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損害賠償和違約損害賠償
法律分析侵權損害賠償和違約損害賠償 :侵權損害賠償與違約的交叉問題在實務中侵權損害賠償和違約損害賠償 ,會存在第三人侵害債權與債務人違約交織在一起,如果只簡單地處理債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而不考慮債務人的違約賠償問題,必然造成處理不公,如在某些場合因第三人侵害債權承擔賠償責任后,免除債務人的違約責任,就會使債務人得到不當利益侵權損害賠償和違約損害賠償 ;如果同時也考慮債務人的違約賠償問題時,則債務人在債權人接受第三人侵害債權賠償后繼續履行債務,就會使債權人得到不當利益。因此,對此交叉問題,應妥善處理,從而恰當追究債權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具體而言分以下四種情況處理:
(1)債權侵權行為致使債務人喪失繼續履行能力的或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履行發生清償效力而使債權消滅的,此則由第三人全部賠償債務人不履行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而且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2)債權侵權行為妨害侵權損害賠償和違約損害賠償 了債權的實現,但債務人應當且能夠繼續履行債務的,則應繼續履行,此時,第三人只就自己的侵權行為給債權人造成的遲延履行等損失,以及因時間延誤債務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第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則應當依各自的故意程度、原因力以及債務人應履行的債務數額等綜合考慮,確定各自應承擔的份額,并在此基礎上對債權人履行連帶責任。
(4)第三人與債務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的,此時原則上應由債務人繼續履行債務,對其他損失,則由第三人賠償。對債務不能繼續履行的,則對債權人的全部損失,由第三人與債務人依各自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力等確定各自的責任份額,各自承擔責任。二.債權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債權侵權行為造成的法律后果,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損失,返還原物、恢復原狀、停止侵害等民事責任,其中以賠償損失為最基本、最主要的民事責任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侵權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二者在法律意義上不同。
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和違約損害賠償 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權責任是任何人都對他人承擔這樣一種義務,即不因為自己侵權損害賠償和違約損害賠償 的錯誤(過錯)行為而侵害侵權損害賠償和違約損害賠償 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即能構成侵權行為,要對受害方承擔責任。侵權行為基本上都是違法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一是指違約方用金錢來補償另一方由于其違約所遭受到的損失的責任。二是指對已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的責任。賠償是債權訴訟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普通法所給予的最主要的救濟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區別有哪些第一、歸責原則方面。侵權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侵權損害賠償和違約損害賠償 ,實際上是采用了多重歸責原則。在侵權之訴中侵權損害賠償和違約損害賠償 ,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
第二、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第三、責任形式方面。違約責任主要采取違約金形式,違約金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因而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后,違約金的支付并不以對方發生損害為條件。而侵權責任主要采取損害賠償的形式,損害賠償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條件的。
第四、責任范圍方面。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采取"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