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1、虛假標價:如某飯店餐飲部在商品標價簽上標明象鼻蚌價格每斤78元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但顧客結帳時卻按每斤200元結算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并且稱其標價簽標的是小象鼻蚌,以虛假標價誤導消費者。再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發商品標價簽上標明產地是“意大利”,而實際產地是廣東省。2、兩套價格:如某酒店采用兩套標價簿欺詐消費者。在顧客點菜時提供價格低的標價簿,在結帳時按價格高的標價簿結算,某顧客點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了12種炒菜,在結算時即發現其中10種菜肴的價格高于提供的標價簿所標的價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3、模糊標價:如某商廈以“出廠價”搞促銷活動,銷售某品牌洗衣機誤導性文字明示“出廠價”950元,實際該型號洗衣機出廠價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門口迎賓處以“特價烤鴨每只38元”進行價格宣傳,實際卻按48元結算。當消費者質問何為“特價”時,該酒店謊稱每天前三位顧客才能享受“特價”。4、虛夸標價:如某家公司在其經營場所以“全市最低價”、“所有商品價格低于同行”等文字進行宣傳。而實際其家電商品價格多數高于其他商家,誤導消費者購買。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顯著位置標示“消費各類手機全市最低價”。而實際該店所稱“全市最低價”不僅無依據,而且也無從比較。5、虛假折價:如某商店以“全場2折”的文字進行價格宣傳,但消費者發現全場上百種商品中,只有2種商品按2折銷售。再如某服裝商店用公告牌向顧客推薦某品牌服裝全場8.5折,但消費者購買該品牌貂領大衣,原價為1998元,打8.5折銷售價應1698.3元,而實際標價為1798元。寬松毛大衣原價為1080元,折8.5折銷售價應918元,而實際標價1030元。6、模糊贈售:如某餐飲公司在經營場所打出“肥牛午市買一送一,晚市買二送一”的條幅,但未標明贈送商品的品名和數量。在顧客消費了一斤肥牛后,僅贈送價值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糧店標示買五升某品牌食用調和油贈一,未標明贈品的品名和數量,實際給消費者的僅是一小袋花生米。7、隱蔽價格附加條件:如某百貨公司采取“購物返A、B券”的手段促銷,其中A券可當現金使用,而沒有事先告知消費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幣現鈔才能使用,誤導消費者在店內循環消費。8、虛構原價:如某商場銷售皮夾子,使用降價標價簽標示原價158元,現價98元。不能提供原價的交易票據。再如某百貨商場降價銷售某品牌服裝,虛構原價3500元,現價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價前一次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原價交易票據。9、不履行價格承諾:如某超市向消費者承諾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間,凡購買某品牌清潔抹布實行買三送一,而實際消費者購買后并未獲得贈送。銷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費者承諾:凡購買5杯125克裝酸奶,實行“特惠家庭裝優惠20%”。原價6.2元,優惠后價格應是4.96元,但顧客結算時仍以原價結算。10、質量與價格、數量與價格不符:如某機電產品商店將因有質量問題而返修的某品牌電冰箱按正品價格銷售,質量與價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銷售價格3元的袋裝白糖,標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實際每袋重量僅有750克,數量與價格不符。
如何認定市場價價格欺詐1、認定價格欺詐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的條件包括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標價行為: (一)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二)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 以低價招引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三)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四)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五)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六)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七)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類、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八)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九)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認定價格欺詐的條件有哪些 2、認定價格欺詐的條件包括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價格手段: (一)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二)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選行交易的; (四)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五)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六)其他價格欺詐手段。在遭受價格欺詐時,消費者一方面可向價格監管部門投訴、反映,要求對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進行 行政處罰 ;另一方面也可向法院起訴主張相應民事權益。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市場價格定價首先是要和 商標 的實際的價值符合。其次價格應該和市場的大部分同等商標價格符合,不能過高或者過低來擾亂市場秩序。并且對商品的產地、原價以及進購方式有所隱瞞的話,那么也是屬于市場價格欺詐行為。
價格欺詐的認定和處理消費者可以通過經營者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的標價行為和價格手段來認定是否存在價格欺詐行為。存在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地點有兩種價格;使用欺詐性的語言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誘導消費者進行交易的;銷售商品時帶有價格附加條件的行為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都屬于消費欺詐行為。當消費者受到欺詐時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可以委托律師處理。
