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何種情況下不能減、緩刑罰?天用專家以案釋法!
案情簡介
一場車禍奪去了一個年輕的生命,致受害人當場死亡。肇事方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受害者負次要責任。檢察機關針對肇事司機提起公訴后,受害者家屬聘請了當地的律師負責民事賠償的部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賠償的金額保險公司基本能夠賠償。
因肇事方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一直未聯系受害人家屬,也沒有墊付喪葬費,所以當事人又委托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負責此次事故的刑事部分。
委托人訴求
受害人家屬主張15萬元的諒解費,若被告人不支付,則要求追求實刑。
辦案經過
接到該案時,天用律師得知,法院通知本月18號開庭,時間比較緊急,在調取卷宗的同時和法官聯系得知被告人只愿意另外支付諒解費3萬元。但家屬主張的諒解費金額為15萬元,所以本案在開庭前,我方委托人一直未與被告人進行調解。
被告人從事故發生后,僅在近期聯系過一次受害人家屬,還是在開庭前,且被告人同意墊付的喪葬費實際并未墊付,所以受害者家屬認為被告人對于其死者的死亡沒有一點悔意,始終在找理由逃避責任。
開庭過程中,被告人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天用律師最終將諒解費爭取至7萬元,委托人家屬并未同意,只求實刑,其訴求應會得以實現。
律師點評
如果被告人未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是否會適用緩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本案從發生事故后,從被告人的各種表現:未與被害人家屬積極聯系、沒有積極賠償的態度,未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未墊付喪葬費、未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來證明被告人沒有悔罪表現,不應適用緩刑。
案例來源: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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