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帶薪年假補償金
工人要求未休假的工資未休帶薪年假補償金 ,一般只能要求兩年。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員工帶薪年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未休帶薪年假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經員工同意安排年假,或安排員工年假天數少于年假天數,應在本年度內向員工支付年假天數,并根據當天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資,包括雇主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300%的年薪報酬包括100%的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其馀200%實質上是使用者應該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沒有安排使用者享受帶薪年薪行為的處罰責任,對于使用者來說是應該享受年薪但沒有享受的補償。
追求的未休假工資實際上是追求其未休帶薪年假補償金 他200%的補償,因此適用于普通時效,應該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當年已滿,用人單位沒有安排休假,勞動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因此一般只是可以追索最后兩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資。但存在用人單位經本人同意當年不安排年休假的情形的,可以追索最后三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未休帶薪年假補償金 !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未休年假補償如何計算【法律分析】:年假未休在第二年可以申請補休未休帶薪年假補償金 ,第三年可以申請經濟補償未休帶薪年假補償金 ,超過時間期限的請求補償的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一般年休假的工資補償是這樣的,沒休假的天數按照日工資的200%來支付補償,正常的工資還是照發。但是如果是員工自己不休假的,單位不需要給予補償,只要按照平時正常發工資即可。
【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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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未休公司應補償幾倍工資年休假未休公司應補償三倍工資未休帶薪年假補償金 ,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未休帶薪年假補償金 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未休年假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一、年假未休的補償規定有哪些
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賦予了職工帶薪休假的權利。《條例》規定未休帶薪年假補償金 ,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都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按照工作時間年限不同,休假天數也不同。而對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計算帶薪年假工資應扣除加班費。
1、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2、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未休帶薪年假補償金 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3、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綜上所述職工年假是法律規定的,這是每個在職職工都能享受的法定帶薪假期,并且職工因工作未休還有應該給予補償。如果是職工提出書面申請明確表示不休年假的,那么用人單位就可以不用支付三倍的年假工資。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計算帶薪年假工資應扣除加班費。
國家規定年休假未休有沒有補償如果符合年休假條件卻又沒有休假未休帶薪年假補償金 ,勞動者可以要求補償。一、用人單位沒有安排的,按以下辦法處理未休帶薪年假補償金 :1、征得職工同意可以在下年度安排休假未休帶薪年假補償金 ;2、職工不同意在下年度安排的,應當按照工資的300%(其中包含正常出勤工資在內,實際上另行支付的是200%)支付工資報酬未休帶薪年假補償金 ;3、用人單位直接按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二、用人單位安排了職工休假,職工因為本人意愿沒有休假的,不再安排休假,也無需另行支付工資報酬。法律依據未休帶薪年假補償金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21年未休年假,怎算補償?用人單位未安排休年休假未休帶薪年假補償金 ,可以主張最后3年未休年休假補償。
按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休帶薪年假補償金 ,年休假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考慮職工意愿統籌安排,一般在當年度安排,最多跨一個年度安排,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只有最后三年年休假還在仲裁時效之內,勞動者主張補休或者經濟補償可以獲得法律支持。
國務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未休帶薪年假補償金 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未休帶薪年假補償金 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