法律分析:消費者可以通過經營者的標價行為和價格手段來認定是否存在價格欺詐行為。存在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地點有兩種價格;使用欺詐性的語言,誘導消費者進行交易的;銷售商品時帶有價格附加條件的行為,都屬于消費欺詐行為。當消費者受到欺詐時,可以委托律師處理。認定價格欺詐的條件包括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的標價行為:(一)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他經營者購買的;(二)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 以低價招引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三)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四)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五)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六)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七)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類、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八)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九)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當消費者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時,應該積極利用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進行反映和投訴;或者咨詢專業律師向法院投訴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
法律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價格欺詐的表現形式?價格欺詐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的10種表現形式根據國家計委在各地在禁止價格欺詐市場檢查發現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的價格欺詐行為,主要有以下10種表現形式:1、虛假標價:如某飯店餐飲部在商品標價簽上標明象鼻蚌價格每斤78元,但顧客結帳時卻按每斤200元結算,并且稱其標價簽標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的是小象鼻蚌,以虛假標價誤導消費者。再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發商品標價簽上標明產地是“意大利”,而實際產地是廣東省。2、兩套價格:如某酒店采用兩套標價簿欺詐消費者。在顧客點菜時提供價格低的標價簿,在結帳時按價格高的標價簿結算,某顧客點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了12種炒菜,在結算時即發現其中10種菜肴的價格高于提供的標價簿所標的價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3、模糊標價:如某商廈以“出廠價”搞促銷活動,銷售某品牌洗衣機誤導性文字明示“出廠價”950元,實際該型號洗衣機出廠價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門口迎賓處以“特價烤鴨每只38元”進行價格宣傳,實際卻按48元結算。當消費者質問何為“特價”時,該酒店謊稱每天前三位顧客才能享受“特價”。4、虛夸標價:如某家公司在其經營場所以“全市最低價”、“所有商品價格低于同行”等文字進行宣傳。而實際其家電商品價格多數高于其他商家,誤導消費者購買。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顯著位置標示“消費各類手機全市最低價”。而實際該店所稱“全市最低價”不僅無依據,而且也無從比較。5、虛假折價:如某商店以“全場2折”的文字進行價格宣傳,但消費者發現全場上百種商品中,只有2種商品按2折銷售。再如某服裝商店用公告牌向顧客推薦某品牌服裝全場8.5折,但消費者購買該品牌貂領大衣,原價為1998元,打8.5折銷售價應1698.3元,而實際標價為1798元。寬松毛大衣原價為1080元,折8.5折銷售價應918元,而實際標價1030元。6、模糊贈售:如某餐飲公司在經營場所打出“肥牛午市買一送一,晚市買二送一”的條幅,但未標明贈送商品的品名和數量。在顧客消費了一斤肥牛后,僅贈送價值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糧店標示買五升某品牌食用調和油贈一,未標明贈品的品名和數量,實際給消費者的僅是一小袋花生米。7、隱蔽價格附加條件:如某百貨公司采取“購物返A、B券”的手段促銷,其中A券可當現金使用,而沒有事先告知消費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幣現鈔才能使用,誤導消費者在店內循環消費。8、虛構原價:如某商場銷售皮夾子,使用降價標價簽標示原價158元,現價98元。不能提供原價的交易票據。再如某百貨商場降價銷售某品牌服裝,虛構原價3500元,現價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價前一次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原價交易票據。9、不履行價格承諾:如某超市向消費者承諾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間,凡購買某品牌清潔抹布實行買三送一,而實際消費者購買后并未獲得贈送。銷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費者承諾:凡購買5杯125克裝酸奶,實行“特惠家庭裝優惠20%”。原價6.2元,優惠后價格應是4.96元,但顧客結算時仍以原價結算。10、質量與價格、數量與價格不符:如某機電產品商店將因有質量問題而返修的某品牌電冰箱按正品價格銷售,質量與價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銷售價格3元的袋裝白糖,標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實際每袋重量僅有750克,數量與價格不符。綜合上面所說的,價格欺詐就是以虛構的價格來欺騙消費者,而且消費者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損害,一般對于此行為,只要構成了價格欺詐的罪名那么就要接受到嚴格的處罰,但對于處罰的標準就會以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從而才能更好的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超市價格欺詐是什么?總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的來說就是故意提高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了物品的價格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而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了。
《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如果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你遇到了該種行為,可以向當地的消費者協會反應。
