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懲罰性規定有哪些
產品責任產品責任懲罰性規定有哪些 的懲罰性賠償條件包括:
1、侵權人具有主觀故意產品責任懲罰性規定有哪些 ,即明知是產品產品仍然生產或者銷售產品責任懲罰性規定有哪些 ;
2、要有損害的事實,這種損害的事實不是一般的損害事實,而是造成了嚴重損害的事實,即造成產品責任懲罰性規定有哪些 他人的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財產性的損害不能使用懲罰性賠償;
3、要有因果關系,即被侵權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受損害是由于產品的缺陷造成的,傷害不是缺陷造成的,生產者、銷售者不承擔產品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產品責任懲罰性規定有哪些 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產品缺陷懲罰性賠償標準是什么?; 1、國家法制的統一 《侵權責任法》中關于產品責任的規定與《食品安全法》中關于食品責任的規定之間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食品安全法》關于懲罰性賠償數額規定為“消費者可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產品責任懲罰性規定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關于懲罰性賠償數額規定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為統一一般法與特別法產品責任懲罰性規定有哪些 ,可考慮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考慮到前述《食品安全法》確定的懲罰性賠償基數不盡合理的原因,可將《侵權責任法》中“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解釋為不超過被侵權人實際損失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和《食品安全法》系規定侵權領域民事責任的法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系規定合同領域民事責任的法律。兩者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上應協調。如果將《侵權責任法》中“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解釋為不超過被侵權人實際損失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有關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不沖突,能妥善解決法律之間的協調問題。 2、國家整體及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 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雖國家整體實力較強,但人均GDP還較低,整體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發展方式粗放,企業抗風險能力較弱。同時,我國各地經濟發展很不平衡,東西差距和城鄉差距都較大。這些因素決定產品責任懲罰性規定有哪些 了法官不宜確定過高數額的懲罰性賠償金。但司法解釋規定“不超過被侵權人實際損失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并不意味著法官就要按最高數額判罰,而只是為不同侵權情形預留空間,法官還是要根據各種因素綜合確定懲罰性賠償金數額。 3、大多數國家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標準 當前,美日歐與我國貿易量在我國對外貿易量排名中處于較前位置,我國消費者購買美日歐的產品相對較多。而我國的懲罰性賠償無論是適用范圍,還是賠償數額都遠低于美日歐的標準,為維護我國消費者的利益,制裁國外生產者的傲慢,我國懲罰性賠償應設定較高的賠償數額,從而遏制國外生產者對我國消費者的不法產品侵權行為。 4、被侵權人的訴訟成本 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遭受的實際損害數額不高,而侵權人從侵權行為中所獲得的利益巨大。對于侵權人的行為,一方面受害人很難對因果關系進行證明,因而很難勝訴;另一方面,由于實際損失很小,受害人獲得的實際補償金也許不能沖抵其提起訴訟的費用,從而不愿提起訴訟。這樣就難以達到制裁侵權人和遏制不法行為的目的。為鼓勵受害人為獲得賠償金而提起訴訟,可考慮設定應支付的懲罰性賠償金最低數額。考慮到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可規定最低數額為500—2000元不等,然后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實際確定具體的最低數額。 5、侵權行為社會危害程度 如前所述,懲罰性賠償是一個帶有公權參與色彩的民事救濟手段,它關注第三人和社會。這就使懲罰性賠償具有協助執法機構執法,完善社會管理機制的功能,進而填補民法、刑法二元分割造成的法律調整的“相對空白”,制裁那些不構成犯罪但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不法行為。在制裁這種帶有“犯罪”性質的不法行為時,不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自然就是確定懲罰嚴厲程度的參考因素,即確定懲罰性賠償金數額的參考因素。
我國法律對產品責任的具體規定有哪些?民法通則(一般規定)、產品質量法(2000年修訂)還有較新的侵權責任法(見)
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責任懲罰性規定有哪些 ,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產品責任懲罰性規定有哪些 ,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責任懲罰性規定有哪些 ,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