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出補償金
不需要用工單位出補償金 , 勞務派遣 員工被辭退用工單位出補償金 , 經濟補償金 應由勞動派遣單位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 終止勞動合同 用工單位出補償金 的經濟補償,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用工單位出補償金 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 勞動合同 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務派遣單位是實際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真正的 勞動關系 。經濟補償金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除非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約定,并經勞動者確認的除外。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被派遣的勞動者是勞務派遣單位的工作人員,雖然從事的工作是用工單位的具體工作,但是從法律關系上講,被派遣的勞動者是受勞務派遣單位的委托,替勞務派遣單位完成其對用工單位的勞務服務義務。因此從本質上講,被派遣勞動者還是為勞務派遣單位工作,其從事的工作內容仍然屬于勞務派遣單位應完成的工作義務。
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兩種情況(一)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工單位出補償金 ,并符合如下條件之一用工單位出補償金 的:
1.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
(二)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符合如下條件之一的: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工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可以向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嗎用人單位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用工單位出補償金 ,應當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補償金 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用工單位出補償金 ,雙方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用工單位出補償金 他因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