價格欺詐的定義是什么,請說明并列舉其表現形式經營者利用虛假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實情況,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無論是否形成交易結果,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
發改價監[2015]13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
為進一步統一執法尺度,加強價格監管,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現就《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2001年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5號,下稱《規定》)提出如下解釋意見:
一、《規定》第三條所稱“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實情況,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無論是否形成交易結果,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
二、《規定》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于虛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所稱“虛假優惠折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打折前價格或者通過實際成交價及折扣幅度計算出的打折前價格高于原價。
前款所稱“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經營者開展連續促銷活動,首次促銷活動中的促銷讓利難以準確核算到單個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的,應當以首次促銷活動中單個商品的結算價格作為計算下次價格促銷活動時的原價。
三、經營者對未銷售過的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不得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在本經營場所已有成交記錄。否則屬于《規定》第七條第(一)項情形。
四、經營者采用與其他經營者或者其他銷售業態進行價格比較的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應當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的含義,且能夠證明標示的被比較價格真實有依據。否則屬于《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情形。
五、《規定》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價格承諾”,是指經營者以商業廣告、產品說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對商品價格作出的具體確定承諾。
六、經營者采取饋贈物品或者服務等方式開展促銷活動,如果饋贈物品或者服務標示價格(或者價值)的,所標示的價格(或者價值)應當真實明確。否則屬于《規定》第六條第(九)項情形。
七、經營者采取返還有價贈券或者積分返利等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有價贈券或者積分返利附加如何認定超市有價格欺詐 了使用條件,沒有在贈券或者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確標示的,屬于《規定》第六條第(九)項情形。
八、商品的生產者已經按照有關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標明了品名、產地、規格、等級等信息,經營者通過開放式貨架或者其他醒目方式向消費者展示了商品或者商品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情形:
(一)經營者未標示品名、產地、規格、等級等信息的;
(二)經營者標示的產地、規格與商品或者商品包裝上標明的信息不一致,但產地、規格信息對消費者作出購買選擇不會產生實質影響的。
九、經營者標示價格與結算價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規定》第六條第(二)項情形:
(一)標示價格高于結算價格的;
(二)經營商品種類、數量較多,采用消費者自選方式,統一收銀的超市、商場,個別商品的標示價格與結算價格不一致,但是能夠及時更正,建立了明確的錯收價款退賠制度并能夠有效實施的。
十、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不直接向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銷售商品,不構成《規定》第三條所稱的經營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主體:
(一)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在網站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某網絡商品經營者所銷售的商品價格低于該網絡商品經營者在商品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的;
(二)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聲稱網站內所有或者部分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但網絡商品經營者并未實際開展促銷活動的;
(三)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的標價軟件或者價格宣傳軟件等強制要求網絡商品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價格標示的。
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與網絡商品經營者共同開展促銷活動,并共同進行了價格標示、促銷宣傳,如果其價格標示、促銷宣傳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則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與網絡商品經營者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共同違法主體。
十一、為經營者提供交易場所的賣場,如果其對經營者實行統一管理,包括:統一促銷、統一標價、統一格式合同、統一結算等,則賣場與經營者構成共同責任主體。
十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規定》及本通知認定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未構成價格欺詐行為,但其價格行為違反明碼標價有關規定的,應當依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查處。
十三、本通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十四、上述規定自本文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檢[2006]623號)同時廢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經立案,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依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