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屬于危害公共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屬于危害公共 的食品罪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屬于危害公共 ,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而不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國家對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什么規定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標準:
1、在銷售的食品中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2、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3、足以造成他人身體健康遭受危害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屬于危害公共 ,侵犯公共安全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屬于危害公共 ,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予立案追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有食品安全犯罪是刑法理論上對具有同類犯罪對象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屬于危害公共 的一系列罪名的總稱:如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屬于危害公共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經營罪。由于個罪在刑法分則體系中的分散以及法律概念規定的闕如,理論上與實務中對食品安全犯罪也就沒有統一的定義。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屬于危害公共 我國有學者將食品安全犯罪界定為在食品生產、銷售過程中發生的犯罪活動,它直接危害的是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權還有些學者認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食品衛生與安全法的規定,進行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足以對體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條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產、銷售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屬于危害公共 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屬于危害公共 ,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法律依據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屬于危害公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