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結案會怎樣
交通事故不結案交通事故不結案會怎樣 ,會造成車輛無法駕駛上路和年審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交通事故不結案會怎樣 ,交通事故拖著不結案,受害人可以憑交警裁定到法院提起訴訟,上法院進行民事訴訟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因收集證據交通事故不結案會怎樣 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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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規定,交通事故拖著不結案,受害人可以憑交警裁定到法院提起訴訟,上法院進行民事訴訟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因收集證據交通事故不結案會怎樣 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交通事故不結案會怎樣 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因收集證據交通事故不結案會怎樣 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交通事故不結案會怎樣 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 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
交通事故不結案有什么后果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一條第3款規定交通事故不結案會怎樣 ,對 交通違法行為 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交通事故不結案會怎樣 的、身體條件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的、未按照規定參加學習、教育和考試的,不予通過審驗。 交通事故不結案 ,會造成車輛無法審驗和駕駛上路等 發生交通事故 后,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或者對方不履行調解書內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至法院后,在經起訴后法院出具判決書或者調解書,該法律文書生效后,仍不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后強制執行。對方仍不履行的,法院會將其列入失信執行人員名單,并將 失信被執行人 名單信息,并向社會公布,同時還 限制高消費 ,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交通事故不結案會怎樣 :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交通事故不結案會怎樣 ;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只有在全部履行交通事故不結案會怎樣 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 裁定終結執行 的,人民法院才能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后,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