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等級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等級賠償醫療事故等級賠償標準 的標準如下醫療事故等級賠償標準 :1、一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一級傷殘醫療事故等級賠償標準 ,賠償指數100%;2、二級醫療事故為二到五級傷殘醫療事故等級賠償標準 ,賠償指數90%-60%;3、三級醫療事故為六到十級傷殘醫療事故等級賠償標準 ,賠償指數50%-10%。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造成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是什么一、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二、發生醫療糾紛如何處理
1、解決的途徑
(一)雙方自行協商。
(1)醫患溝通:尊重患方知情權醫療事故等級賠償標準 ,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協議。
(二)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權威、最具有強制力的維權途徑。
2、解決的關鍵:
(一)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醫院所在轄區的區縣醫學會進行首次鑒定;
(三)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市醫學會負責組織鑒定;
(四)對再次鑒定結論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最終裁定。
(五)屬醫療事故鑒定費由醫院承擔,非醫療事故鑒定費由患方承擔。
3、鑒定報告
(一)是否屬醫療事故。
(二)屬幾級醫療事故(一級: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二級: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三級: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四級: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醫療事故等級賠償標準 他后果)
(三)醫療人員負有哪種責任(完全責任,醫療機構承擔100%;主要責任承擔70%;次要責任,承擔30%;輕微責任,承擔10%)。
4、計算賠償總額
計算公式為:賠償總額=賠償項目總額×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的賠償比例。
(賠償項目: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1項)
5、賠付主體
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根據確定的賠償總額給予賠付。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醫療事故死亡醫療事故等級賠償標準 的賠償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標準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對于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等級賠償標準 ,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六年。
法條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醫療事故等級賠償標準 :
(一)醫療費醫療事故等級賠償標準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醫療事故等級賠償標準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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