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如果是因為工作原因導致受傷員工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即使寫員工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了自愿承擔責任員工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的保證書員工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公司也應當按照工傷待遇給予賠償。
公司要求我寫份健康保證,后來對公司無關,怎么寫。就是以后在公司上班,身體上出現任何問題,公司不承擔單位讓個人寫上班期間個人身體出現任何意外狀況單位均不負責員工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的保證書是違法員工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的員工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應該予以拒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如果職工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屬于工傷;如果符合第十五條的,也應該視同工傷。單位必須按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工傷責任。現單位要求職工出具免除單位應負的法律責任的保證書的,與法律規定相背,是違法的,職工有權拒絕出具該保證書。《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要員工寫發生意外與公司無關的保證書有效嗎?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本身就是要和員工商量簽訂具體事項,如果要求員工寫發生意外與公司無關員工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的保證書,這項要求已違反法律規定合同里員工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的勞動保護條款措施,所以無效。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員工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他合同關系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后,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象,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對象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員工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員工工傷承諾書怎么寫什么意思??什么承諾書??承諾什么員工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的???
企業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的。因此員工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即使職工承諾不參加也是無效的。企業還是最終要為此支付工傷待遇的。
職工職工已經發生工傷事故員工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所有的費用及以后的費用,均由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企業和職工均不需要再承諾任何事情。
因交通事故骨折,病休兩個月,準備上班,單位要求寫承諾書保證以后再受傷跟單位無關,這個要求合理嗎?單位要求勞動者寫承諾書,你可以寫,如果以后再受傷,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因為,依據法律規定,勞動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員工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讓員工簽在工作期間或上下班路上出現意外傷害,與單位無關,單位不負任何責任的合同書,合法嗎?不合法員工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員工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的相關規定。是格式合同員工受傷與公司無關承諾書 的擬造方免除自己法定義務,排除對方權利的內容。此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