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的清償順序和原則
一、正面回答
1、結清清算組破產的清償順序和原則 的費用;
2、優先清償職工破產的清償順序和原則 的工資、欠繳破產的清償順序和原則 的社保、欠繳的稅款;
3、普通債務。職工有工傷的破產的清償順序和原則 ,需要在第二順序與工資一起結清工傷賠償。破產財產的分配由管理人制定方案破產的清償順序和原則 ,各債權人可以提出建議。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還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裁定認可,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
二、分析
破產財產是由破產清算組負責管理的。所謂破產清算組,是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管理處分財產的權利被剝奪,其所有的財產構成破產財產,而由法院組織成立的對破產財產進行管理處分的臨時性機構。
三、破產財產的清償原則?
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法,以直接支付為原則。不便直接支付的,可以采取郵寄的方式將分配的款項寄給債權人。 債權人未在指定期限內領取分配的財產的,對該財產可以進行 提存或者變賣后提存價款,并由清算組向債權人發出催領通知書。債權人在收到催領通知書一個月后或者在清算組發出催領通知書兩個月后,債權人仍未領取的, 清算組應當對該部分財產進行追加分配。
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和規則破產債權破產的清償順序和原則 的清償順序和規定為: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的清償順序和原則 了共益債務與破產費用之后再根據法律規定的順序清償其他債務破產的清償順序和原則 ,首先是企業所欠職工工資、醫療和傷殘補助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破產的清償順序和原則 ,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破產的清償順序和原則 ,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法規定的破產財產清償順序是什么破產清償順序破產的清償順序和原則 ,是指法律規定破產的清償順序和原則 的對不同性質破產債權在分配時的先后次序。
中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7條規定的破產清償順序為破產的清償順序和原則 :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依清償順序逐一分配破產的清償順序和原則 ,前一順序債權全部清償之前,后面順序的債權不予分配。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權的,按照比例分配。
擴展資料:
破產法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 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破產法清償準則
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1、優先撥付破產費用。破產案件破產的清償順序和原則 的訴訟費用破產的清償順序和原則 ;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破產的清償順序和原則 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破產的清償順序和原則 ,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補償金。
(2)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4、破產財產按照清償順序逐一分配,前一順序債權全部清償以前,后面順序的債權不予分配。
5、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額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破產財產須優先撥付破產費用,破產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