第三,賠償方式和標準法定化。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 賠償金 ,輔助方式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賠償標準 因侵犯的對象和程度的不同而變化,且賠償數額有最高限制。 第四,賠償程序多元化。國家賠償的另一顯著特點是賠償程序多元化,不僅行政賠償和 刑事賠償 適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同樣是行政賠償,受害人可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還可以單獨提出。 雖然我國規定了國家賠償,但是國家賠償并不意味著所有的國家相關的需要賠償的項目都應該走國家賠償申請這一條路。國家賠償又被稱作司法賠償,由賠償委員會對賠償進行發放。當事人如果想要賠償,可以先向專業人士咨詢,再決定申請哪種賠償。
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有哪些國家不予賠償不承擔國家賠償情形 的情形具體包括不承擔國家賠償情形 :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不承擔國家賠償情形 ;
2、因公民、法人和其不承擔國家賠償情形 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不承擔國家賠償情形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情形下國家賠償不負責任這些情形國家賠償不負責任不承擔國家賠償情形 :
1、因公民、法人和其不承擔國家賠償情形 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不承擔國家賠償情形 ;
2、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不承擔國家賠償情形 ;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