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搬遷不想去怎么辦
公司搬廠員工不去工廠搬遷不想去怎么辦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工廠搬遷不想去怎么辦 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工廠搬遷不想去怎么辦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公司搬遷員工不愿去怎么辦?企業搬遷是企業行經營決策的結果工廠搬遷不想去怎么辦 ,但搬遷客觀上確實會給很多老員工造成上下班不便。尤其是在近年產業布局的調整過程中工廠搬遷不想去怎么辦 ,一些重污染的企業往往應政府號召選擇市郊偏遠地段重新設廠,以符合環保要求,這就更加重了廠內大部分員工的上下班困難。
一、設立班車。對于老員工家庭比較集中的情況,企業可以設置班車,接送員工上下班。班車視企業身情況,可以購買車輛、聘用駕駛員,也可以向商旅服務公司租用車輛和司機。由于郊縣的交通往往比較順暢,因此,使用班車后,不會對員工的上下班時間產生很大的影響,基本以單程1小時左右上限為宜,北京、上海這樣的大城市可以稍微延長。
二、設立員工宿舍。如果交通擁擠或距離過遠,班車無法很好解決員工的上下班,也可以采取在廠區一角設立員工宿舍的做法。每周安排員工回家一次。不過這樣企業會增加宿舍管理費用及責任,對于已婚員工也不是非常適合。如果企業不便建造宿舍,可以考慮統一為員工租賃公寓,由第三方管理,這樣能夠降低企業的精力牽涉,減少住宿安全責任。
即使采取上述兩種分流方式,仍然會有部分員工無法解決上下班的問題。這樣,企業可以依據勞動法的規定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解釋說:“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工廠搬遷不想去怎么辦 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列的客觀情況。”所以企業搬遷是典型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但是,這樣的解除并非不需要支付違約金。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
工廠搬遷,對不愿到新廠地去的員工要怎么辦?工廠可以采用勞動合同協商解除的方式對員工進行遣散。
因此工廠搬遷工廠搬遷不想去怎么辦 ,員工不愿到新廠的話工廠搬遷不想去怎么辦 ,公司只能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支付員工一定額度的賠償款。
工廠搬遷員工不去老板不愿補償怎么辦?工廠在面臨搬遷問題工廠搬遷不想去怎么辦 的時候工廠搬遷不想去怎么辦 ,不去的員工工廠搬遷不想去怎么辦 ,是否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費用工廠搬遷不想去怎么辦 ,是要具體衡量企業搬遷的距離及其他的合理性因素。一般如果是一個區之間的搬遷工廠搬遷不想去怎么辦 ,對員工的工作生活影響都不大,公司可以不給予費用的補償。但是如果勞動地點發生了變更的,公司必須提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協商不一致的大部分是因為勞動地點的變更其實是屬于重大變更。這種情況下,員工可協商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費用。
工廠搬遷,員工不去的話就辭退,這樣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工廠搬遷工廠搬遷不想去怎么辦 ,員工不去工廠搬遷不想去怎么辦 的工廠搬遷不想去怎么辦 ,否給予經濟補償,要具體衡量企業搬遷的距離及合理性因素。一般一個區之間搬遷,對員工工作生活影響不大的,公司可以不補償。但是如果勞動地點發生變更的,必須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協商不一致的因為勞動地點的變更屬于重大變更,這種情況下,員工可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若在工廠區域內搬遷,員工不去,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若公司搬遷到工廠區域之外,員工不去,是有經濟補償金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你們工廠要搬遷,而你們不愿意一起搬遷,這種情況屬于《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可以選擇不去,并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補償額度為,每工作滿一年一個月月均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即使此前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實際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應該享受與已簽合同員工同等待遇。
屬于對原合同的變更,但是否屬于重大,還要看具體情況。若單位給予補償搬遷造成的生活,工作增加的成本,員工應繼續履行合同,若不履行,單位可按照員工守則進行相應處理。若單位不給予補償搬遷造成的生活,工作增加的成本,員工可在通知后,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具體實踐中操作,不管是勞動者,單位來說都要謹慎操作。實踐和理論有差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