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施致人損害的無責賠償
電力設施倒塌致人員死亡獲得賠償
(一)、受害人于某施工的區域應屬于電力設施保護區。
1、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條對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規定為電力設施致人損害的無責賠償 :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1至10千伏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為5米。而本案所涉及的架空電力線路導線邊線與防護網水平距離為1.845米,屬于該5米范圍,應認定該防護網位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電力設施致人損害的無責賠償 ;
2、受害人于某是因施工中舉拿4米長的角鐵時不慎觸電身亡,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無法排除其遠離于該架空電力線路4米之外從事施工的行為;
3、受害人于某進行施工的場地為某電子公司的配電室平房頂,因該配電室屬于架空電力線路上的設施,且正在使用中,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該配電室應屬于電力線路設施保護區的范圍。
(二)、受害人于某為某電子公司安裝構筑防護網的行為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行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的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保畴娮庸疚唇涬娏芾聿块T的批準,亦未采取安全措施,便將構筑安裝防護網的工程發包給個體戶王某,由于某等人在該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施工,應認定其行為屬于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2、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不得興建建筑物、構筑物”,而某電子公司卻擅自將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安裝構筑防護網的工程發包給王某,由于某等人進行施工,應認定其行為屬于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三)、原審被告電業公司不具有過錯責任。
1、某市電業公司架設的苘南線架空電力線路與地面、建筑物的距離符合技術標準。
《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SDJ206-87)第10.0.2條規定:高壓線路經過居民區(含工業企業地區)導線與地面或水面的最小距離為6.5米;《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1至10千伏的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為1.5米。經勘驗,該架空電力線路與地面距離為9.14米,與某電子公司配電室平房沿的水平安全距離為1.845米,均符合上述標準;
2、某市電業公司在事故現場不負有設置安全標志的法定義務。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安部《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電力管理部門應在下列地點設置安全標志:(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員活動頻繁的地區;(三)、車輛、機械頻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的地段;(四)、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而1996年5月份,某市電業公司為某電子公司供電而在其配電室西側架設該線路,因配電室屬于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該線路西面屬于開闊的莊稼地,既不是人口密集地段,又不屬于人員活動頻繁地區,某市電業公司未在此處設立安全標志并不違背上述規定。2002年4月份之后,某電子公司擅自鑿開宿舍樓墻,允許職工進入配電室平房頂做晾曬衣物的場所,是危害電力線路設施行為,應受到禁止,且該配電室產權歸某電子公司所有,故某市電業公司在事故現場不負有設置安全標志的法定義務。
3、其他當事人未提供證據證實某市電業公司具有過錯責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即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有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情形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故對受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
二、某電子公司作為該工程發包方應負有主要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1、《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明確規定配電室屬于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區范圍,而某電子公司卻擅自鑿開其宿舍樓的墻壁,私自建造墻門,允許職工進入正在使用中的配電室的平房頂進行晾曬衣物;
2、某電子公司隨意將其構筑安裝防護網的工程發包給未取得資質和超范圍經營進行施工;
3、某電子公司作為發包人,明知近處架有高壓電線路,應該向受害人等施工人員履行積極地告知義務,并且采取安全的防護措施。
4、某電子公司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及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發包構筑安裝防護網工程,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四條及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
三、受害人于某應負有次要責任。
受害人于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施工過程中理應負有安全注意義務,卻因疏忽大意釀成事故,且其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行為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行為,故受害人于某應負有次要責任。
因電力設施導致家電損壞應如何賠償?一、在供電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的220/380伏供電線路或設備上電力設施致人損害的無責賠償 ,因供電企業的責任發生的下列事件:
1、在220/380伏供電線路上電力設施致人損害的無責賠償 ,發生相線與零線接錯或三相相序接反電力設施致人損害的無責賠償 ;
2、在220/380伏供電線路上,發生零線斷線電力設施致人損害的無責賠償 ;
3、在220/380伏供電線路上,發生相線與零線互碰;
4、同桿架設或交叉跨越時,供電企業的高電壓線路導線掉落到220/380伏線路,或供電企業高電壓線路對220/380伏線路放電。
