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認定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不能否定存在 事實勞動關系 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認定 的通知》規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在具備一定條件時,勞動關系成立,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認定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 社會保險費 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該規定采用列舉式,屬于開放式規定,說明任何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均可能被法院采信。
未簽勞動合同怎么舉證其確定勞動關系法律分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認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認定 ,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認定 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認定 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認定 ,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簽勞動合同能認定事實勞動關系嗎?一、五種情形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是什么
1、五種情形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分別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認定 :
(1)用人單位招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認定 的人員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認定 ;
(2)用人單位招錄已經領取退休金的人員;
(3)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服務關系;
(4)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一種合同關系;
(5)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合作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事實勞動關系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1、應簽而未簽訂勞動合同;
2、以口頭協議代替的書面勞動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認定 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并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
4、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終止也沒有續簽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系;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
未簽勞動合同可以認定為合同的勞動關系嗎簽了勞務合同不能認定勞動關系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認定 ,用人單位與職工存在勞務關系。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認定 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