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拖拉機出了事故怎么辦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秩序,保障事故當事人農用拖拉機出了事故怎么辦 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國道、省道以外的道路及田間、場院行駛、作業或者停放時發生碰撞、碾壓、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身傷亡、機具毀損及其它財產損失的事故。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農機事故,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三輪農用運輸車及其它農用輪式專用機械在國道、省道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在鐵路道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四條 縣以上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般農機事故的現場勘查處理、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調解工作,依法處罰事故責任者。第五條 農機監理機構處理農機事故,應當依法及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公正裁處。
農機監理人員與事故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二章 現場處理第六條 發生事故的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機或停止作業,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迅速報告當地農機監理機構。不得逃逸、破壞、偽造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目擊者或過往行人,應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者,向農機監理機構報案,并提供有關證據。
因搶救受傷者需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標明物品在移動前的位置。第七條 農機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案后,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救護,勘查現場,收集證據,并采取措施恢復生產秩序。
農機監理機構認為不屬于農機事故的,應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通知當事人。
發生重大、特大農機事故時,農機監理機構應及時告知當地公安機關,并協助公安機關進行處理。第八條 農機監理機構根據處理事故的需要,可以暫扣肇事者的車輛、農業機械或有關證件、物品,待事故責任認定后及時歸還。
暫扣車輛、農業機械或證件、物品應開具扣押憑證。
暫扣肇事汽車、摩托車等,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第九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肇事者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農機監理機構指定的當事人預付。事故處理結案后,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相應費用。第十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事故的受傷者,并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第十一條 事故的尸體經檢驗后,農機監理機構應通知死者家屬于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由農機監理機構依法處理。逾期存放尸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無法查明身份的事故死亡人員,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公告。第十二條 因事故損壞的農業機械及物品,應在事故發生地修復。事故發生地無法修復的,經農機監理機構同意后方可到外地修復。無法修復的,依本辦法規定作價賠償。第三章 責任認定第十三條 農機事故根據人身傷亡、機具毀損及財產損失情況,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輕微事故農用拖拉機出了事故怎么辦 :輕傷1至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傷1至2人,或輕傷3至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傷3至10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第十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事故現場勘驗、調查、詢問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的因果關系,依據本辦法規定認定事故責任,并制作《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農機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農機事故責任。第十六條 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農機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農機事故的,根據各方的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農用拖拉機出了事故怎么辦 了加強農業機械農用拖拉機出了事故怎么辦 的安全管理農用拖拉機出了事故怎么辦 ,正確處理農機事故農用拖拉機出了事故怎么辦 ,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農用拖拉機及其農用拖拉機出了事故怎么辦 他農業機械在田間、場院、鄉村道路上行駛、作業或停放時發生碰撞、碾壓、翻車、落水、失火等情況,造成人、畜傷亡或機、物損壞的,統稱為農機事故。第三條 農機事故由市、縣(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調查處理。
鄉、鎮、農場農機安全檢查員應積極協助保護農機事故現場,配合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處理事故。第四條 處理農機事故,必須認真調查研究,實事求是,查明原因,分清責任,依法辦事。第五條 發生農機事故后,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停機,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及時報告所在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聽候處理。
搶救受傷人員時需要移動人體、機具的,須標明各自的位置。第六條 發生農機事故后,過往車輛、農機的駕駛、操作人員和附近的其他人員,應協助報案,維護現場秩序,救護受傷人員,并有義務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或公安、司法機關提供客觀反映事故情況的證言,檢舉、揭發肇事后的逃跑者。第七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接到報案后,應迅速派員趕赴事故地點,勘驗現場,收集證據,并盡快恢復生產秩序。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根據調查需要,有權暫時扣留肇事機具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第八條 各級醫院應積極搶救農機事故受傷人員。在治療完畢后,應在《農機事故驗傷通知單》上簽注診斷結論。受傷人員是否需要住院、能否出院以及殘疾程度的確認等,均以區、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結論為準,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第九條 因農機事故而死亡者的尸體,經檢驗完畢后,限期由死者家屬或所在單位就地按規定處理。逾期不處理或無人認領的,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通知殯葬部門處理。第十條 對農機事故的責任方,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根據事故性質、危害程度、責任大小分別給予警告、五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等處罰。
凡有肇事不報,謊報情況,畏責潛逃,破壞、偽造現場或毀滅證據等行為,使事故責任難以鑒定的,應負全部責任,并從重處罰。第十一條 農機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形式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一定責任和無責任六種。第十二條 農機事故的經濟補償費,由事故責任方依照應負責任,按下列比例承擔:
(一)負全部責任的,承擔百分之百;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至九十;
(三)負同等責任的,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四)負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五)負一定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十至二十;
(六)無責任的,不承擔。第十三條 農機事故的經濟補償費,包括下列項目:
(一)傷者的醫療費、護理費、就醫路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二)殘者的護理費,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
(三)死者的喪葬費和生前受其扶養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費;
(四)機具、財物損失費;
(五)經批準允許的傷、殘、死者的直系親屬或代理人(不超過三人)在調解處理事故期間所需的路費、住宿費、誤工費。第十四條 對農機事故的受傷人員在搶救時所需的費用和死者的喪葬費,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可以指定當事人或當事人所在的單位暫時墊付,然后再按責任承擔、償付。第十五條 對農機事故的傷者醫療費的補償,包括掛號費、醫藥費、檢驗費、手術費和住院費等所需費用。傷者因傷勢嚴重,需要住院、轉院和護理的,須經醫院證明和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同意。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藥品、使用或增加護理人員,或拒不出院的,費用自理。第十六條 對農機事故的殘者,在治療完畢后,應根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指定的醫院所出具的證明,區別喪失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情況,確定護理費和生活補助費的補償。殘者的殘疾用具費,包括制作假肢、代步車、拐杖等,按醫院證明和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同意購置用具的所需費用計算。第十七條 對農機事故的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費,應根據死者生前的固定工資確定。死者生前無固定工資的,則按當地生活標準確定。死者在事故后有搶救、醫療、護理等費用的,按傷者標準計算。
甘肅省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97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農用拖拉機出了事故怎么辦 了加強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農用拖拉機出了事故怎么辦 ,保障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正確處理農機事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發生在本省境內村鎮、場院、田間和鄉、村道路的農機事故。第三條 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村鎮、場院、田間和鄉村道路行駛或作業,以及庫棚停放過程中發生碰撞、碾壓、翻車、落水、火災等造成人、畜傷亡或機具損壞等事故。第四條 農機事故處理權限農用拖拉機出了事故怎么辦 :
(一)小事故、一般事故由縣(市、區)農機監理部門調查處理。
(二)大事故由縣(市、區)農機監理部門負責,會同公安機關進行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經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結案,并抄報地區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市、州)農機主管部門及農機監理部門備案。
(三)重大事故由地(市、州)農機監理部門負責,會同事故發生地縣(市、區)農機監理部門和公安機關進行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經地(市、州)農機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地區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審批結案,并抄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和省農機主管部門、省農機監理部門備案。
(四)特大事故由省農機監理部門協助地區行署(市、州人民政府)進行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結案,并抄報國務院及有關部委備案。第五條 凡事故責任者觸犯刑律的,由農機監理部門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六條 處理事故,必須認真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分清責任,依法辦理。第二章 事故分類第七條 事故按性質分為責任事故、意外事故、破壞性事故三類。
(一)責任事故:農機駕駛員或操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章》和《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定》負同等以上責任而發生的事故,稱責任事故。
(二)意外事故:由于自然災害(如山崩、路陷、洪水等)或駕駛員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客觀原因造成的事故稱意外事故。
(三)破壞性事故:有意圖、有預謀造成的事故屬于破壞性事故。第八條 事故按危害程度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五類。
(一)小事故:輕傷一至二人,直接經濟損失在二百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傷一至二人,輕傷三至十人,直接經濟損失在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三)大事故:死亡一至二人,重傷三至十人,輕傷十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在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四)重大事故:死亡三至九人,重傷十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在一萬元以上;
(五)特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第三章 事故責任劃分及鑒定第九條 事故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一定責任和無責任六種。
(一)全部責任:完全因一方責任造成的事故,應負全部責任,另一方無責任。
(二)主要責任:主要因一方責任,另一方也有責任造成的事故,主要責任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三)同等責任:雙方責任相同,各負同等責任。
(四)一定責任:事故涉及多方,有關方都有責任,負一定責任。第十條 事故當事人應負的責任,由農機監理部門根據事故現場勘驗和調查事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章》和有關規定,作出鑒定。第十一條 農機監理人員與事故當事人有利害、親屬關系的,在事故現場勘驗、調查、鑒定處理過程中,應當回避。第四章 事故處理程序第十二條 發生事故后,駕駛、操作人員應立即停車、停機,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如需移動現場物體時,須設標記,及時報告當地農機監理部門或公安機關,聽候處理。
過往車輛的駕駛人員和行人,要協助維護現場秩序,救護受傷人員,并有責任向農機監理部門或公安機關報案,提供證據,檢舉揭發肇事者。第十三條 農機監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勘察事故現場,收集證據,并盡快恢復正常交通生產秩序。
農機監理部門或公安機關根據需要,有權暫時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員的有關證件。第十四條 附近醫院應積極協助搶救受傷人員,不得推諉、拒絕,并如實向事故調查組提供診斷材料和證明。
農用拖拉機和電瓶車相撞交警會怎么處理1、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即交通事故農用拖拉機出了事故怎么辦 的當事人有違犯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農用拖拉機出了事故怎么辦 ,也就是俗稱的違章行為。如不存在違章行為農用拖拉機出了事故怎么辦 ,就不屬于交通事故。2、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要負相應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農用拖拉機出了事故怎么辦 ,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農用拖拉機出了事故怎么辦 ,不負交通事故責任。3、當事人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認定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條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拖拉機農村道路交通事故怎么處理!大神們幫幫忙1、責任以交通事故認定書為準。不服可以申請復核。根據實際看農用拖拉機出了事故怎么辦 ,后車全責或者主責。 2、只要在事故中存在責任,那么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超出部分按照責任賠償。沒有投保農用拖拉機出了事故怎么辦 的,由駕駛員、車主承擔。 3、建議報案,不要私農用拖拉機出了事故怎么辦 了。 4、可能達到傷殘等級 5、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已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農用拖拉機出了事故怎么辦 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