二、由于上述列舉的原因出現使若干用戶的家用電器同時損壞時,居民用戶應及時向當地供電企業投訴,并保持家用電器損壞原狀。供電企業在接到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投訴后,應在24小時內派員赴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屬于上述所列事件引起家用電器損壞的,供電企業應會同居委會(村委會)或其它有關部門,共同對受害居民用戶被損壞的家用電器名稱、型號、數量、使用年月、損壞現象等進行登記和取證。登記筆錄材料應由受害居民用戶簽字確認,作為理賠處理的依據。
1、關于賠償問題,有關部門發布的《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規定:供電企業如能提供證明居民用戶家用電器的損壞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責任、受害者自身過錯或產品質量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并經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核實無誤,供電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從家用電器損壞之日起7日內,受害居民用戶未向供電企業投訴并提出索賠要求的,即視為受害者已自動放棄索賠權,超過7日的,供電企業不再負責賠償。
2、損壞的家用電器經供電企業指定的或雙方認可的檢修單位檢定,認為可以修復的,按以下規定處理:對損壞家用電器的修復,供電企業承擔被損壞元件的修復責任。修復時應盡可能以原型號、規格的新元件修復;無原型號規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復時,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修復所發生的元件購置費、檢測費、修理費均由供電企業負擔。
3、損壞的家用電器經供電企業指定的或雙方認可的檢修單位檢定,認為不可修復的,按以下規定辦理:對不可修復的家用電器,其購買時間在6個月及以內的,按原購貨發票價,供電企業予以全額賠償;購置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按原購貨發票價及《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規定的使用壽命折舊后的余額予以賠償;使用年限已超過《辦法》的規定仍在使用,或者折舊后的差額低于原價10%的,按原價的10%予以賠償,使用時間以發貨票開具的日期為準開始計算。對無法提供購貨發票的,應由受害居民用戶負責舉證,經供電企業核查無誤后,以證明出具的購置日期時的國家定價為準,按前述規定清償。以外幣購置的家用電器,按購置時國家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其購置價,以人民幣進行清償。清償后,損壞的家用電器歸供電企業所有。
你們供電所導致了工廠用電設施損壞,你們供電所是如何認定賠償責任范圍根據《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規定;除居民家電設備外電力設施致人損害的無責賠償 ,其他設備損壞賠償責任劃分:
1、屬于供電企業賠償責任范圍:
(1)電力企業違反供用電合同,給用戶造成損失電力設施致人損害的無責賠償 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電力企業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戶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不屬于供電企業賠償責任范圍:
(1)不可抗力;
(2)用戶自身的過錯。
(3)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電力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該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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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損壞生產設備賠償嗎?只要是電力公司電力設施致人損害的無責賠償 的原因電力設施致人損害的無責賠償 ,導致損壞生產設備的電力設施致人損害的無責賠償 ,電力公司就必須賠償。
這是合同法明確規定的。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安全供電義務及責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 【中斷供電的通知義務】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一條 【不可抗力斷電的搶修義務】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對高壓線的規定有哪些高壓電導致人身傷亡的電力設施致人損害的無責賠償 ,按照觸電司法解釋第2、第3條來承擔和免除責任。免責有不可抗力、故意自殺自傷電力設施致人損害的無責賠償 ,偷盜電力等犯罪行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危險的作業造成電力設施致人損害的無責賠償 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電力設施致人損害的無責賠償 ;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是一種基于特殊侵權的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發生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后,作為電力設施的產權人或管理人要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但具有觸電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所列名的不承擔責任情形的,則電力設施的產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四條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電力企業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
供電設施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界定根據什么條例判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電力設施致人損害的無責賠償 :
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設施致人損害的無責賠償 ,供電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供電企業或者其電力設施致人損害的無責賠償 他用戶造成損害的電力設施致人損害的無責賠償 ,該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希望電力設施致人損害的無責賠償 我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其它疑問,請致電24小時供電服務熱線95598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