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物品損壞賠償標準
快遞運輸過程中損壞賠償標準快遞物品損壞賠償標準 :根據《郵政法》的說法快遞物品損壞賠償標準 ,只能賠運費的3倍。有的快遞(物流)公司在運單上(背面)有承運條款,上面一般有提及,按運費2-10倍的說法都有,也有的是按所托運包裹的重量給出賠償,如每千克20元等,各家快遞公司不大一樣。很多快遞公司也提供額外保險服務,分為保價和保險兩種。保價就是保多少賠多少,費率一般為貨物價值的百分之幾,較貴;保險則是采用商業(yè)保險公司的傳統(tǒng)貨運保險條款,費率為千分之幾,存在一定比例的免賠額,也就是說不是全額賠付損失的。在快遞業(yè)務中,對確實要保的貨物,多數(shù)人是采用保價的。
法律依據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yè)務的企業(yè)應當在營業(yè)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其服務種類、服務時限、服務價格、損失賠償、投訴處理等服務承諾事項。服務承諾事項發(fā)生變更的,企業(yè)應當及時發(fā)布服務提示公告。
民法典對快遞損壞的賠償標準【法律分析】
(一)在快遞服務經過中快遞物品損壞賠償標準 ,快件(郵件)發(fā)生延遲、遺失、損毀和內件不符快遞物品損壞賠償標準 的快遞物品損壞賠償標準 ,經營快遞業(yè)務快遞物品損壞賠償標準 的公司應當按照與用戶的商定快遞物品損壞賠償標準 ,依法予以賠償。(二)公司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商定的,對于買下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買下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限定賠償。對于未保價的快件,《郵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限定卻有分別。《郵政法》限定,未保價的快件應按事實上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出所收取郵資的3倍。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限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商定,給另一方導致?lián)p失的,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導致的損失。在事實上中,如果消費者與快遞公司發(fā)生賠償紛爭,快遞公司更傾向于引用《郵政法》的限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條 通過互聯(lián)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
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流損壞物品賠償標準物流損壞物品賠償標準如下:
1、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快遞物品損壞賠償標準 ,按照保價額賠償快遞物品損壞賠償標準 ,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2、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yè)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guī)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yè)應當在營業(yè)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guī)定。
郵政企業(yè)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限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